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與田女士在商談租房事宜過程中,向田女士轉賬1萬元。後雙方未簽訂租房合同,周先生遂將田女士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訂金。海澱法院經審理,判決田女士退還周先生訂金1萬元。
案情簡介
原告周先生訴稱,2020年1月13日其看到出租廣告,便與出租人田女士取得聯繫詢問租房事宜,次日微信轉賬田女士1萬元訂金,田女士同意並接受轉賬。後由於雙方未簽訂租房協議,故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訴請。
被告田女士辯稱,不同意退還1萬元。已告訴過周先生,租房之前要交定金,不是訂金,後周先生轉過來1萬元。轉帳時寫的是訂金,當時已提出周先生寫的是“訂金”,應該是寫“定金”,周先生稱寫了錯別字。雖然雙方最終沒有簽訂租房合同,但田女士認為周先生交的是定金,故不同意退還。
庭審中,經當庭查看雙方的微信、短信聊天記錄,顯示周先生在與田女士談及該1萬元的支付事宜時,兩次使用“訂金”字樣,田女士對此均未提出異議;且雙方未就該款項性質有過明確約定。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首先,在周先生向田女士轉賬支付1萬元時,雙方並未達成確定性的、在將來特定時間內要簽署租賃合同的合意,因此談不上有需要擔保的特定行為。其次,在短信和微信裏,周先生均將該1萬元寫作“訂金”,而非“定金”,應當說,無論是從字面含義理解,還是從交易習慣解釋,該兩者的含義都是明顯不同的。田女士從未就此提出過異議,且當即接收了該1萬元。故在田女士不能舉證證明雙方在款項交付時,對該1萬元的性質明確約定了定金處罰條件的情況下,其主張定金權利的抗辯意見,於法無據。現周先生要求田女士退還1萬元訂金之訴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判決田女士退還周先生訂金1萬元。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定金”與“訂金”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相應的法律後果完全不同。定金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而訂金只是一個習慣用語,並非法律概念,不具有擔保的功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作為債權擔保的一種形式,其至少具有以下兩方面特徵:第一,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定金的所有權自約定的定金處罰條件成就時,即發生轉移或成為索賠的標準。第二,定金所擔保的是雙方特定的行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有其他合同約定的事由出現,均要招致相應的定金處罰。而本案中所涉的1萬元並不滿足以上兩方面特徵,田女士亦不能舉證證明雙方在款項交付時對該1萬元的性質明確約定了定金處罰條件。故其主張的定金權利抗辯意見,在法律上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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