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託風險案例引關注 家族掌門人如何設立“好”信託(下篇)

筆者在《家族信託風險案例引關注  家族掌門人如何設立“好”信託(上篇)》一文中探討了三個有關家族信託的風險案例,重點分析信託財產瑕疵或爭議對於信託效力或穩定性的影響。本文繼續討論家族掌門人如何充分瞭解信託要素,設立更加穩妥、安全的家族信託。

一、受託人選擇:中國客戶應加強對受託人信義義務的瞭解

信託的基石是trust,正是基於信任委託人才會把財產信託給受託人,從而不再擁有該財產的所有權。但是信任關係是非常難建立且脆弱的,而且隨著信託的發展,現在大部分信託的受託人是專業信託機構,而非自然人。由於信託是舶來品,它產生於英美法系傳統,對於中國高淨值人士而言,理解信託的基本原理與邏輯存在一定難度與擰巴。對於內地客戶而言,受託人擁有的管理、運營、分配信託財產等權利過於大,委託人在法律上無法對信託財產實現直接的控制,只能以意願書、投資顧問、保護人、信託契約條款等方式來實現自己的意願。但這其實就是信託制度的基石——所有權轉移給信託並按信託目的進行管理。

筆者在為高淨值客戶服務時,曾多次為客戶提供與境外信託機構協商、修改信託檔的服務,客戶經常提出的要求是把授權給受託人的自由裁量權進行大量限制,認為受託人權利太大了。但類似修改要求大部分都不會被接受,因為如果委託人可以對受託人的權利進行各種限制、或者說受託人沒有獲得應有的廣泛的裁量權,那麼這就不是一個真正的信託,是無法成立、生效,也就無法達到信託強大的財富規劃功能。所以,對於信託相對陌生的中國客戶的焦慮是,我把財產交給受託人,如果它濫用受託權利,不勤勉盡責、善意管理、甚至利益輸送怎麼辦?魯南制藥所涉海外信託就在媒體傳播下放大了這一焦慮。


筆者的建議是:一方面我們要儘量選擇信譽度高、有良好行業信譽及豐富信託經驗的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避免像趙先生那樣選擇自然人作為受託人,因為機構出於商譽、行業監管與自律考慮,自我交易或關聯交易的風險會小很多。另一方面,設立人必須克服設立信託後不能掌控一切的不適感。信託制度的本意就是委託人所有權分離,由受託人受託管理財產,從而實現信託目的(很多信託跨越委託人身前生後,期限甚至可以逾百年),所以既然要享受信託制度的優勢,就要接受信託制度的基石——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有很大的裁量權。

當然,這個裁量權並非不受控制,受託人裁量權的另一面就是受託責任,核心義務是信義義務,包括忠實義務、善意管理信託財產義務、如必要不得自我交易與關聯交易等等。這些義務均以合同條款的方式寫入信託合同,即使沒有寫入合同,在信託發達的普通法系國家和地區,信義義務屬於法定義務,受託人違反要承擔賠償甚至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受託人的一切行為要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為原則,重大行為要遵循必要程式、對受益人進行重要事項的披露,否則將會面臨法律嚴厲的懲罰。

所以,通過委託人的授權與信義義務的約束,才是信託制度最有特色的內容。作為大陸客戶,亟需補上這一課,謹慎選擇受託人、在專業人士幫助下瞭解信託設立地的信託制度對受託人信義義務的規定,詳細閱讀信託檔對於受託人責任的規定,當異域信託法認知與知識的不對稱打破後,中國客戶設立信託時的“不信任感”與焦慮感才會大大降低。


二、保護人的選擇:通過複雜的安排保證信託目的實現

保護人並非是家族信託的必選項,甚至在信託法中都沒有相關的角色規定。不同法域保護人的定義不盡相同,大致而言,保護人是指在信託檔中明確約定的、享有對受託人監督權的主體。保護人設立的初衷是確保受託人可以更好的實現設立人意願、維護受益人利益。所以,保護人是委託人用來對受託人進行監督,避免受託人濫用權利或有違勤勉管理義務。

