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認為,合同只要有一方沒有簽署,那合同就沒有成立、生效。聽上去很有道理,不過,這也可能只是一個誤解。
實踐中,先幹活再簽合同、辦結算的現象非常普遍,甚至活幹完了,合同卻一直沒簽下來。
如果甲方願意把專案交給你做,但是目前還簽不了合同,有的是因為要走內部程式,有的是因為時間緊急,這時你作為乙方,你做不做這個業務?
是走正步,堅持先簽合同後辦事,從而導致錯失業務機會;還是把業務接下來,把價格、要求這些最基本的問題談妥,然後先幹活,簽合同的事情往後面拖一拖?
我發現,大公司、強勢的公司也許會選擇前者,但普通人、小公司基本上會選擇後者。畢竟,有活幹,總比沒活幹要強。
那麼,問題來了:活幹完了,但是合同沒簽下來,是不是就意味著白忙活一場呢?
也不是。看看下麵的規定:
民法典第490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也就是說,只要你履行了主要義務,並且對方接受,即便書面合同沒有簽下來,雙方之間仍然成立了合同關係。
比如,甲方委託乙方開發一款軟體,雙方談妥了需求、價格、交付時間,乙方按約開發出了軟體,交給了甲方,但雙方因為就委託開發合同有些細節問題沒談攏,導致合同一直沒能簽下來。
這時,只要乙方開發出了軟體,甲方接受了(比如表示驗收通過,或者在合理期間未提出異議,或者已經實際使用),這時雙方之間已經成立了委託開發合同。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照先前談好的價格付款。
有人可能會問,如果當時沒談價格,怎麼處理?
有辦法處理,不過毫無疑問,會很複雜。
我想說的是,價格這麼重要,幹活前肯定要說清楚啊;如果價格都不談,就攬活幹,就等著以後扯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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