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法律問題


清理和壓縮不良貸款是當前各商業銀行的一項核心工作,清理不良貸款的一些法律問題也亟需解決和探討,本文擬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就商業銀行清理不良貸款涉及的基本法律問題作初步的探討。


一、 清理不良貸款的基本法律方法及注意事項



 (一)通知催收


通知催收是指向借款人定期發送本利催收通知單,要求借款人在回執上簽章,以確保訴訟時效中斷和依法確定債權額度的非訴訟法律行為。採用該方法應當注意以下一些問題:一是催收通知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並應載明借款人(保證人)償還貸款的限期;二是對於採用直接送達催收通知單方式的,有關工作人員應當注意收集直接送達證據,要求借款人在催收通知上簽字,並做好工作記錄;三是可以採用郵寄送達。具體方法可採用特快專遞方式,並在特快專遞“檔案名稱”和特快專遞回執上載明“貸款本息催收通知單”字樣;四是當借款人可能拒絕或不願在催收通知單上簽字時,可採用對帳方式讓借款人在對帳單或利息清單上簽章,達到催收和中斷訴訟時效的目的;五是向借款人送達催收貸款本息通知書的同時,對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應在保證期間內及時發送催收通知,連帶責任保證人未在催收通知簽章,亦未與銀行達成新的協議的,保證時效屆滿前,應依法訴訟或申請仲裁;六是貸款管理部門在貸款狀態監控的基礎上,要保持催收貸款本息手續的連續性,保證合同約定保證期間的,在保證期間內催收,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或約定不明確的,最遲須在貸款到期後六個月內發出書面催收通知;七是對於原借貸合同中訂有“直到貸款本息還清為止”條款的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十二條辦理,在貸款到期後約定期限或二年內,依法主張權利;八是在借款人拒絕簽章或其他無法送達的情況下,可採取公證送達行為的方式,證明催收通知對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效力。 


(二) 協商


對於具有一定的償還能力,與銀行具有良好合作關係,或不宜採用其他方法收取貸款的,商業銀行可與借款人就其用持有資金償還貸款本息進行協商並達成協議,但需注意以下幾個方面問題:一是在協議中約定本金、利息的償還期限及分期償還數額,並按規定約定違約金及其他違約後果;二是原為信用放款須設定抵押並履行法定登記手續;三是確定採取擔保方式並審查保證人主體資格;四是注意國有資產的抵押和處理要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或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授權;五是借貸關係中有保證擔保的,應當征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方能簽訂協商收貸協議。



(三) 以物抵貸


清理不良貸款中,商業銀行對於借款人提出以物抵貸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商業銀行必須依據法律和銀行有關制度規定辦事,除考慮到協商收貸要注意的問題外,還應注意以物抵貸的手續合法性,借款人抵貸物資的權屬應清楚明晰,借款人對抵貸物依法享有處置權,嚴禁接受權屬存在重大瑕疵或無任何法定手續資產如走私車輛等資產抵貸。 接受借款人以物抵貸行處應按管理權限經過審批同意,並簽訂抵貸協議,以物抵貸協議必須經所在行法律事務部門或法律顧問審查。 


(四) 申請支付令


對於借貸法律關係較為簡單,貸款人請求借款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商業銀行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督促其償還債務。申請支付令應當符合支付令的使用條件:其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其二必須是要求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其三支付令必須能夠送達借款人的。若借款人在15日內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貸款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於借款人在15日內提出異議,不論其理由是否成立,督促程式即行終止,這時申請行可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行使訴訟權收取貸款本息。使用支付令方式清理不良貸款還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督促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2號)。 


(五) 行使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因借款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銀行(貸款人)造成損害的,銀行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借款人的債權,來維護自身的利益。行使代位權應當借助於法律手段,商業銀行行使代位權時應當對第三人的債權收集、調查可靠的證據,防止錯誤行使代位權。銀行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六) 行使撤銷權


