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為婚後子女出資購房的正確方式(內附贈與協議範本)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29條對父母在子女結婚後出資購房的出資性質進行了新的規定:有約定按約定,沒有明確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贈與處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是從202111日開始生效,在這個時間之後買房產生爭議的話,就會使用新規定。但是很多父母是在這個時間之前為子女購房,購房的時候一般也不會讓子女出具借條,也沒有明確是贈與一方還是雙方,如果以後發生爭議,法院會如何處理呢?


經過案例檢索(為排除登記對贈與一方還是雙方的影響,我們檢索的案例均是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情形),法院一般有以下四種處理方式:

1、直接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6條規定,首先考慮是否存在借款關係,父母的舉證責任較小,即使沒有借條的情況下,法院依然會認定是借款,夫妻需要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2、直接適用舊的婚姻法司法解釋,認為父母應對出資屬於借款進行舉證,如果舉證不能,應被認定是贈與雙方。

3、即使出資發生在2021年之前,仍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29條來認定出資性質,如果沒有明確約定,會被認定是贈與雙方。

4、出資發生在2021年之前,但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29該條規定系基於父母有贈與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解決的是贈與一方還是雙方的問題,不能由該條得出只要父母向夫妻雙方轉賬用於購買房屋的行為,就是贈與行為。主張是贈與的一方應當舉證是贈與,不然應承擔敗訴的後果。

總結一下:就是無論是適用原來的司法解釋還是新的司法解釋,法院都有兩種不同的處理,要麼認定是借款,要麼認定是贈與(對雙方)。不過,在適用新司法解釋的條件下,法院認定屬於對雙方贈與的案例占多數。

至於在適用新的司法解釋還是舊司法解釋的問題有不同理解,主要是因為父母出資時間與子女的離婚時間存在時間間隔。

如果房屋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這裏還要區分兩種情況:父母是全款出資還是部分出資。

父母出全資購房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的,如果出資發生在2021年之前,仍然會被視為是對子女一方的贈與,因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有明確規定。

如果出資發生在2021年之後, 最高院《關於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若干重點問題的理解與適用一文中的觀點是仍視為對子女一方的贈與。

父母以買賣形式將房屋贈與到子女一方名下,被認定為是對雙方的贈與。

所以,2021年之後父母出全資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到底是對一方的贈與還是對雙方的贈與,在司法實踐中肯定還會存在爭議。

在父母部分出資購房的情況下,是借款還是贈與,法院仍有不同觀點。在父母出資被認定是贈與的情況下,是贈與一方還是雙方,也存有爭議。不過可以預測,在新司法解釋已經生效的前提下,被認定是贈與雙方的可能性將會增加。

經過上述分析,父母為子女婚後出資購房的,仍會存在較多爭議。但是在2021年之後,畢竟新的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29條已經作出了規定,為降低自身風險,無論是出全資買房還是部分出資,無論是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父母在子女買房前或買房時,最好能與子女簽訂一份贈與協議,明確出資僅為對子女一方的贈與。


以下為一份父母出首付的贈與協議範本。

贈與協議

贈與人:

張某1,男,漢族, ×× 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住址:××××

趙某,女,漢族, ×× 年××月 ××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住址:××××

受贈人:

張某2,男,漢族, ×× 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住址:××××

張某2是張某1、趙某的兒子,張某2於×× 年××月 ×× 日與王某登記結婚。現張某2欲購買A處房屋一套,張某1、趙某自願為張某2出資50萬元作為張某2購買房屋的首付,該出資視為對張某2一人的贈與,與其配偶王某無關。

張某1、趙某於×× 年××月 ×× 日之前將50萬元直接匯至張某2名下帳戶:

開戶行:

戶名:張某2

帳號:××××

張某2對此贈與表示接受。

贈與人:                                    受贈人: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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