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舟共濟——如何確定夫妻財產的歸屬?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人們擁有財產的種類在不斷豐富,除了工資、獎金收入外,還包括勞務報酬、投資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等,財產的類型也在不斷完善,不僅包括動產、不動產、知識產權,還包括虛擬財產等新型財產。當男女雙方走進婚姻的殿堂,這些婚前婚後產生的種類繁雜、數量眾多的財產該何去何從?下麵還是以蔡第與何苗為例,來一起瞭解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進而確定夫妻財產的歸屬。

【案情描述】

經過幾次嚴重的家庭風波後,蔡第與何苗的婚姻亮起了紅燈。蔡第對何苗花錢大手大腳非常不滿,他提出:倆人的收入歸各自所有,家裏日常開銷由自己負擔,每月再給何苗5000元的零花錢。何苗為了避免爭吵,答應了蔡第的提議。

不久,蔡第和同事張小姐漸生情愫,甚至同居生活,何苗提出了離婚。蔡第也同意離婚,但倆人在分割財產時產生了分歧。蔡第認為:雙方已明確約定婚內財產分別所有,所以沒有財產需要分割。何苗則認為:雙方當時的約定,只是為了避免爭吵,並不代表雙方約定了財產歸屬,因此何苗要求婚姻期間所得財產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那麼,兩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到底該如何確定歸屬呢?這就需要瞭解《民法典》對夫妻財產制及財產歸屬的相關規定。

一、我國法律對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明確規定了兩種夫妻財產制度: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是依照法律規定直接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度,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既可以依法共同所有,也可以依法分別所有。約定財產制是夫妻或即將成為夫妻的男女雙方通過協議約定兩人婚前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可以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在夫妻財產歸屬確定程式中,需要明確以下兩點:

一是具有夫妻財產制屬性的約定必須為書面形式;

二是約定財產制的效力高於法定財產制,即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適用法定財產制。


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分別所有的財產

無論夫妻雙方採用約定財產制還是法定財產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都可能存在分別所有的財產。

如雙方採用約定財產制,且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相應財產就為夫妻分別所有。

如雙方沒有對財產歸屬進行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無效時,就應適用法定財產制。

根據《民法典》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①一方的婚前財產;

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

④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⑤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⑥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⑦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理解和把握夫妻個人財產時,需要注意:

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個人財產既包括婚前取得的個人財產也包括婚後取得的個人財產;

②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存續時間的延續而導致夫妻共有;

③通常情況下,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形態的改變而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所有的財產

同樣,無論夫妻雙方採用約定財產制還是法定財產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都可能存在共同所有的財產。

如雙方採用約定財產制,且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共有或部分共有,則依約定或履行必要的公證、登記程式後,相應財產就為夫妻共同所有。


如雙方沒有對財產歸屬進行約定,就應適用法定財產制。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以下財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①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②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③知識產權的收益;

④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明確只給夫妻一方的除外;

⑤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除孳息和自然增值以外的收益;

⑥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⑦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補貼、破產安置補償費;

⑧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日常生活中,我國家庭採用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情況較少,大部分家庭都未對婚前及婚後財產歸屬進行明確約定,因而通常情況下需要適用夫妻法定財產制確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在這種情況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財產大多為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分析

在明確了我國夫妻財產制的相關法律規定後,針對蔡第與何苗的財產歸屬問題,我們可以做出如下判斷:

第一,如果蔡第與何苗簽署了有效的婚內財產協議,對雙方婚前、婚後的財產歸屬做出了全面約定,那麼雙方可基於該協議確定是否存在夫妻共同財產及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無法通過協商解決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分割共同財產。

第二,如果蔡第與何苗簽署了有效的婚內財產協議,但僅針對協議簽署後雙方取得的財產做出約定,那麼協議簽署後取得的財產可以依據該協議確定歸屬;協議簽署之前所取得財產及婚前財產仍需依法定財產制確定歸屬。離婚時需要先甄別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範圍,再處理共同財產的分割事宜。

第三,如果蔡第與何苗僅通過口頭方式對財產歸屬做出約定,沒有書面約定,或雖有書面約定,但約定內容不明確,則仍需適用法定財產制的相關規定確定財產歸屬。在財產歸屬確定後,離婚時可由雙方協商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協商不成時,依法分割。

具體到蔡第和何苗的案例中,由於雙方只是口頭約定各自收入歸各自所有,沒有採用書面形式確定財產的歸屬問題,並且雙方對於口頭約定的理解也並不一致。基於此,可以認為蔡第與何苗沒有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做出有效約定,兩人的財產仍需適用法定財產制來處理。也就是說,除去個人特有財產外,其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兩人應協商或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總之,在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做出有效約定的情況下,財產歸屬應依約處理。在夫妻雙方沒有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做出有效約定的情況下,就要依據法律規定對夫妻財產歸屬進行嚴格甄別。法律雖然為夫妻財產的歸屬提供了判斷的尺度,但處理好夫妻財產問題更需要夫妻雙方互諒互讓,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處理好財產的歸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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