因借款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超低價轉讓其財產,對銀行(貸款人)造成損害的,商業銀行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借款人的行為。借款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銀行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商業銀行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借款人的行為。應當注意的是撤銷權行使需要通過訴訟確認借款人的侵權或違約行為無效;撤銷權的行使期限,自貸款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借款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七) 行使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法定情形包括:借款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借款人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借款人喪失商業信譽;借款人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借款人發生上述法定情形的,商業銀行要停止發放新貸款,對於已發放的貸款可以提前清收回行。行使不安抗辯權對於壓縮和清理不良貸款具有積極法律意義,但在無確切證據情況下中止履行借貸合同的,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八) 行使抵銷權


抵銷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抵銷。借貸合同當事人可以依據法律和合同約定行使抵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商業銀行主張抵銷權的,即在借款合同到期時,直接扣收借款人帳戶存款的,應當履行通知借款人的義務,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同時,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商業銀行在行使抵銷權時應注意:保證合同中是否包括對連帶擔保責任保證人扣收存款約定,如無約定不能直接扣收保證人帳戶存款,保證人帳戶有存款的,可採用訴前保全方式進行收貸,對一般保證人不能行使抵銷權;抵銷權只能在貸款發放行範圍內行使,不得委託發放行以外的同一法人下屬的其他行扣款,更不能委託他行行使。 


(九) 申請借款人破產


對於借款人確已資不抵債、無法償還到期債務的,商業銀行可分別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經貿委等規定申請借款人破產;商業銀行在申請借款人破產前應按規定申報破產過程中要注意保護銀行債權,借款人破產後商業銀行必須妥善保管有關破產法律文書和相關資料。對於借款人利用破產逃廢債務、侵害銀行利益的行為要行使否決權和訴權。 


(十)協調借款人資產重組


對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資產重組下策借款人,商業銀行可以借助行政、經濟等多種手段,在落實銀行債權基礎上實行資產重組。對於借款人轉制的,商業銀行應當做好債權和抵押擔保落實,並注意債權落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十一)提起訴訟


通過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借款人償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和實現債權費用,是當前清理不良貸款最主要的方式,商業銀行必須充分注意以下事項:第一要做好訴前調查。對借款人的經營狀況、償債能力、償債方式、償債物的變現能力和訴訟成本等進行調查分析,制定切實可行的訴訟方案和策略,防止盲目訴訟。第二根據案件管理權限,由基層行簽署意見後報上級行法律事務部門審查,法律事務部門應提出相應的具體訴訟指導意見。第三重大或疑難案件由業務部門或法律事務部門提交審貸委員會審批。第四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款合同、借據、保證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等權屬證明檔、催收通知單及相關協議等書面材料,承辦人必須詳盡審查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資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對於存在瑕疵或可能損害銀行權益的,應採取謹慎補救措施,不便採取補救措施又可能影響訴訟結果的,提起訴訟行處應向上級行法律事務部門進行請示。第五對於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保全措施將使銀行權益受到難以彌補損害的,可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第六是妥善保管訴訟案件卷宗。 


(十二)仲裁


因借款合同等引起的經濟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並約定仲裁機構的,應當提交仲裁部門進行仲裁。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採用仲裁方式清理不良貸款具體注意事項可參照訴訟方式有關意見。


(十三)公證


商業銀行在清收貸款時或簽訂以物抵貸協議的,可採用公證方式維護銀行合法權益。商業銀行在使用公證方式保護銀行合法權益時應注意以下幾項: 一是對於催收通知要證明的是主張權利的行為事實,並證明其行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二是對於借款協議、延期還款協議辦理公證的,公證債權文書應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債務人不能按期履行的,債權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這樣既可簡化清收不良貸款的法律程式,也可節省實現債權費用。 


(十四)懸賞


懸賞是指貸款人使用廣告等媒體,有償的尋求所需要的資訊和服務的行為。對逃廢債務、隱匿資金、轉移資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行為,均可採用附條件的懸賞方式。商業銀行應審慎使用懸賞方式,確需使用的應報上級行有關部門批准;對於懸賞公告文書,須經本行法律事務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商業銀行一經確立使用懸賞方式清收不良貸款,必須充分注意該決策的法律後果,並注意維護銀行信譽。 


(十五)委託


在某些情況下經本行法律事務部門同意,有關行處可委託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等依法設立的專業機構採用績效掛鉤方式進行清理不良貸款;採用委託方式清理不良貸款的商業銀行應與專業機構簽訂委託合同,訂明主要條款,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委託清收合同應經法律事務部門審查同意。 


