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計每位律師都寫過律師函,也接觸過很多律師函。但律師函的形式不同、目的不一、風格各異,受函人對待律師函的態度也不一樣。有的律師函說理清晰、娓娓道來,專業而有力量,讓人有解決問題的自覺衝動;有的律師函胡攪蠻纏、充滿敵意,有點像江湖通牒,令人生厭,最後大部分會被人棄之於紙簍,不但不利於糾紛的解決,還會引起新的不愉快,進一步撕裂社會關係。
怎樣才能寫出一份合格的律師函呢,見仁見智,但其基本邏輯和思路是共同的,我根據自身的執業體會,寫下一些想法,和青年律師一起探討。
1.律師函的本質與功能
律師函是指律師接受客戶委託,就有關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披露評價,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一定效果而發送的專業法律文書。它常常被用在債權催索、時效順延、履行告知義務、要求停止侵權、通知解除合同、促成庭外和解等場合。
律師用律師函對某一事實進行法律評價和風險估計,其目的在於闡明法律尺度和分析判斷。對受函人曉之以法律事實,動之以利弊得失,讓受函人重新梳理自己的現狀和後果,並形成行動方案。
律師函的主要功能有兩項:
第一,資訊傳遞功能。律師通過調查、歸納、分析,將爭議事項的核心資訊用律師的口吻傳遞給受函人。
律師抱著解決問題的態度,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將雙方的主要事實定格,起到事實聚焦的作用。我們不要頤指氣使,只和委託人共情,甚至將委託人的不良情緒體現在事實陳述上。律師是有一定獨立性的專業人員,我們的行為要和身份相符,要讓受函人覺得我們是好人、想辦好事、會有好的結果,從而產生合作的衝動。
第二,心理底線預警功能。律師將事實和法律評價潤色加工後函告對方,能夠讓對方迫於法律後果和情理勸導而產生自我威脅,不得不正面重視問題的解決。
2.律師函的“三大紀律”
紀律一:必須簽訂委託代理協議和委託書
律師函是律師的執業行為,律師在委託人和律所簽訂代理協議後,受律所指派,受託進行意思表示,其委託手續同於其他法律事務。
實務中,有部分律師不但不簽訂協議,連委託書都沒有,甚至不收費,即使收費,也是一個紅包自己收著了事。心想,反正就是幾句話,一頁紙,自己蓋個章,快遞出去完事。這是極其不規範的,有極大的法律風險。律師不看重自己,就別想讓客戶看高我們。
當然,在已有委託訴訟或仲裁事項中,為了解決案件中的某個問題,或常年法律顧問單位的委託事項,一般不需要專門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不過,委託書還是要有的。
常見的律師函,大都是一些不大不小的事項,委託人認為一個函就能解決問題,效果好、速度快、成本低。
其實,對於律師來說不是這樣的,可以說,寫出一份合格的律師函,這個訴訟案件的一大半的事情已經做完了,我們要詳細瞭解事實、研讀證據材料、必要的調查取證、起草並寄送律師函、意見回饋、函後溝通,一個律師函,相當於一個訴訟案件的非訴訟解決途徑,如果只收費5000元錢,那是相當不划算的,律師的作用被極大的低估,沒有做到律師價值和價格的匹配。
所以,如果是以解決爭議為目的的律師函,我們就將律師函作為解決爭議的一個步驟,而不是委託人所說的,發個函試一試。直接簽訂非訴和訴訟兩種合作方式的一攬子協議,如果非訴方式(包括律師函)解決的,怎麼收費,如果非訴方式未能解決的,再啟動訴訟方式,前期非訴方式的律師費可以折抵後面訴訟的律師費,這樣做的好處有三:
1. 以追求徹底解決爭議為目標,律師函會非常到位,不會是那種收一點點費或乾脆免費的律師函,不疼不癢,符合律師的投入和產出,公平;
2. 如果能通過律師函解決問題,那委託人也划算,花錢少、見效快、不徹底得罪對方;
3. 免得重複辦理委託手續,節省程式成本。
簽訂委託手續不僅是規範執業的要求,還是律師價值的體現,不喜歡便宜,但期待占到便宜,是所有人的人性。客戶打個電話、發個微信留言、傳幾份檔、發個壓縮包,甚至是幾張模糊不清的圖片,我們就默默地研讀並迅速製作律師函寄出,我們的委託人就會認為我們只是在電腦裏找個模版,改個名字和數字就行的,律師函的形成過程,委託人完全不能感知,必然沒有付費意願,殊不知,我們為了製作一份合格的律師函,磨練了十幾年。
我們要讓客戶明白,律師函是律師熟知了案件後,根據豐富的經驗寫出的重要法律檔,不是做填空題。所以,我的建議是:
1.一般不出律師函;
2.認為可能有效果才出函,絕不能明知效果甚微而為了迎合委託人出函;
3.出函必須收取和付出相適應的費用,效果好,應該有獎勵;
4.出函必須以解決問題為目標,吃透案情,認真製作,努力溝通,不能為了抱著試試看的心態,不痛不癢,毫無力量,那就是浪費時間;
5.必須有完善的手續,不然,我們不會被尊重,更會有執業風險。
紀律二:事實要客觀,分析要有據
