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託,實現家族財富保護傳承及管理

1、新聞中常提到的家族信託具體是?有什麼樣的功能?  

答:家族信託發源於13世紀的英國,16世紀正式成為一項法律制度,後流傳到世界各國,並在美國發揚光大。

銀保監會頒佈的《信託部關於加強規範資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託監管工作的通知》首次對家族信託進行了明確的定義,家族信託是指信託公司接受單一個人或者家庭的委託,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託目的,提供財產規劃、風險隔離、資產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業等定制化事務管理和金融服務的信託業務。

家族信託是信託工具應用於家族財富保護、管理及傳承等家事領域的產物,其核心功能是為委託人的家族利益服務、追求家族目標的實現,即通過對家族財產的管理和運用,來維護家族財產的安全、保障家族成員的需要、傳承家族企業、保護家族隱私。此外還可以服務於家庭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家族慈善等諸多家事內容。


2、如果信託消費者希望設立一個家族信託計畫來服務他的家庭,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答:根據最新的監管檔要求,信託消費者設立家族信託計畫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一是在家族信託的設立目的上,必須聚焦於財產規劃、風險隔離、資產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業等定制化事務管理和金融服務,不能單純以追求信託財產保值增值為主要目的,這樣的專戶理財不屬於家族信託;

二是在委託資產規模上,不得低於1000萬元;

三是在受益人範圍上,受益人需包括委託人在內的家庭成員,但委託人不得為惟一受益人。

例如,信託消費者小信找到某一家信托公司,以風險隔離為目標,將家庭所擁有的價值超過1000萬元的現金、股權、不動產作為信託財產設立家族信託,受益人設為小信、小信的父母、妻子、子女,這些條件就能夠滿足家族信託的要求,信託公司就可以設立家族信託。但如果小信設立信託的目的僅僅是財產的增值,就無法設立家族信託。

3、信託公司的家族信託與銀行提供的家族財富管理有何不同?

答:信託公司提供的家族信託與銀行提供的家族財富管理在多個方面存在差異。

第一,法律關係不同。信託公司為高淨值家庭提供的家族信託產品是依據信託法律關係設立的,信託財產具有財產獨立、風險隔離等特徵,受到《信託法》保護;而銀行提供的家族財富管理服務的依據通常是《合同法》的委託代理關係,財產不受《信託法》保護。

第二,客戶門檻存在一定差異。按照監管要求,家族信託財產的價值不低於1000萬元;而銀行家族財富管理的門檻則通常高於1000萬,部分銀行客戶資產3000萬才能達到家族財富管理的要求。

第三,投資目的不同。家族信託是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目的,信託公司為高淨值家庭提供財產規劃、風險隔離、資產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業等服務;而銀行家族財富管理主要以客戶資產的保值與增值為目的。

第四,受益者不同。家族信託的受益人應該包括委託人在內的家庭成員,且委託人不得為惟一受益人;銀行提供的家族財富管理服務的受益人通常是委託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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