(十六)其他依法可採取的方式、方法 


二、在收取抵貸資產過程中應當注意的涉法問題



 (一)正確行使訴權


對於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未能依法保護銀行合法權益的,商業銀行在法定期限內,應當採取上訴、申訴、申請復議、申請人民檢察院抗訴等方式來維護銀行權益。對於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借款人有關存款、財產(含無形資產)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並注意行使該權利所產生的法律後果,防止權利行使不當被訴賠償。 


(二)對生效法律文書歸口督辦


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包括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仲裁決定書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公證書等,商業銀行要歸口管理,嚴格按照法定期限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確保執行時效期內申請執行。嚴禁放棄勝訴案件申請執行權。對於已勝訴案件,債務人要求在執行過程中和解的,商業銀行應當按本行的案件管理權限上報法律事務部門和專業處室審批。凡在調解書中約定“分期償還貸款只要有一次不按期履行債務,可就其全部債務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行處可就全部債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於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在申請執行時要向人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已變更原公證債權文書中合同內容的,未經再行公證,人民法院不受理,有關行處對此必須予以注意。 


(三)依法對清收資產進行評估


對於經過訴訟取得或協商取得的物資財產和相關權益,商業銀行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仲介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據評估報告入帳,並注意評估報告的有效期間;對於評估價值與實際價值偏差明顯過大的,委託行可申請評估機構複估;商業銀行在委託評估機構評估抵貸資產時,支付評估費可參照國家有關發放貸款評估減半收費標準與評估機構協商付費,確保收貸資產價值的準確性和有效性。 


(四)及時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通過清理不良貸款取得的房產、土地、機器設備、交通工具、記名有價證券、權利憑證等要及時辦理產權變更或名稱登記法律手續,其中房屋產權應在權屬確定後30日內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與房屋相關土地使用權按照“地隨房走”的原則辦理過戶手續;債務人的土使用權劃撥方式取得的,要在評估價值中扣出土地出讓金後餘值作為清理不良貸款的財產權益,清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上的定著物應一併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清收借款人或第三人土地使用權時,要注意國家或省區規劃內的土地使用計畫;對於清收在建工程的,必須考察其在建工程審批、許可、登記等法律檔和有無留置及其評估現值;對於交通運輸工具要採取“死封”的方式落實債權,包括查封車籍和實地封存,申請時應要求人民法院將查封文書送達車輛管理部門,並注意調查被查封車輛車籍有無瑕疵,是否欠繳各種稅費以及報廢期限。需注意的是借款人對於國有資產的抵貸處理應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或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公司授權;屬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應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屬於股份制企業應當經董事會通過;屬於集體所有的抵貸物應經職工大會表決;產權屬於村民所有的,應當經村委會討論通過;合夥企業要有全體合夥人同意證明;家庭財產或共有財產要有共有人同意處置證明。對於有價證券和其他權利憑證要採取簽訂轉讓協議和背書等方式在協議中約定實現債權協助義務,對協議收回的上述憑證要注意是否有權利瑕疵。 


(五)審慎接受無形資產


商業銀行對於以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抵貸的,應當採取審慎態度,需要接收時須由國家批准的權威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且應經上級行專業處室審查批准。 


(六)妥善行使收費和經營質權


對於已經質押給銀行處的收費權和經營權,商業銀行在清收過程中可先行考慮借款人或連帶責任保證人的其他財產權益,確無其他可便於實現銀行債權權益方法的,可考慮行使收費權和經營權清收貸款,但要辦理法定的必要手續,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相應權利,並經評估機構評估。同時注意收費經營具體方式和經營年限,處理好與第三人的利益關係。 


(七)成立專門清收機構應盡通知義務


對於設立不良資產管理行或成立不良資產經營中心的商業銀行,應當注意清收貸款主體的合法性,集中管理或清理的應注意合同變更、債權轉移的通知義務,具有獨立經營職能的不良資產經營中心,其設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三、在處置抵貸資產過程中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一)嚴禁違規違法經營、使用收回資產


對於清理收回的資產,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規定和本行以物抵貸資產管理辦法等制度規定,及時列入銀行其他資產科目,沖銷相應貸款科目。對資產的變現、租金收入納入規定科目核算,嚴禁帳外經營和擅自使用收回資產。 


