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僅以出軌為由請求離婚?!網友吵翻了

12日,山東高院官方微信公號發佈題為《不能僅以“出軌”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文章,引起巨大爭議。

文章指出,忠誠是夫妻之間最重要的承諾,也是婚姻的底線。跌破了底線,這樣的婚姻即便勉強維持,也不會幸福,破鏡難以重圓。在現代社會,違背忠誠義務,依然被視為對婚姻毀滅性的破壞。所以《民法典》將“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作為離婚的法定條件,同時,也將“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作為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

一、抓到出軌證據,是否能證明屬於法律規定的“同居行為”?


對於什麼是“重婚”,大家都比較清楚,基本上沒有爭議。但是對於法律規定的“同居行為”,卻存在不少爭議。有網友問:我抓到了丈夫出軌的證據,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竟然判決不准離婚,為什麼?法律不是規定,配偶與他人同居,法律允許離婚嗎?

那是因為你的證據僅證明你的配偶存在不忠誠行為,但是你沒有證明你配偶與他人同居,更沒有證明你們感情破裂。

二、最新司法解釋明確:出軌不屬於同居行為,不能據此要求離婚

面對司法實踐中的爭議,202012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根據該司法解釋:雖然出軌婚外異性,但是沒有長期、穩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認定為同居行為,就不能以此作為起訴離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為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也就是你抓到你的配偶出去和別的異性開房證據,但這不屬於長期共同居住,不能以此要求離婚。

比如:賓館開房的證據,這個就不屬於“同居”。賓館是臨時性場所,不屬於共同居住。你拍到配偶與他人牽手逛街,這個也不能證明是“同居”。你拍到配偶與他人在外租房照片,但是不能是一次兩次,必須是長期居住的證據,不然也不屬於“同居”。

三、最新法律趨勢是:防止輕率離婚

從《民法典》以及最新出臺的司法解釋來看,法律對於離婚的最新態度是:防止輕率離婚。一方面對於登記離婚,法律新增了30天離婚冷靜期;另一方面對於訴訟離婚,以司法解釋方式明確將出軌排除在離婚的法定條件之外,只有背叛婚姻嚴重到重婚或者與他人持續、長期的共同生活,且要有充分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才可以判決離婚。

事實上,類似說法,並非第一次出現。早在去年年初,關於“最新司法解釋明確:不能僅以‘出軌’為理由,請求離婚”的說法就在網上流傳,讓不少網友感到詫異又憤怒。

觀察者網曾對此進行解讀分析。

首先,“不能請求離婚”和“沒有判決離婚”完全不是一個概念,前者是指當事人是否有權利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是訴訟權利的體現,後者是指法院認為是否符合離婚的條件,是離婚權利的體現。

類比一下的話,就相當於掛號看病,前者是指有沒有掛號排隊的資格,後者是指掛號看病後能不能把病給治好。

當然,在一些人看來,如果僅以“出軌”為由不能讓法院判決離婚,那就算告訴我“有資格提起離婚訴訟”好像也沒多大意義。

其實不然。

一方面,若一方存在“出軌”情形,法院是完全有可能判決離婚的。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存在“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情形的,應當准予離婚,而一方存在“出軌”確實是法院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而且,司法實踐中也確有此例。

裁判文書網顯示,河南省新鄉市延津縣人民法院作出(2010)延民初字第764號民事判決書顯示,原告陳某發現丈夫侯某在自己外出打工期間存在“出軌”,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離婚。


法院在認定相關事實後,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支持了陳某的訴訟請求,作出離婚判決。

原告、被告於20031125日登記結婚。婚後感情一般。2006年去,二者去廣東打工。原告稱被告在打工期間有了外遇,經與被告交涉離婚未果,原告起訴來院。婚生女孩叫侯星晨,生於2002420日,男孩侯明陽,生於2006320日,現在被告老家生活。原告稱在被告家有其個人財產14條被子,一大一小木質沙發一套,一臺洗衣機,一臺25寸美樂彩電,一輛博馬牌自行車,一個大鋁盆,一個洗臉盆。

本院認為:和諧、美滿的夫妻關係依靠雙方共同努力經營。本案中,原、被告本來共同出外打工經營家庭,是值得欣慰的,但由於被告的出軌行為,導致其與原告的夫妻感情出現裂痕,經原告規勸,仍不思悔改,現原告要求離婚,予以支持。

另一方面,即使法院沒有僅根據一方“出軌”作出離婚判決,此次離婚訴訟的提起也是有重要意義的。

因為,在法院未判決離婚後,若夫妻雙方保持分居滿一年的,只要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哪怕理由和一年前一模一樣,法院也會認為此情形屬於“感情確已破裂”,從而作出離婚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也就是說,如果夫妻一方存在“出軌”,另一方想要離婚的,不僅有權利提起離婚訴訟,提起離婚訴訟甚至還是一個有必要的操作——有可能成功離婚,即使沒成功也可以分居一年後直接成功離婚。

之前已經提到了,“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法院對於離婚的判斷標準,這個標準確實有些抽象,因此法律也明確了四種“直接判離情形”: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值得注意的是,如夫妻之間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法院將自動認為“感情確已破裂”,只要調解無效就會直接判離。

但是,即使不存在上述情形,雖然難了點,但法院也可以從別的角度認定“感情確已破裂”。

類比一下就是,上述四種情形就是“絕症”,一旦被診斷出來就必死無疑,但這不代表著沒有得這四種“絕症”就不會被診斷出其他毛病。

綜上,因為“出軌”不屬於“與他人同居”這一離婚的法定條件,所以僅有“出軌”時不能離婚的說法不成立。

截止發稿,山東高院官方微信公號已經刪除該文。

免責聲明:本平臺不保證所提供資訊的精確性和完整性,內容僅供學習交流和參考,對任何人使用本資訊所引發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我們旨在傳播美好。

本平臺文章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若平臺發佈的內容涉及侵權或來源標記有誤,煩請告知,我們將根據要求更正或刪除有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