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資本市場快訊: 2022年6月17日

證監會建議修訂《證券及期貨條例》內有關執法的條文,包括擴闊《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某些條文的涵蓋範圍,以擴大第213條的適用範圍、擴大內幕交易涵蓋範圍,以及修改針對專業投資者的投資產品廣告的要求諮詢為期兩個月,至8月12日,之後會發表諮詢文件。證監會將視乎市場意見,再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


根據現行《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1)條,證監會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作出多項命令,藉以為因他人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附屬條例而受到影響的人士提供補救。這些命令包括使交易各方回復他們訂立交易之前的狀況的命令等。


證監會建議進一步擴闊《證券及期貨條例》適用範圍。按照現行規定,若受規管人士干犯失當行為而被視為並不是持牌合適人選時,證監會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4條及196條採取包括撤銷牌照、罰款和譴責等紀律處分,但不能要求持牌人或機構對受影響的投資者或客戶作出補償。同時,假如受規管人士被視為非持牌合適人選,惟他們未有違反第213條(1)所列明的規定,證監會也無法動用第213條。因此,證監會建議堵塞相關漏洞,日後當受規管人士遭證監會根據第194條及196條採取紀律行動後,也可動用第213條向法庭申請還原交易。


證監會也計劃把《證券及期貨條例》有關內幕交易的條文作出修訂,現行的民事及刑事制度並不適用於就於境外證券市場上市的證券或其衍生工具而在香港干犯屬内幕交易的市場失當行為或罪行,亦沒有明文訂明適用於就香港上市證券或其衍生工具而在香港以外地方干犯構成內幕交易的任何作為。


證監會認為,現行的內幕交易條文涵蓋範圍有限,有違全球市場互相融合的趨勢,並有機會影響到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又特別提到,在2017年至2021年期間處理的內幕交易個案中,有約61%涉及在港以外地方、就香港上市證券或其衍生工具進行的內幕交易因此,建議增訂新條文,以將內幕交易制度的地域涵蓋範圍擴大至包括:(i)涉及香港上市證券或其衍生工具的任何內幕交易作為(不論在何地發生);及(ii)涉及境外上市證券或其衍生工具的任何內幕交易作為(前提是該等作為中有一項或多於一項在香港發生)。


證監會亦建議釐清《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3(3)(k)條所載的豁免。日後只計劃出售予專業投資者的投資產品的廣告,僅可向專業投資者發放。在證監會認可前,相關廣告不可對公眾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