(二)加強抵貸資產產權的維護


將合法取得產權的相關證明檔、資產證明憑證要妥善保管,並做好相應資產的登記。對清收的資產要辦理相應的財產保險,當發生第三人侵害銀行財產時,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及時保護銀行的財產安全。對抵貸資產價值低於貸款本息的差額,商業銀行不得放棄追索的權利,並注意訴訟和執行時效。 


(三)依法管理清收回的抵貸資產


對清收的資產要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嚴防資產流失和損壞。特別應當注意的是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處理好不動產的相鄰關係,防止給相鄰各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害。要對資產進行必要的維護與保養,防止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責任,給第三人人身及財產造成損害。資產的維護費用應按有關以物抵貸資產管理辦法的規定列支,不得坐支處置抵貸資產的收入。對清收回來尚未處理的交通運輸工具要封存專人管理,防止出現財產的損壞、滅失和給第三人造成侵害承擔連帶責任。 


(四)抵貸資產變賣應當依法進行


抵貸資產的變賣處置可以採取兩種方式:一是協議轉讓,前提是要不低於抵貸價值,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簽訂轉讓協議,經法律事務部門審查,以保證買賣行為的合法有效;二是依法拍賣,依法拍賣前,原則上要由有資質資格的法定仲介機構進行評估。確定拍賣底價,在競標前要嚴格保密,防止出現不正當競爭和私分國有資產行為,造成拍賣行為無效。對於變賣和拍賣的財產要在法定的期限內,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辦理財產交接和變更過戶登記手續,防止出現給第三人造成損害或因買受人返悔,主張買賣行為無效,給銀行造成經濟損失或產生連帶責任。對變賣或拍賣的財產存在的瑕疵要向買受人或競買人明確說明,防止銀行依法要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轉讓已經收回信貸資產,但未辦理產權轉讓手續、有關人民法院尚未解除查封的,應當先行確定轉讓行為效力,確保無誤後,可申請人民法院解除查封手續,通過法院變賣直接轉讓給受讓人。嚴格防止因產權未過戶到銀行名下,解封後被其他債權人主張權利或瓜分資產現象的發生。轉讓抵貸資產合同價款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支付方式,未達到一定額度,不得交付抵貸資產,對於無力支付轉讓價款的,必須及時收回資產,防止在處理抵貸資產過程中出現新的不良債權。對於符合貸款條件、提供合格擔保、並能支付相當比例價款購買銀行抵貸資產的客戶,可有條件地允許其將部分未支付價款轉為新貸款,其手續嚴格按新增貸款辦理。 


(五)抵貸資產的租賃應當合法


租賃抵貸資產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底價應經審貸委員會決定,採取競標的形式召租,嚴禁低價租賃抵貸資產,損害銀行利益;法律規定租賃行為需要登記備案生效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備案,防止租賃合同無效;租賃費用原則上應採取“上打租”方式約定。租賃合同應當明確約定租賃財產的保險、維修責任由承租人承擔,防止銀行作為財產所有人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要承擔保險和維修責任。對於交通運輸工具不能採取租賃方式,以防止發生侵害第三人法律事件,導致銀行與使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於租賃方違反合同約定,應及時中止合同,收回租賃資產,防止出現新的不良債權。



(六)妥善處理已接收存在問題資產


對於已經接受的抵貸資產其權屬存在重大瑕疵或無任何法定手續,必須依法確權並完備相應法律手續後,採取適當措施處置。 


(七)處置抵貸資產不得超越授權


商業銀行要嚴格按照上級行行長給分支行行長的轉授權書及相關規定執行,對於超越授權範圍的應向上級行申請特別授權。 


(八)依法獎懲


商業銀行對清理不良貸款有功人員的獎勵措施,應當符合金融財務制度規定,獎勵資金來源要符合法律和相關規章制度,不得在處置抵貸資產變現價值中坐支獎勵款項。對於銀行清理不良貸款專項工作中,有關工作人員侵佔銀行信貸資產,不負責任導致清理不良貸款行為發生損害銀行利益後果的,以及發生其他損害銀行合法權益或違法違紀等行為的,商業銀行應當依據法律和制度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經濟、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