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接案、私自收費、不開發票...律所及律師被處分


廣州市律師協會文件

穗律協(2022) 20

廣州市律師協會懲戒案例通報

(2022年度第一期)

一、左少善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違規傳遞信件,本會給予其中止會員權利十二個月的行業處分

廣東銳鋒律師事務所左少善律師(執業證號: 144011999 10707683) 在經辦犯罪嫌疑人曾某涉嫌詐騙罪一案的過程中,會見時違反監管場所規定,將犯罪嫌疑人曾某寫給家屬的信件夾藏在其他材料中,違規傳遞信件,違反了《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三十五條第() 項的規定。依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 》 第十五條、《廣東省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六十條的規定,本會給予左少善律師中止會員權利十二個月的行業處分。

二、廣東銳鋒律師事務所收取律師費後未及時開具發票,綜合考慮其他從重情節,本會給予其中止會員權利十二個月的行業處分

廣東銳鋒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銳鋒所) 在經辦焦某欠款糾紛一案中,以收據形式收取投訴人律師費,遲至投訴人投訴後,才補開發票,其行為違反了《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 》第二十七條第() 項的規定,構成不及時向委託人開具律師服務收費合法票據。綜合考慮銳鋒所曾因收取律師費後未及時開具律師費合法票據的違規行為被本會給予行業紀律處分,屬於從重處分情節,且目前仍有被投訴案件尚未結案,依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 項、《廣東省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六十條規定,本會給予廣東銳鋒律師事務所中止會員權利十二個月的行業處分。

三、劉興志律師不遵守法庭秩序,私自接案,未就群體性案件進行報備,本會給予其中止會員權利九個月的行業處分

廣東驟韻律師事務所劉興志律師(執業證號: 14401201110114328)  在代理邱某等系列當事人房屋合同糾紛多案中,存在中途退庭、未遵守仲裁庭紀律,私自接案,未就群體性案件進行備案等違規行為,違規情節嚴重。違反了《律師執業行為規範 ( 試行 ) 》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 》第二十七條第 ( )  項、第三十五條第() 項、《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於律師辦理群體性案件指導意見》第三條等規定。另外,劉興志律師曾因違規執業被本會給予行業紀律處分。依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 》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 項、《廣東省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六十條規定,本會給予劉興志律師中止會員權利九個月的行業處分。

四、幸小平律師私自收費,代理刑事案件風險代理,本會給予其中止會員權利六個月的行業處分

廣東瑞迪安律師事務所幸小平律師(執業證號: 14401200510163195) 在代理某公司等案件時,私自向委託人收取費用,代理刑事案件進行風險代理,其行為違反了《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 》第二十七條第() 項、 第 ( ) 項的規定。雖然幸小平律師具有退還款項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的情節,但收取費用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照《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 》第十五條、《廣東省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第六十條的規定,本會給予幸小平律師中止會員權利六個月行業處分。

五、廣東瑞迪安律師事務所代理刑事案件進行風險代理,管理不善,本會給予其公開譴責的行業處分

廣東瑞迪安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瑞迪安所) 在代理某公司一案時,代理刑事案件進行風險代理,其行為違反了《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 》第二十七條第() 項的規定。同時,瑞迪安所疏於管理,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和其他各項內部管理制度,未嚴格要求本所律師簽署的代理合同後交回律師事務所統一保存和保管;未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對本所律師違規私自收取費用行為未及時發現和糾正,其行為違反了《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 》第三十九條第() 項規定。依照《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 》第十五條、《廣東省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六十條的規定,本會給予廣東瑞迪安律師事務所公開譴責的行業處分。


六、梁傳賓律師私自收費,怠於履行職責,違反利益衝突規定,本會給予其公開譴責的行業處分

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梁傳賓律師(執業證號: 14401201410053369) 在代理魏某相關案件過程中,私自收取委託人律師費;接受委託後,未跟進委託案件情況;違反利益衝突的規定。梁傳賓律師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二十條第() 項、第二十二條第() 項、第二十七條第() 項的規定。依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 》第十五條、《廣東省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六十條規定 ,本會給予梁傳賓律師公開譴責行業處分。

七、蘇俊源律師私自接案,私自收費,在尚未取得律師執業證前以律師身份提供法律服務,本會給予其公開譴責的行業處分

廣東賓得律師事務所蘇俊源律師(執業證號: 14401201710809430) 在代理黃某等案件過程中,私自接受委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費用,在尚未取得律師執業證前以律師身份提供法律服務,其行為違反了《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 》第二十七條第() 項、《律師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 》第十五條、《廣東省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條規定,本會給予蘇俊源律師公開譴責行業處分。

八、尹新文律師私自收費,本會給予其公開譴責的行業處分

廣東普羅米修(廣州) 律師事務所尹新文律師(執業證號: 14401201510044014)  在代理鄺某相關案件的過程中,私自向委託人收取費用後,未及時交回律師事務所入賬,其行為違反了《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 》第二十七條第() 項的規定,構成私自收費。雖然尹新文律師積極與投訴人達成和解,投訴人向本會申請撤回投訴,具有從輕處分情節。但是尹新文律師曾因違規執業受到行業紀律處分,綜合考慮上述情形,依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 》第十五條、《廣東省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六十條規定,本會給予尹新文律師公開譴責行業處分。

九、廣東為峰律師事務所管理不嚴,且涉及人數眾多,情節嚴重,本會給予其通報批評的行業處分

張某律師在廣東為峰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為峰所) 執業期間,利用為峰所內部管理不嚴,使用已蓋章、委託人內容空白的委託代理合同和所函承辦刑事會見業務,會見次數高達142次。為峰所與委託人簽訂代理合同後,在均未收到相關律師費的情況下未進行相應管理及追查。其行為違反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 》 第三十九條第()項規定。因涉及個案、人數眾多 , 為峰所管理不到位問題嚴重,依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 》第十五條、《廣東省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六十條的規定,本會給予為峰所通報批評的行業處分。

十、李永快律師私自收費,怠於履行職責,本會給予其通報批評的行業處分

廣東尚情律師事務所李永快律師(執業證號: 14401199410511709) 在代理馬某等人相關糾紛案件過程中,收取委託人支付的交通費後,未及時交回律師事務所入賬,亦未向委託人提交辦案費用有效憑證、未與委託人辦理結算手續,其行為違反了《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 》第二十七條第()項規定;同時,李永快律師在代理江某相關糾紛案件過程中,使用不文明用語,言詞粗俗無理,有損律師職業形象,其行為與《律師執業行為規範(試行) 》第八條、第十五條第() 項、第() 項規定相悖。依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 》第十五條、《廣東省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六十條規定,本會給予李永快律師通報批評行業處分。

十一、廣東廣大律師事務所收費未及時開具發票,本會給予其通報批評的行業處分

廣東廣大律師事務所在代理葉某等兩案的過程中,收取律師費後未開具律師服務收費合法票據,其行為違反了《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 》第二十七條第() 項的規定。依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 》第十五條、《廣東省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六十條的規定,本會給予廣東廣大律師事務所通報批評行業處分。

十二、潘奇偉律師私自接案、私自收費,本會給予其通報批評的行業處分

廣東永通律師事務所潘奇偉律師(執業證號: 14401201410053004) 在代理劉某相關案件的過程中,明知律師事務所未與委託人簽訂委託代理合同情形下,私自接受委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律師費,其行為違反了《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 則 ( 試行 ) 》第二十七條第() 項的規定。依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 ( 試行) 》第十五條、《廣東省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六十條規定, 本會給予潘奇偉律師通報批評行業處分。

廣州 市 律 師 協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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