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證監簿記建檔及配售活動相關《操守準則》新規 港交所修訂《上市規則》 上市須聘「整體協調人」 8月5日生效
港交所(00388)上周五(4月22日)刊發資料文件,概述因應證監會《操守準則》內有關參與簿記建檔及配售活動的發行人及中介人的新操守規定而對《上市規則》作出的相應修訂。《上市規則》修訂後新增的規定將適用於在2022年8月5日或之後就特定類別配售提交的上市申請。
新準則條文推出的目的包括但不限於處理中介人的操守問題、處理因競爭壓力而產生的問題及確保中介人的激勵措施與責任相稱。新準則條文將列明從事簿記建檔、定價、分配及配售活動的中介人應達到的《操守準則》。
為與《操守準則》內有關參與簿記建檔及配售活動的發行人及中介人的操守的規定銜接,港交所將對《上市規則》作出適當相應修訂,以反映「兼任保薦人」規定(僅適用於主板首次公開發售)及另外若干適用於參與指定活動人士的其他規定,並列出為發行人訂立的一些規定,以便中介人履行其在新準則條文下的責任。

《上市規則》修訂主要包括如屬首次公開發售,發行人必須在遞交上市申請後兩個星期內委聘整體協調人;如屬主板首次公開發售,則必須在遞交上市申請前不少於兩個月委任保薦人兼整體協調人(其必須與獨立保薦人屬同一法律實體或同一公司集團,兩者的委任亦必須同時作出)。
另外,新申請人必須於遞交上市申請及登載申請版本當日在聯交所網站刊發公告,列出所有獲委任的整體協調人的名稱。日後每次再委任多一名整體協調人又或每次終止委聘原有的整體協調人,新申請人須再刊發另一份整體協調人公告。首次公開發售申請人同時須協助中介人識別哪些人士在股權分配上按《上市規則》規定須受限制或須獲得聯交所事先同意。
披露及匯報要求方面,新準則條文下規定保薦人兼整體協調人(如屬主板首次公開發售)或整體協調人(如屬GEM首次公開發售)須於上市委員會聆訊審批的最少足四個營業日前向證監會提交以下資料:(i)將向每名整體協調人支付的定額費用;(ii)將向所有銀團資本市場中介人支付的總費用(以佔首次公開發售籌集所得款項總額的百分比列示)及(iii)將向所有銀團資本市場中介人支付的定額與酌情費用的比例(按百分比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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