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開公司要我當法定代表人,如何規避風險

1.要公司開工資。

法定代表人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付出了勞動,應當要求公司支付工資。

其他股東未在公司任職的,就不能發工資。

如此一來,才能體現出權責利相一致。

2.股東會同意免責。

讓股東會出一個決議:

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履職,如果公司由此遭受了損失,法定代表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法定代表人個人因此遭受了損失,由公司予以全額補償,公司不足清償的,由其他股東補償。


3.約定退出機制。

在章程裏面寫明:

1)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限3年,任職期限屆滿,股東應當召開股東會,作出決議,重新選舉/任命新的法定代表人,除非現任法定代表人同意繼續任職。

2)法定代表人若已將股權轉讓,並提出辭職,股東應當召開股東會,作出決議,重新選舉/任命新的法定代表人,除非現任法定代表人同意繼續任職。

同時,應當約定,如果未召開股東會時有什麼救濟途徑,比如默認由持股比例最多的股東擔任新法定代表人。

4.處理好競業禁止義務。

法定代表人負有競業禁止的法定義務,除非股東會同意,否則不能從事與公司同類的業務。但是其他未擔任董事、高管的股東,就不負有此義務。

如此就對法定代表人不公平。

因而,要麼約定其他股東也負有競業禁止義務,要麼股東會就豁免法定代表人的競業禁止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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