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信託後要用錢,還能從信託裏拿出來嗎?

設立信託後要用錢,還能從信託裡拿出來嗎?


不少客戶會問到這樣一個問題,即信託設立後,萬一我個人或企業急需用錢,可以使用信託中的資金嗎?該如何拿出來呢?

 

客戶在設立信託前或與客戶聊天時,我們經常會向客戶傳遞這樣一個基本的理念,即放入信託的資金,與日常個人消費使用的資金或者企業經營需要的資金是存在很大區別的。資金放入信託具有明確的功能目標,就是幫助委託人實現保值增值、進行投資,乃至進行資產配置和財富傳承。所以,我們會讓客戶在設立信託前就把信託資金和其他資金分離開,確保信託資金的獨立性。

 

然而,計畫沒有變化快,客戶是真的有可能會碰到急需用錢的時候,特別是高淨值客戶,這些客戶需要用錢通常是大筆金額,而大筆的錢一般都已經放入到信託中了,能夠拿出來嗎?答案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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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信託合同的約定進行資金分配。向信託裏設定的信託受益人分錢是信託合同的標準動作,比如兒子有了下一代才能分錢,女兒考上大學才能分錢,也就是說直接進行家族信託的收益分配,就可以拿到這筆錢。而如果客戶預計在信託成立後可能急需用錢,可以事先通過信託合同約定一次性的或緊急性的或臨時性的資金分配,賦予客戶申請臨時性資金的權利,可能需要向信託受託人(通常為信託公司)交些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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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設計架構。客戶拿到錢無非用在兩方面:消費和投資。消費支出在資產規模中占比不是很大,資金主要適用於投資,分佈在三個領域:

1)金融產品的投資,可通過家族信託直接去操作,省心省事,最安全;

2)不動產投資,我們經常給客戶傳遞這樣的理念,即通過家族信託做不動產投資,可能會成為未來不動產投資更好的方式;

3)對於一些股權類的投資,無論是投資到客戶自己控制或管理的公司,還是去受讓其他公司的股權,在信託公司與客戶都認可的情況下,從稅費方面來看,通過家族信託進行股權投資也會給予客戶更多優勢,即可以通過在信託的下層設立一個SPV(特殊目的公司),不管其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有限合夥企業,通過這種架構設計,可以把信託裏的錢投資到這家公司,然後對外的股權投資和融資從這個SPV再出去,架構如何設計在境內信託和境外信託是不同的,這就需要我們的介入,重新幫助客戶設計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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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終止信託。假如實在需要大筆的資金規模,比如幾億資金,此時可能需要信託公司與委託人、受益人、受託人、保護人多方一起協商,考慮是否終止、註銷信託,但是終止、註銷還需要依據信託合同的約定進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