律師函,往往是委託人為了解決急迫的事情,要求律師及時出具的。有時候,律師對事實的瞭解不到位,對相關證據材料閱讀不夠充分,認為律師函就是個急時之需,是止疼藥,也就在表達時用一串的“據委託人反應、據悉、據瞭解”等模糊用語,這其實是有事實錯誤的風險的,不符合律師身份。
同時,法律分析要有依據,最好是列出法律條文,這樣才能彰顯法律的權威,而不會被受函人認為只是律師的解讀,進而消弱律師函的力量。
我們要讓受函人認為我們是懂道理、講道理的。
紀律三:律師函不能寫成赤裸裸的恐嚇信
律師函的威力,很多時候不是來自於律師函的內容,而是來自於律師的身份,來自於這個函件是律師發出去的。所以,我們的行為應該符合對方對我們的職業認同,我們不能以一串串“據說”的事實和沒有邏輯的法律分析,加上“舞槍弄棒”的語言,來“嚇唬”對方。說實話,人都不是被嚇大的,恐嚇行為不符合律師的身份定位。
律師函對受函方有心理底線預警功能,而這個效果來源於我們是受當事人委託、受律所指派、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強勢的意思表示。我們不是客戶的傳話筒,更不是客戶的打手。
現實中,有些律師在處理案件時,動不動就說:“我是xx的律師,我受委託告知你咋地咋地,否則,我將咋地咋地”,這是於事無益的。
可以換個口氣——
“您好,我是楊林兵律師,冒昧給您來個電話。您與xx對xx事情存在分歧,我詳細瞭解了一下具體情況,你們的看法不同是可以理解的。不過,我還是認為您應該及時付款。我雖已接受委託,但還是不想你們對簿法庭,費錢費力。今天,我就是想聽聽您的具體想法,看看你們是否有握手言和的機會”。
話雖啰嗦了一些,但特別有利於問題的解決。作為律師,也可能會收穫對方的尊敬,起碼會被認為是個可打交道的對手,而不是扮演委託人的“打手”。“明是非,知好歹,通人情,梳矛盾”是律師的基本素養。
3.律師函的“八項要注意”
1.標題與蓋章
律師函必須是以事務所名義發出,加蓋公章和律師的個人章。前文講過,律師函是以律所的抬頭和律師的名義一起簽發的強勢意思表示,不是律師個人的私人看法,律所和律師一起負法律責任。
當然,我們要以目標為導向,多關注實際效果,可以用其他名稱代替律師函,比如:工作溝通(聯繫)函、感謝回復函、友好聯絡函、溫馨提示函等,不拘一格,絕不八股。
2.律師函的內容
一般可以分為三段:
首部:一般包括標題、函號、送達對象。標題很重要,一般可以表達為關於xx事項的律師函,不要只有“律師函”三個字;函號的格式一般為:年號+律所所在行政區的簡稱+律所簡稱+律函+第xx號;
正文:包括委託聲明、事實簡述、法律評論、律師意見等四部分;
尾部:主要指簽署和附件。簽署時要有事務所公章和律師的簽字,律師助理或實習律師都不能簽字,附件裏一般有授權委託書、證據材料、法律依據、判決書等。
3.律師函的正文
一般有三方面:
①闡明事實。讓對方清楚真實的事實,不誇大,不縮小,堅持客觀性;
②提出主張。最好是“不動聲色”地告訴對方你的主張,娓娓道來,清晰而不魯莽;
③告知後果。這個特別關鍵,沒有闡明法律責任的函件是沒有力量的,沒有告知後果的律師函像溫開水一樣。
當然這個告知的表述有多種,有彬彬有禮型的,比如說我方不排除採取某些措施的可能性;有溫文爾雅型的,比如說我方保留通過某某途徑對貴方進行追索的權利;有針鋒相對型的,比如說我方已準備向貴方提出某某程式,以保證我們的利益等等。各種表示各有好處,關鍵看需要達到什麼效果。
4.委託人確認
律師函發送前,應該有讓客戶確認的過程,就像起訴狀也要委託人閱後簽字一樣,既可以讓委託人感受到律師工作的過程,也可以減少律師的執業風險,畢竟他對事實依據和法律分析都確認過。
5.寄送方式
律師函最好用郵政EMS寄送,如有對方的微信或郵箱,也可以同時發送。投遞時的檔案名稱寫清楚是xx給xx《關於xx事項的律師函》。同時,可以在律師函正文收尾處寫清楚:本律師函一式兩份,一份律師留存,一份以EMS方式(編號:xxxx)寄出。這樣就可以保證對方無法抵賴。
6.預留聯繫方式
聯繫方式應很詳細,一般會留下律師的手機、座機、郵箱等,建議不留委託人的聯繫方式,因為委託律師之後,都想自己從糾紛中解脫出來,如果對方首先聯繫委託人,律師會很尬。
7.以誰的名義寄出
必須以律師的名義寄出,不可由委託人寄出。律師函,顧名思義,是以律師的身份發送的函件,律師的存在本身就是力量,律師函的內容是力度,力量加力度,才會有更好的效果。
8.注意函後跟蹤
很多時候,對方不會回函,並不意味著對方不想解決問題,律師可以主動溝通,說不定有很好的效果。尤其是對方有回函的,更要溝通,一是表達對回函的感謝,二是探討解決問題的途徑和方法。同時,將溝通的過程和結果及時回饋給委託人,讓委託人感知到,我們不只是寫一紙函件,我們的目的是幫助解決問題。
一份優秀的律師函,幾乎可以透視出一名律師的職業態度、關注重點、文字水準、法律功底、人文氣質、格局大小,要寫好一份律師函,需要我們堅持基本邏輯,從解決問題出發,精心製作,加強溝通,及時回饋。
希望我們的青年律師不放過任何一個起草函件的機會,高標準要求自己,一定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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