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先後借給他人9萬元用於賭博,並出具了借條。因女兒讀書需用錢,多次催促還款,但對方都以暫時無錢還款為由拒絕。該男子只好拿著借條告上法院要求歸還本息。法院審理後並沒有支持男子的訴訟請求,法官表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此債須是合法之債,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賭債不受法律保護
賭博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但有的人沉迷賭博,欠了一身的債務,還依舊不斷的向身邊的人借錢。有的人礙於面子,明知道對方將錢用於賭博,但還是借了出去,認為對方以後會還錢。但等到約定還錢的時候,錢卻收不回來了。就如同本案中的李某,明知他人借款用於網路遊戲賭博,卻為其提供賭資,涉案債務屬於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故法院依法駁回李某全部訴訟請求。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第十四條: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哪些情況可以認定為因賭博而成立的債務?
賭博是法律禁止的違法活動,明知款項用於賭博而提供借款,違反我國法律禁止性規定,雙方之間的借貸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因賭債而產生的借貸關係無效,常見的幾種情況如下:
1、賭博行為而直接產生的債務
在賭博的過程中,賭博的當事人之間,沒有實際支付錢款,而是採取簽訂欠條的方式,確認的賭博的債務。這種債務就是明顯的非法債務,不受法律的保護。
2、在賭場中向他人出借賭資
在賭場等特定的環境下,雖然沒有參與賭博,但出借資金給他人進行賭博,因出借環境的特殊性,可以認定為出借人明知對方將錢用於賭博而出借,因此而形成的借貸合同,將不受法律的保護。
3、明知對方借錢用於賭博
雖然沒有參與賭博,借錢行為也沒有發生在賭場等特定的環境下,但在借款時明知或應知對方將錢用於賭博的,或者長期為對方提供賭資的。因此而形成的借貸合同,也不受法律的保護。
溫律說法:
明知對方借款用於賭博仍然出借資金,其行為屬於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雙方借款合同無效。但如果提供借款人並不知曉借款人參與賭博,也沒有證據證實提供借款人知曉借款人賭博的,則無法認定借款為非法債務。法院會按照正常的借貸合同關係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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