所以,保護人其實對於家族信託具有一定的控制權,尤其是家族信託在委託人身後跨越代際傳承財富,在漫長的信託期間,需要這麼一個角色確保信託目的有序實現,同時在受託人管理財產進行分配時,保護人在出現爭議時,能夠定紛止爭,確保信託的穩定性。香港作為金融發達的地區,當地高淨值人士對於信託接受度很高。在新聞公開報導中就有知名演員沈殿霞為女兒設立家族信託的案例。沈殿霞在設立信託時,已經身患重病,所以這個家族信託應該在她身後還會存續很長時間。根據媒體報導,這個信託在受託人之外還設立了保護人角色,而且保護人不止一個——信託共有四個保護人,其中一個是受益人(女兒)生父,其他是委託人好友。這樣的安排可以有效打消委託人顧慮:委託人身故後不能通過新的意願書等方式來調整信託分配,實現信託目的,不能監督受託人是否盡到忠實義務。


筆者建議,在設立信託時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考慮設置保護人。當然,對於海外上市的內地企業,如果海外上市企業的股權架構頂層是家族股權信託,還要考慮設立保護人及保護人的人選是否構成企業實際控制人實質變化。所以,家族信託是個複雜的制度與系統,中國客戶只有對信託各個環節相關規定及效果瞭解的越清晰,才能在專業人士協助下設立出最符合自己當下與未來的綜合需求的家族信託。畢竟專業人士可以提供專業意見,但不能代替我們深入、全盤、系統思考。

與受託人相比,保護人的選任也是一份沉甸甸的信任,保護人履職也要遵循受益人利益最大原則。所以保護人要忠實履行對受託人的監督,但是在魯南制藥案例中,所涉第二個信託菩提樹信託中,保護人是王某、受託人是王某設立的獨資企業恒德公司,在邏輯上屬於自我監督,這種失去獨立性的安排確實有違保護人制度的初衷。


三、其他信託要素安排:不需要一步到位,但要邏輯清晰、架構明瞭

對中國客戶而言,因為對信託制度的種種疑慮,所以下定決心設立信託並不容易。很多海外上市的家族往往是在投資者的建議下設立公司的頂層股權信託結構。除了筆者前文講到的注意要點,此時信託還有很多委託人要斟酌考慮的事項,比如拿出多少比例的股份設立信託、受益人的範圍、分配比例、分配順序或條件、信託投資顧問選擇及繼任、保護人的繼任……面對長長幾十頁的英文信託契約和需要個性化規定的意願書,很多企業家一個頭兩個大,這是他們非常不擅長的領域。

根據筆者的服務經驗,我往往建議客戶先成立“基本款”信託,先確定委託財產、信託目的、受託人、保護人、投資經理、目前確定的受益人……在信託基本架構確定並成立後,隨著自己對於信託的不斷理解與財富構成、家族成員的不斷變化,未來再去以意願書的方式追加信託財產、變更受益人或分配條款。所以,如果力求完美,反而會使我們猶疑不決、難以跨出實質的步伐。所以,對信託的深刻理解與執行力,對於內地客戶而言都是常見的短板。

行文至此,筆者想說的是信託制度已經存在了幾百年,獨特的制度設計使得它天然適合擔任財富規劃的載體與工具。在中國,面臨一整代民間財富的代際遷移,家族信託的適用充滿想像空間,不能因為境內或境外的幾個風險案例就因噎廢食。具體剖析這些案例會發現,正是國人對於信託制度的皮毛理解與不規範的安排,才是發生風險的最大肇因。所以,在設立一個家族信託,家族的掌門人既要在微觀上懂信託,又要在宏觀上有能力思考專業人士提出的信託架構是否足夠個性化、符合自己的真實意願、並經得起時間的考驗。

所以,在家族信託設立這件事上,筆者建議家族掌門人躬身入局、直面知識的挑戰,和專業人士形成互相激發的關係,不要因為不懂信託而留下未來的瑕疵或遺憾。

畢竟,這是一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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