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高淨值人士國際身份的多元化的轉變,或者是他們工作、生活重心的轉變,我國大陸地區人員涉港婚姻數量呈現出上升趨勢。根據民政部公佈的數據顯示,2018年,在我國登記的涉及港澳臺的婚姻便高達48110對,並保持著穩定上升的趨勢。隨著涉港婚姻數量的增加,筆者團隊近幾年關於涉港婚姻的諮詢與案件代理也呈現持續增長的狀態。其中比較典型的問題是客戶想知道到底在香港還是內地結婚登記比較好?結合我們的服務經驗,筆者將結合香港的婚姻制度來進行分析,並梳理涉港婚姻的風險規劃要點:
一、如何締結合法有效的香港婚姻?
各國的婚姻締結的條件各有差異,選擇在中國大陸外締結婚姻關係須注意當地的婚姻登記要件,比如有的國家只需要舉辦相應的儀式,符合了結婚形式要件,即被視作締結了有效的婚姻關係……而在香港地區,除需要滿足一定的實質要件外,還需要同時滿足儀式結婚和登記制兩種形式要件,具體如下:
(一)在香港結婚需要滿足的實質條件
1.需要男女雙方完全自願。自1971年10月7日起在香港締結的婚姻,須意指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而只可按照《婚姻條例》的程式締結。
2.男女雙方達到法定婚齡。結婚時男女雙方必須年滿16歲,男女任何一方或雙方已滿16歲未滿21歲,且該方或雙方並非鰥夫或寡婦,則該方或雙方結婚須得到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此處需交出同意書或該等人員在登記官或神職人員面前親口表示同意。
3.男女雙方均無配偶。任何一方在結婚前已合法結婚的,其後來的婚姻無效。
4.男女雙方均無禁止結婚的血親或姻親關係。
(二)在香港結婚需要滿足的形式條件
正如前文所說,香港地區是註冊結婚和儀式結婚相結合的制度,即,註冊結婚要求擬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須向婚姻登記官遞交擬結婚通知書,由登記官核發登記證明書,隨後舉行婚禮。
婚禮可在任何特許禮拜場所舉辦,並在該場所隸屬的教會、宗派或團體中具備資格的神職人員主持下,按該教會、宗派或團體奉行的婚禮儀式或慣例舉行,但婚禮必須公開,而且須在上午7時至下午7時之間舉行(有特別許可證的除外)。舉行時除主禮的神職人員外,須有2名或以上見證人在場。
婚禮的主禮神職人員、結婚雙方及2名或以上見證人須在一式兩份的結婚證書上簽署姓名。婚禮完成後,主禮神職人員須立即將一份結婚證書交予結婚雙方,並隨後在7天內將另一份送交登記官,而該登記官須在其辦事處將該另一份結婚證書存檔。或者,該婚禮儀式也可以由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主持,具體程式可參考香港《婚姻條例》。
未經過前述結婚程式的香港婚姻無效。
二、香港法律中的夫妻財產制度
對於高淨值人士而言,選擇婚姻締結地的核心考量因素之一,不僅在於香港結婚的實質與形式要件與大陸的比較,還在於香港法律下離婚時如果適用香港法律,婚內財產該如何分割、債務該如何承擔?以此來綜合考慮未來婚姻財富風險的規劃。具體如下:
(一)香港實行嚴格的夫妻財產分別制
香港地區沿襲英國的制度,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即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後各自取得的財產嚴格地歸各自所有。根據香港《已婚者地位條例》的規定,香港夫妻分別財產制的內容主要包括:
已婚女性有獨立的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有取得、持有及處置財產的能力;
對於侵權行為、契約、債務或義務而言,有自我承擔責任及被委以責任的能力,可擔任受託人或遺產代理人;
夫妻一方以本人的財產分擔改善對方的財產狀況的,所發生的增值應當分享,分享的份額取決於雙方協議的約定,如無約定而發生爭議的,法庭應基於公平原則裁決分配;
夫妻結婚後各自獨立承擔財產責任,丈夫無需純粹因丈夫身份對其妻子婚前或婚後所犯的侵權行為,或婚前所訂立的契約、所負的債務和義務承擔責任。
但是,香港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並不意味著離婚時像中國大陸一樣,直接判定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不會進行分割。相反,按照香港的婚姻制度,夫妻離婚時分割的財產範圍可能比中國大陸分割的範圍更廣。
