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如何選擇企業形式?

“僅為核定徵收設立的企業,不能達到避稅目的。”

01情況簡介

202112月,36歲的安徽省廬江縣人黃薇,收到了一張價值計13.41億元的《稅務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稱其在2019年至2020年期間,通過隱匿個人收入、虛構業務轉換收入性質虛假申報等方式偷逃稅款6.43億元,其他少繳稅款0.6億元。

虛構業務轉換收入性質虛假申報,指的是通過設立多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虛構業務,將其個人從事直播帶貨取得的傭金、坑位費等勞務報酬所得轉換為企業經營所得進行虛假申報偷逃稅款。

黃薇為什麼要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

為何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收入成為虛假申報?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公司有什麼不一樣?


02情況分析

根據不同的業務,選擇不同的企業形式。

單純為了核定徵收避稅設立的企業,將被穿透徵稅。

首先,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投資人,承擔無限責任。

個體工商戶是有經營能力的個人和家庭從事經營活動所設立的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合夥企業是2-50個人或企業合夥投資,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企業。

如果開設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產生負債,投資人要用個人財產清償債務。

其次,公司的股東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東只要出資到位,公司欠債還不上,僅需走破產程式即可。

再次,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稅負低。

根據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原則,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投資人承擔個人償債的風險,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一般為25%),僅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經營應當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根據核算結果做帳報稅。

但是對於生產、經營規模小,如個人攤,夫妻店來說,沒有能力也沒有條件設置賬簿,做帳報稅。

對於這類企業採用核定徵收的形式收稅,即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範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所得額(以下簡稱定額)進行核定,並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徵收方式。

最後,高收入者用核定徵收避稅不合法。

核定徵收針對的對象為生產、經營規模小,營業額低的企業,確定的稅收額較低。

對於高收入者,佰萬,千萬,甚至上億元的收入,套用以上企業的核定徵收方式,明顯屬於逃稅,一旦查出,將面臨巨額的滯納金和罰款。

03救濟措施

主動補繳和申報,減輕罰款倍數。

04機構觀點

杭州市稅務局對黃薇隱匿收入偷稅但主動補繳的5億元和主動報告的少繳稅款0.31億元,處0.6倍罰款計3.19億元;

對隱匿收入偷稅但未主動補繳的0.27億元,處4倍罰款計1.09億元;

對虛構業務轉換收入性質偷稅少繳的1.16億元,處1倍罰款計1.16億元。


05法律依據

《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三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合夥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第三十三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二條 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

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

《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範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所得額(以下簡稱定額)進行核定,並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徵收方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准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戶)的稅收徵收管理。

第二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款徵收管理比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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