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通家族與家族企業的任督二脈

前言

股權是財富傳承的重要方面,對於絕大部份家族企業,即家族財富都集中於家族企業的股權。實踐中,傳統的股權繼承存在傳承路徑不通暢、傳承方式單一、傳承結果不佳等問題,而家族信託在保證財富傳承通道通暢的基礎上,還能滿足傳承者對財富的保值增值的要求,可謂打通了股權傳承的“任督二脈”。本文將從司法實踐中股權繼承實例出發,分析股權繼承中的諸多問題,隨後提出股權可以運用家族信託的方式傳承,克服傳統股權繼承的弊端。

傳統股權繼承存在的問題

作為股權傳承的重要方式,繼承是傳承者會選擇的方式之一,為研究傳統股權繼承的問題,以“股權繼承”作為關鍵字在“無訟案例”進行檢索,自2017年至今共有1188條檢索結果,以繼承糾紛和公司糾紛為案由的案例共有736例,占總量的的62%,其中,在與公司糾紛相關的案例中,共有200例與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相關,占到公司糾紛案件總量的50%;在與繼承糾紛相關的案例中,共有135例與法定繼承糾紛相關,占到繼承糾紛案件總數的45%左右。可見,在股權繼承之中,股東資格的確認和法定繼承事宜是股權繼承糾紛的“重災區”,而在股東資格的確認糾紛之中因章程約定不明,股權代持問題是產生的糾紛最多,在法定繼承糾紛中因繼承資格產生的糾紛最多。接下來,本文以案例為基礎,分析實務中,股權繼承存在的問題,以明晰股權繼承的困境。

章程約定不明導致的繼承困難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自然人的股權原則上可以繼承,但是如果章程存在限制性規定,則股權的繼承會變得十分困難。例如,在啟東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周某某股東資格確認糾紛(2018)最高法民終88號)一案中,一審法院認為,公司章程並無明確排除股東繼承的規定,支持了周某某繼承其父在啟東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的股權。

二審法院認為,XX公司2007年公司章程規中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在公司之後歷次修改章程中,都將此條刪除,並於2015年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對正常到齡退休、長病、長休、死亡的股東,應及時辦理股權轉讓手續”。同時公司章程中還約定,“股東不得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股本金實行動態持股管理辦法。”據此,最高院認為,“自2009年起章程中刪除了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的條款,且明確規定股東不得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可以反映出XX公司具有高度的人合性和封閉性特徵。雖然未明確死亡股東的股東資格不能繼承,但結合該條所反映的XX公司高度人合性和封閉性的特徵,以及死亡股東應及時辦理股權轉讓手續的表述,可以認定排除股東資格繼承是章程的真實意思表示。”

上述案例中,XX公司的章程中並無明確排除股權繼承的表達,二審法院結合章程中繼承條款的刪減和股權不能對外轉讓的規定,認定股權無法繼承,這實際也是人民法院在審理股權繼承糾紛的裁判規則,即章程的規定是優於法律適用的。由此產生的問題在於,若章程約定不明或章程明確排除繼承,如何處理。研究的數據中,章程對股權繼承有約定的公司有10家,無約定的達432家,一方面,章程約定不明不利於糾紛的解決,對於法院和當事人,都缺少爭議解決的指引;另一方面,約定過於明確,例如章程約定股權不可繼承則可能直接導致股權繼承不可能發生。

為解決此問題,人民法院會引導轉股、退股、引進第三方投資人的方式化解新老股東的糾紛,這一定程度上照顧了公司人合性的特點,但是從財富傳承的角度,繼承人可能無法在糾紛解決的機制的過程中實現股權的價值。由此可見,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依靠公司章程繼承股權,並非最好的選擇。

代持股份造成的繼承困境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2015)民申字第497號再審裁定中載明,“在股權確認糾紛中,繼承人要求確認由他人代被繼承人持有的股權歸繼承人所有,法院不予支持。因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財產權益屬於繼承糾紛,與股權確認糾紛不是同一法律關係,法院僅對代持股事實進行確認,即法院僅確認被繼承人與他人之間是否有代持股關係,被代持股權是否歸被繼承人所有,而不是對被繼承人股東資格的確認,故不應將屬於被繼承人的實體權利直接判歸繼承人所有。”

由此確立的裁判規則為,股權代持的繼承的問題會被認定為兩個法律關係,即股東資格的法律關係和繼承的法律關係,在兩個關係存在區分的情況下,如果繼承人欲直接取得被代持的股權,成為公司股東,可能難以得到支持,需重新提起股東資格確認的請求。一方面,對於繼承人來說,如想獲得股東資格,需要付出額外的訴訟成本,這在財富傳承的過程中是不經濟的。另一方面,股權代持在實踐中並不少見,在研究的案例中,由股權代持引發的糾紛有百餘例,占到了公司糾紛的25%左右,是股權繼承問題高發區。由此可見,如果存在股權代持,股權的傳承路徑不通暢,存在價值傳遞的困境。

股權繼承造成的經營僵局

在檢索到的案例之中,注意到因法定繼承產生的糾紛主要分為兩類,一類為繼承人因爭奪繼承權產生的糾紛,另一類為繼承後繼承人與公司發生的糾紛。實際上,兩類問題是因果關係,即,因繼承人對股權繼承的爭議,繼而造成了公司經營出現問題。在山東省威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10民終936號案件中,繼承人楊某持有威海XX經貿有限公司80%股權,於201331日去世,生前未立遺囑。通過法院判決,楊某的股權由其五位繼承人共有。持有公司20%股權的股東楊某文認為,楊某繼承人實際控制公司後,公司處於停業狀態,被多家債權人起訴,公司已經資不抵債,遂提出解散公司 的訴訟。此案經一二審法院審理,最終二審法院認為,“公司股東之間對於公司的股權結構、公司的控制等已發生重大爭議,並陷入僵局。”判決公司解散。

