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慘購房人”?女子首付745萬的房沒了!還要倒賠近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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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這一話題登上微博熱搜首位

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05月,伍某某計畫以1550萬元的總價,在上海市黃浦區購買一套180.09平方米商業用房。沒想到,在首付745萬元之後,因銀行貸款審批延誤,無法按照合同規定時間付尾款的她,被賣方告上法庭。

最終,法院判決伍某某敗訴,她不僅要歸還房子,還要支付違約金、房屋整修費等總計490萬元,被不少網友稱為“最慘購房者”。


兩次支付都逾期

伍某某在2020517日通過仲介,和賣方範某等達成房屋轉讓協議,伍某某先期支付了100萬元定金和400萬元購房款。

2020530日,伍某某和範某等簽訂補充條款,約定房屋總價款為1550萬元,賣方提前交房,伍某某需要在2020630日之前完成首付745萬元。

然而,伍某某未能按期補足首付餘下的245萬元,雙方不得不在72日再次簽訂補充條款,這次約定了懲罰條款:20207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45萬元為本金,按每日萬分之2.73支付給利息損失。伍某某須在20207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費用。如未按期支付,則房屋買賣合同自動解除,伍某某應償付違約金(合同總價的20%),且賠償範某等原有的裝修損失180萬元。

這次協議後,伍某某在713日繳清了逾期付款的利息,並完成了745萬的首付,剩餘745萬元尾款,將在830日過戶前全部付清。

沒想到,伍某某的購房尾款,因為銀行審批延誤再次逾期。


沒了房子還要賠近500萬

2020915日,範某等發出了律師函,告知伍某某收函3日內付清尾款,如仍然不付,他們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違約金及裝修損失等。

930日,由於伍某某仍未付款,範某等要求伍某某搬離並歸還房屋,並償付房款總價20%的違約金,房屋裝修損失180萬元等。

20201029日,伍某某在上海某銀行申請的745萬元貸款額度審批成功,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但此時賣方已經不願出售,並將伍某某告上法庭。

2021625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伍某某的房屋轉讓協議被解除;必須在判決生效10日內搬離房屋,如逾期將按照1000/天追加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伍某某要賠償違約金300萬元、房屋整修費180萬元,承擔案件受理費4.6萬元。

一審之後伍某某和範某等都進行了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2021121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伍某某將承擔案件受理費2.72萬元。


案例引發熱議

對於這起糾紛

不少網友覺得難以理解

甚至認為會不會是圈套?


律師分析

對於這起糾紛,重慶市律協刑民交叉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海力律師事務所伍繼軍律師表示,本案的焦點在於:“賣方是否因買方的逾期付款行為享有合同單方解除權;買方因為銀行辦理貸款超期,是否足以導致買方合同根本性違約,從而導致雙方合同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法律規定,伍繼軍律師認為上海法院的判決合法但不合情:在無證據證明賣方存在實際損失的情況下,應實現合同法鼓勵交易的制度目的,從而維護市場交易的穩定。從法律的公平角度,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讓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不建議賣方以此為由解除合同。“從我在重慶遇到的類似案件來看,基本都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伍律師說。

伍某某最終不僅失去了房屋,還要賠付違約金、房屋整修費等將近500萬,被稱為“最慘購房人”。伍繼軍律師坦言,這個結果對公眾認知有一定衝擊:“在賣方沒有實際損失的情況下,直接判決解除合同,不符合鼓勵交易的目的。希望大家在大宗商品交易過程中,儘量使每一個交易環節合法化,避免這種糾紛的發生。”

同時,伍繼軍律師還提到了一個細節:“從該案的兩次審判過程來看,賣方律師對合同的簽訂、履行和爭議都是全程參與,打下了很好的基礎,是賣方勝訴的關鍵;相比而言,買方在答辯及舉證時,未充分表達繼續履行合同的必要性,這是值得反思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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