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日,宏傑集團大中華區CEO莫鈞亮律師為AIA(香港友邦保險)ULV區域做了一場「香港遺產認證」的線上講座,介紹了在香港做遺產認證的申請條件和程式方面的專業內容,並分享了實操案例。
對此,與會人員反應熱烈,就香港遺產繼承提出了諸多問題。特別地,有不少客戶詢問:如果是內地的居民身故,其內地繼承人該如何繼承死者在香港的遺產?
在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有必要先來瞭解一下香港的遺產繼承制度。
概況
香港遺產繼承制度
根據香港法律,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必須由具備申請資格的人士(如遺囑執行人、受益人等),通過“遺產承辦程式”申請成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方可對遺產進行處理。
在這裏有一個例外:如果遺產價值不超過港幣15萬元,則可根據簡易管理程式申請由遺產管理官對遺產進行管理。
在香港,遺產承辦的主管機構為香港高等法院轄下的「遺產承辦處」。
在理論上,具備申請資格的人士可以自行或委託律師辦理遺產承辦。但是,在實務中,由於辦理遺產所涉及的申請檔相當複雜,因此當事人一般通過律師辦理有關手續。
對於內地居民在香港的遺產繼承,因涉及到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制度,更是複雜,委託律師或專業人士辦理,幾乎必不可少。
內地VS香港
遺產繼承有何不同
由於分屬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內地繼承制度和香港的遺產制度有較大不同。
在內地,法律規定了法定繼承的情況下哪些人、哪些親屬屬於繼承人,這些人在死者死亡之後(即繼承開始之後),通過遺產管理人可繼承遺產,遺產屬於繼承人所有。
《民法典》第1145條規定:遺產管理人的選任自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6條規定: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但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之下,繼承人不稱為繼承人,而稱為「受益人」。受益人在死者死亡之後(即繼承開始之後),他們不會直接取得遺產,按照法律規定取得遺產的人首先是遺產管理人或者遺囑執行人,然後由遺產管理人或者遺囑執行人將遺產分配給受益人。
相比內地,香港的遺產制度中有兩個特定概念,分別是:
✪遺產管理人,適用於無遺囑繼承的情況(內地稱為“法定繼承”),需要確定一個人來當遺產管理人;
✪遺囑執行人,適用於存在有效遺囑的情況,由遺囑執行人負責遺產承辦事務。
在該制度下,遺產管理人或是遺囑執行人需要到遺產承辦處申請承辦,以取得一份法律檔,這份檔叫「遺產授予書」。藉由「遺產授予書」,便可辦理有關的遺產事務。
內地居民繼承位於香港的遺產
現在,就讓我們來看看內地居民如果要繼承位於香港的遺產,其需要做些什麼?有哪些需要特別注意之處?
一、主要適用法例
內地居民繼承位於香港的遺產須依法進行,主要涉及到的內地和香港相關法例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及司法解釋;
✪ 《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關於印發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關於辦理香港遺產繼承的程式和應注意問題的介紹>的通知》;
✪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香港);
✪ 《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等。
二、申請程式
內地居民繼承位於香港的遺產,屬於跨境遺產處理,因此,需要分別在內地和香港辦理相關事宜。
針對內地部分
首先,向公證處申請辦理各類檔公證。
這些公證包括但不限於:
1.被繼承人死亡事實公證;
2.有關被繼承人死亡時其配偶子女、父母全部情況的親屬關係公證;
3.被繼承人與配偶的結婚證公證;
4.被繼承人與配偶、子女、父母的戶口名簿公證;
5.遺囑公證/死者生前無遺囑的聲明公證;
6.申請繼承在港遺產的繼承權公證;及
7.向香港有關部門、機構、人士申請辦理繼承、領取、執管、處理、變賣和調某在港遺產的委託公證等。
其次,當事人委託的內地律師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並經公證處辦理公證。
根據香港律師或內地公證機構提供的有關香港高等法院要求的內容和形式,內地律師就繼承在港遺產出具法律意見書。
最後,繼承人在有關需遞交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檔上簽字,並經公證處公證。
一般來說,這些檔包括《死者於去世當日在香港之資產及負債清單》、《核實資產及負債清單非宗教式誓詞或宗教式誓章》、《遺產管理人非宗教式誓詞或宗教式誓章》、《單方面申請》等。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公證文書均須送中國外交部認證後才能在香港使用。
針對香港部分
上述內地的部分辦妥之後,繼承人可以在香港委託律師或專業人士,向遺產承辦處申請承辦。申請所需資料主要包括:
1.申請人提交經內地公證機構公證過的被繼承人出生證明、死亡證明、婚姻證明、戶口名簿、國籍證明等資料;
2.申請人提交經內地公證機構公證過的法律意見書;
3.申請人提交申請書、授權書、誓言、誓章、擔保書。
根據香港法律規定,若申請人為非香港本地居民,在申請遺產承辦時,一般都需要購買保險作為其將來履行“遺產代理人”職務的擔保。從實踐看,保險費大約為遺產總價值的4%-5% 左右。
在所提交檔符合要求的情況下,香港遺產承辦處發出「遺產授予書」,任命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藉由「遺產授予書」,便可管理、登記、評估、協調、分配遺產給受益人。
宏Sir觀點
◉內地居民遺留在香港的遺產,必須按照香港法律的程式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遺產授予書,獲得批准後,才可能領取遺產。
◉香港對遺產的證據審查非常嚴格。許多檔須中國內地涉外公證機構辦理公證,外加外交部領事司認證。如有需要,申請人還需就所提交材料向遺產承辦處做出合理解釋。
◉需要注意的是,香港對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內地律師要求至少有5年執業經驗並需要具有處理遺產案件的相關經驗。因此,須在內地委托資質和經驗都合格的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
◉通常而言,內地居民要繼承在香港的遺產,所需時間較長。即使在沒有任何爭議的情況下,處理時長大概在6個月到1年之間,最長甚至幾年。
◉因此,有專業人士的指導或委託辦理,顯得尤為重要。特別是在新冠疫情的阻隔下,內地和香港之間往來不便,更需要兩地公證機構、律師和申請人之間密切配合、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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