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是否還需要對雙方子女承擔家庭教育的義務呢?2022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家庭教育促進法》)明確了即使夫妻雙方處於分居或離異狀態,甚至各自組建新的家庭,對子女依然需要承擔家庭教育的責任。
案情簡介
楊某與孫某系小楊的父母。2019年5月7日,孫某與楊某登記離婚,約定小楊歸孫某撫養,楊某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興趣班的費用雙方各自承擔一半。離婚後,楊某未按照約定支付撫養費及興趣班的費用,故孫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楊某支付孫某已開銷的小楊教育費、撫養費和此後小楊成年前的撫養費。庭審過程中,孫某主張楊某在離婚後沒有承擔家庭教育的義務,對雙方的婚生子女不管不顧,未支付約定的撫養和教育費用。楊某認為離婚後其收入較低,無力承擔孩子的撫養費,且離婚後不應再履行對孩子的家庭教育義務。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結合小楊的生活所需和父母的經濟能力,對於楊某主張的無力承擔不予采信。結合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雙方均應按照該協議內容履行。故對於孫某要求的撫養費以及興趣班費用,法院予以支持,判決楊某向孫某支付小楊已產生的教育費、撫養費以及小楊成年前的撫養費。案件宣判後,雙方息訴服判,該案現已生效。
法官釋法
《家庭教育促進法》中明確了,所謂“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促進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長,對其實施的道德品質、身體素質、生活技能、文化修養、行為習慣等方面的培育、引導和影響。此前,法律法規並未明確對上述行為的約束。雖然家庭教育看似是發生在每個家庭裏的小事,但家國一體,家庭是社會最基本的細胞,孩子又關係著國家的未來,因此家庭教育絕不僅是一件私事,而是影響到國家未來命運的國事和大事。對此,法院態度明確,堅決把促進家庭教育放在首位,貫徹落實《家庭教育促進法》,對推卸和逃避家庭教育義務的行為通過裁判方式給予否定性評價,發揮司法裁判的價值引領作用。
《家庭教育促進法》第二十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於履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阻礙另一方實施家庭教育。也就是說即使未成年人的父母雙方分居或者離異,不能免除其對子女的家庭教育義務。同時,父母雙方應該合理運用親自養育、共同參與、相互促進等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方式,營造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圍,避免因父母情感的衝突導致未成年子女愛的缺失。因此,各位家長應當把立德樹人作為家庭教育的重中之重,對未成年子女切實承擔自己的家庭教育責任,和全社會一起,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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