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解禁後的售股收益為工資的一部分。”
情況簡介
楊某在某互聯網大廠工作,公司授予楊某限制性股票做股權激勵,解禁條件與時間及績效考核關聯。
疫情之下,公司結構性優化,楊某被迫從公司畢業。
限制性股票是否屬於工資的一部分?
公司支付的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包括限制性股票收益嗎?
情況分析
限制性股票解禁後出售的差價,屬於工資的一部分,應當計入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
首先,限制性股票屬於股權激勵的一種。
限制性股票具體的表現形式為,公司與員工簽訂《限制性股票授予協議書》,明確授予股票的數量和價格(授予價格一般低於二級市場上的公開價格,以便體現激勵作用),同時約定限制性股票的解鎖安排及績效考核條件,若員工未達到《激勵計畫》所確定的解除限售條件,公司將按《激勵計畫》規定的原則,回購並註銷其相應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還包括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等形式。
上市公司為綁定骨幹員工,可能會給予員工限制性股票作為股權激勵。
其次,股權激勵收益屬於勞動報酬。
股權激勵作為用人單位激勵員工的手段之一,主要通過附條件的協議讓渡給員工一定的股權或利益,以此激發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提升員工對企業的歸屬感和認同感。
勞動報酬是勞動者付出體力或腦力勞動所得的對價,體現的是勞動者創造的社會價值。勞動報酬的本質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從屬性和勞動對價性。
判斷激勵股權收益是否屬於勞動報酬關鍵在於勞動者獲得的股權激勵是否具有勞動報酬的本質屬性,即從屬性和勞動對價性。
同時具備勞動關係及以績效考核為獲取對價兩個條件的股權激勵收益,屬於勞動報酬。
再次,限制性股票出售差價屬於工資。
限制性股票收益從性質上屬於用人單位激勵勞動者繼續積極工作而向勞動者支付附條件的具有經濟性福利的勞動報酬。
人單位在授予勞動者限制性股票時並非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但由於勞動者在獲得限制性股票時支付的對價低於股票市場價格,在股票解禁時,必然會為勞動者帶來差價的收益,這部分收益是可以以貨幣形式體現的,故應計入工資的計算基數。
最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包括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出售差價。
股權激勵屬於用人單位的一項長期性激勵措施,其對應的期間為勞動者獲得激勵股權之日至其權益實現之日。
在將激勵股權收益計入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時,應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對勞動者取得的激勵股權收益對應的時間段進行區分,對於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範圍外的激勵股權收益予以剔除。
楊某於2020年5月離職,故其離職前十二個月工資的統計範圍應為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楊某於2017年6月28日取得案涉限制性股票,2019年7月29日股票解禁獲得相應收入116900元,故案涉限制性股票收入的116900元對應的應為楊某購入限制性股票至股票解禁期間,即2017年6月28日至2019年7月29日。計入經濟補償金的部分計算方式為116900元÷25個月×3個月。
限制性股票的未解禁部分的收益和離職前十二個月之前的收益,不應當計算至經濟補償金基數。
法院觀點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1)粵01民終13145、13146號勞動爭議案件民事判決書中認為,楊柳獲得案涉限制性股票是基於自身對歐派公司提供勞動而獲得經濟利益,而非出於投資增值目的而出資購買。因此,案涉限制性股票收益應屬楊柳應獲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在授予勞動者限制性股票時並非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但由於勞動者在獲得限制性股票時支付的對價低於股票市場價格,在股票解禁時,必然會為勞動者帶來差價的收益,這部分收益是可以以貨幣形式體現的,故應計入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
法律法規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 個人因任職、受雇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內機構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和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注意事項
股權激勵收益是工資的一部分。
實質重於形式,無論股權激勵的手段如何變化,但是基於勞動關係和員工績效考核獲得的經濟利益,將被認定為工資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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