香港實行的離婚財產安排制度,是由香港終審法院在2008年LKD訴DD一案中確立的一個單獨的制度,與夫妻財產分別制沒有直接關係。即在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並不明確區分婚前財產和婚後積累的財產,而是由法庭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考慮夫妻雙方的收入、財產、生活水準、對家庭的貢獻等因素,酌情做出一方向另一方給付部分資產的調整以達到公平的法律原則。
同時,夫妻雙方也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決定夫妻財產制的形式。香港法律未對約定財產制之內容、形式、效力進行規定。根據香港回歸前英國的HymanvHyman等案例確立的立場(對香港法庭有約束力),傳統上,婚前財產協議對在法庭審理離婚案件時沒有約束力,但婚前財產協議離婚程式中是法庭對財產分配判決的考慮因素之一。Radmacherv Granatino[2010]UKSC確立了英國法律在婚前財產協議上的新立場。根據該案例,如果婚前財產協議是雙方自願和充分理解的前提下簽訂的,協議內容公平合理,法庭應該傾向於承認該婚前財產約定,以尊重合同自治的原則。
(二)在分別財產制的背景下,也可能存在夫妻共債
基於嚴格的夫妻財產分別制,在香港地區夫妻雙方幾乎不受共同債務之牽連。但夫妻因家庭日常事務而與第三人發生法律行為,夫妻相互有對第三人的連帶責任。
因此,香港地區原則上一方舉債屬於個人債務,但存在夫妻個人債務的例外規定,即夫或妻基於家庭日常事務所生之債為共同債務。
三、在香港結婚,未來如何辦理離婚?
(一)在香港,只能選擇訴訟的方式離婚
在香港,夫妻雙方必須通過法庭進行離婚,沒有類似中國大陸可以去婚姻登記部門協議離婚的制度。根據香港《婚姻訴訟條例》第11條,在香港離婚的方式包括離婚呈請和離婚申請。離婚呈請適用於一方向法院申請離婚,而離婚申請則一般是在雙方對離婚這件事達成一定共識後,向法院申請離婚,二者的理由都是“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且該理由為唯一理由。
1.離婚案件管轄權
滿足下列情況之一,香港法院對當事人提起的離婚呈請或離婚申請的離婚法律程式具有司法管轄權:
(a)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居籍;
(b)在緊接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間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
(c) 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根據以上規定,在香港慣常居住達法定時間、或雖然不是慣常居住但是與香港有密切聯繫的大陸居民涉港婚姻,可以在香港法院呈請或申請離婚。
2.一方提出離婚呈請的理由
離婚呈請可由婚姻的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但自結婚當日起計1年期間(下稱“指明期間”)屆滿前,不得向法院提出離婚呈請。除非有關法院的法官在接獲申請時,可基於呈請人蒙受異常的困苦,或基於答辯人的行為異常敗壞的理由,准許在指明期間內提出離婚呈請。
呈請人需要向法院證明以下一項或者多項理由,證明“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
(a) 答辯人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答辯人共同生活;
(b) 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
(c) 婚姻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且答辯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d) 婚姻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e) 答辯人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遺棄呈請人最少連續1年。
3.雙方提出離婚申請的理由