公司本身具有一定的人合性,公司的設立和運轉一定程度上也是基於股東之間的信任,當出現股權繼承的情況下,繼承人能否與其他股東能否實現互信,共同經營實際上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尤其是在自然人存在多位繼承人的情況下,繼承人之間以及繼承人與股東之間能否就公司後續的運營達成一致意見存在著更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在傳統的股權繼承上,可能會因為繼承出現公司經營困境,從而無法達到股權價值傳承的目的。

家族信託對股權傳承的價值

股權的繼承存在著諸多問題,因篇幅有限,僅選擇實踐中常發生的三種爭議類型進行分析,而在實踐中,因股權繼承產生的問題遠不止上述三種類型。股權的家族信託可以一定程度上克服該些問題,實現股權的傳承和財富的保值增值,接下來本文將從什麼是股權的家族信託及其優勢進行介紹。

股權家族信託的含義

所謂股權家族信託,是指家族企業的股東作為委託人出於財富保護或傳承的目的,將其所擁有的股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通常是家族成員)的利益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例如,雅居樂集團的陳氏家族通過股權信託對股權進行集中,就是股權家族信託的典型應用。1997年成立的雅居樂集團,原本由陳氏兄弟分別持股,陳卓林和陳卓賢為集團主席及副主席;陳卓雄、陳卓喜和陳卓南三人為執行董事和高級副總裁;陳卓林夫人陸倩芳為聯席總裁。為完成200512月赴中國香港上市的目標,陳氏家族將集團業務進行了重組,於20057月在開曼群島成立了雅居樂地產(03383.HK),並將分散的家族股權集中後注入一間名為Top Coast 的投資公司,以其作為陳氏家族信託的受託人,陳氏五兄弟及陸倩芳為其受益人。目前,Top Coast 仍擁有雅居樂地產 60.8% 的股權,為其第一大股東,能直接參與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策。陳氏家族透過股權家族信託實現了股權集中,達到了特定的信託目的。

股權家族信託的價值

1.傳承和管理家族企業

一般而言,高淨值人士都希望家族後代可以將其創辦的企業發揚光大,增加家族的財富,因此他們會儘量給後代鋪路。然而,並非每個子女都對家族企業的經營感興趣,他們可能對其他職業更加渴望或更有天賦,優秀企業家的後代未必也是優秀的企業家,他們很有可能是其他方面的優秀人才。當然也有可能比較平庸甚至隨落。缺少接管家族企業的意願與經營企業的能力,使得家族企業股權直接繼承的方式無法順利推行,如巴菲特的兒子霍華德、彼得分別是攝影師和音樂人,無一進人伯克希爾·哈撒韋投資管理機構。據調查,約35%的受訪二代繼承人希望可以接掌家族企業,幫助家族企業更好地發展。其他約65%-75% 的受訪創富一代和二代財富繼承人則希望以引入職業經理人,或者只以擔任股東的方式延續家族企業的經營,或者轉賣並退出家族企業。鑒於大部分創富一代與二代財富繼承人的上述現狀與需求,股權家族信託對家族企業傳承和管理方面體現出了重要作用。實踐中已有很多高淨值人士通過設立股權家族信託來解決上述問題:他們並不直接把財產分配給家族成員,而是委託其他人或機構管理資產與分配開支,從而使得家族成員將股東和營運者的角色分開,可以放手任用精明幹練的職業經理人管理家族企業,保障家族成員即使不經營家族企業也可以生活無憂。在具體的股權家族信託中,還可以根據委託人的要求設置一些特定條款,如規定家族財產不可分割或信託不可撤銷等,以避免家族成員分產導致股權分散、喪失對家族企業的控制,或因爭產導致家庭失和等風險。

2.實現對家族企業的控制

在中國,由於家族信託的發展歷史比較短,正在一步步走向完善,相信未來的股權傳承,將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家選擇家族信託這一工具來實現。目前,中國內地企業家所設立的海外家族信託更多的是借鑒香港家族信託的成功經驗,通過信託結構持有家族企業股權。香港有216 家上市家族企業其中1/3的企業以家族信託的形式控股。以家族信託進行控股的主要優勢是可以有效集中股權,幫助家族後代維護家族與企業的特殊資產。家族的核心理念、政商關係等特殊資產,與創辦家族難以分割,家族成員必須積極參與企業管理,才能發揮這些資產的潛在價值。在中國內地,採用家族信託來實現對家族企業控股的案例不在少數,除上述已提到的雅居樂的陳氏兄弟案例外,還有SOHO中國的潘石屹、張欣夫婦,玖龍紙業的張茵等,都已在海外設立了家族信託,並通過家族信託來持有公司主要股份。家族信託將創辦股東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讓其不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但同時,家族信託又牢牢控制著絕對優勢股權,保證家族對企業的持續控制。


在現行《公司法》的體系下,傳統的股權繼承面臨價值無法傳遞的困境,也面臨著傳遞後公司新老股東破壞公司人合性的問題。而股權家族信託可以通過委託的方式,使家族成員將股東和營運者的角色分開,實現股權的傳承。同時,在不破壞公司人合性的前提下,家族股權信託可以最大程度上保證企業的穩定運營,實現股權的保值增值,避免了傳統繼承的劣勢,打通了股權傳承的“任督二脈”。未來,陳立彤律師與雷莉律師組成的家族治理與傳承團隊將進一步加強對家族信託傳承的研究,強化家族企業事前防範,繼續致力於為高淨值人群提供優質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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