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移動支付越來越發達,很多人會從微信或支付寶上借錢給別人。通過網路方式借款,常常雙方都沒有簽訂紙質借條。因此,在以後追債過程中,有可能會發生舉證困難的情況。因此,現在有的平臺推出了簽訂“電子借條”的小程式。那麼,如果沒有紙質借條,只簽了“電子借條”,可以通過“電子借條”向法院起訴要回欠款嗎?
電子借條與紙質借條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電子借條相對於紙質借條而言簽訂更便捷,即使雙方不在同一地點,也可以通過網路線上簽訂“電子借條”。“電子借條”應包含借款雙方身份資訊、借款金額、事由、利率、還款時間、還款方式等資訊。“電子借條”除了需要雙方實名認證外,還需要手寫簽名,以保證“電子借條”的法律效力。
相關案例
張某、陳某系朋友關係。因資金需要,張某、陳某通過微信聊天的方式達成借款協議,陳某從張某處借款20000元,未約定利息,借款期間為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10月20日,張某依約履行了出借義務,陳某通過騰訊電子簽小程式為張某簽署借條一張,證明借款的事實。借款到期後,張某多次催要,陳某總是以種種理由拒絕還款。為此,張某訴至法院,請法院判令被告陳某償還自己借款本金20000元,以及自起訴之日起以2000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基礎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金及利息付清為止。
關於電子借條是否有效
法官認為原告張某、被告陳某使用“騰訊電子簽”開具的電子借條,系經過人臉核實確認身份真實後,再線上簽署。整個流程符合《電子簽名法》《人民法院線上訴訟規則》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原告張某提供的轉賬憑證、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也佐證了雙方借款關係。據此,法院認為雙方借貸關係成立並生效,應受到法律保護;原告張某依約履行了出借義務,被告陳某未按約定償付借款,已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償付借款的責任。
關於原告張某主張的利息問題
本案中,原、被告在達成借款合同時未約定利息,原告張某主張被告陳某以借款本金2000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判令被告陳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付原告張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溫律說法:
近年來,通過微信等聊天軟體進行借貸的行為越來越多。而如果僅有微信聊天記錄,但無法證明微信聊天對象的身份,在訴訟過程中可能會缺失一些關鍵證據。因此,如果當事人存在簽訂紙質借條困難的情況下,使用此類“電子借條”也是一種選擇。只要是符合電子簽名法要求的“電子借條”,其與紙質借條有著同樣的證據效力,再配合轉賬憑證、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等證據,也可以佐證雙方的借款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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