離婚申請須由婚姻雙方共同向法院提出。雙方應當證明以下至少一項理由,證明“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
(a) 婚姻雙方在緊接申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
(b) 在申請提出前不少於1年,法院接獲一份婚姻雙方向法院發出的一份經雙方簽署,表示雙方擬向法院申請解除婚姻的書面通知,且該通知書其後並未遭撤回。
可見,香港地區申請離婚的理由是很明確的。但在香港的離婚過程中,法院仍然鼓勵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雙方當事人也可自行選擇是否尋求調解員的家事調解,且在離婚案件審理的任何階段,法院都有權進行調解。
(二)以公平原則進行財產分配
正如前文所述,目前香港判例在進行財產分割時,是以平均分配為原則。通常法庭首先確定夫妻雙方的財產和負債並計算財產淨值。基於拒絕做瑣碎的回溯性調查原則,法院通常不會就雙方財產做非常詳盡的調查,一般只計算較為籠統的數額。然後法院會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決定適用平等分享原則。
在此過程中,法官會考慮是否有理由不作出平均分割,重點考察財產來源、婚姻期間的行為、為家庭福祉所作的貢獻、婚姻持續期間長短、子女的撫養責任、雙方的謀生能力等因素。最後法院會根據綜合考察的情況,作出財產分配的結果,並同時決定支付贍養費問題。
(三)子女撫養、監護問題
離婚後子女撫養、監護問題應首先由離婚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法庭有權根據法律規定和具體情況判令由夫妻中一方直接撫養和監護未成年子女,對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視子女的時間作出命令。根據香港《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3條,如果法庭認為該未成年子女應由一名獨立人士監護,法庭可以命令將該子女交給社會福利署署長監管照顧。
四、律師建議
對於高淨值人士來說,結婚安排對財富影響有時堪比企業並購、重組,尤其是涉港婚姻又牽涉二地婚姻制度和司法管轄的不同,所以筆者建議涉港婚姻的客戶要充分瞭解二地法律並提前規劃相關風險:
1.涉港婚姻未來只能通過法院離婚
正如前文所述,夫妻在香港離婚只能通過法院來離婚;在大陸也會因為該婚姻有涉外因素,而只能採取訴訟的方式進行離婚。因此,在選擇婚姻締結地時,其實可以考慮在大陸結婚,因為大陸離婚的方式還有一個協議離婚,協議離婚的方式相較訴訟離婚而言,無論是程式還是訴訟成本都有優勢。
2.即使在香港離婚,也可能適用大陸法律審理
筆者在為客戶提供涉外婚姻諮詢時,發現很多客戶有一個認知誤區:認為在哪里結婚,就應該在哪里辦理離婚,適用哪里的法律。根據國際私法的相關原則來看,適用哪國的法律應當依據密切聯繫原則來確定連接點,如夫妻的人身關係最優先適用的連接點是夫妻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因此他們離婚時應該適用他們經常居所地的法律。也就是說如果夫妻一方是香港人且在香港結婚,但他們經常居住地、事業與生活重心在大陸,婚內財產多數也是在大陸,那麼他們離婚時即使在香港提起,法院適用的法律也應當指向大陸的婚姻制度。
3.切忌在境內外都進行婚姻登記
來諮詢的客戶還有一個常見的疑問:我在香港/美國/新加坡締結的婚姻,在中國有沒有法律效力?甚至一些客戶會選擇在香港、大陸先後結婚。根據筆者團隊的服務經驗來說,如果在一個國家或地區締結了婚姻關係,就不要同時再在其他國家或地區結婚。比如,同一對夫妻在香港和大陸先後結婚,未來若要離婚,如果只是解除香港或大陸的婚姻關係,那麼在另一個法域的婚姻是否隨之一起解除,其實是存在法律風險的;如果在香港和大陸分別離婚,則疊床架屋徒增麻煩。如要大陸相關辦事機構承認其在香港締結的婚姻,其實只要滿足一定的公證認證程式即可,即先對香港結婚證進行公證,該公證書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章後,該份檔在大陸便是具有法律效力了,可在大陸辦理如落戶、房產交易、配偶工作安置、離婚訴訟等事項。
總之,筆者建議走入涉外婚姻,在法律上要做更多的功課;不但要幸福,還要明白地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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