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對明星夫妻離婚!離婚財產分割如何繳稅?


S汪小菲

10年婚姻走到盡頭,大S汪小菲正式宣佈離婚。

據相關媒體報導,在本月初,大S已經正式向臺北地方法院遞出訴狀,要求與汪小菲離婚並協商財產分割問題。

財產包括大S的一套豪宅以及汪小菲的“S hotel”等資產,約計9億元台幣,折合人民幣約2億元。

數億家產如何分割,引起眾多網友熱議。

在這裏,我們從稅務的角度,和大家聊聊夫妻離婚後,如涉及股權轉讓、共同房產等相關財產分割需要如何繳稅?

夫妻離婚分割股權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第一條規定,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並確定計稅依據。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採用本公告列舉的方法核定。上述所稱正當理由,是指以下情形: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依據上述規定,夫妻離婚,分割股權屬平價轉讓股權,在個稅徵收內容以外,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夫妻有限責任公司離婚股權如何分割

如果公司僅為夫妻二人所有,離婚股權如何分割比較簡單。因為夫妻公司不涉及到第三人,一般情況下,對此類股權分割按照共同財產平均分割。不管先前出資誰多誰少,都可以得到公司50%的股權。對於產生的收益也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


夫妻雙方共同與他人投資形成的有限公司的股權分割

夫妻本來都是股東,不存在向股東之外第三人轉讓股權問題,也不存在一方退出而變更公司問題,分割時只需按照《民法典》(2021.1.1生效)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基本原則對夫妻共有股權在二人之間進行公平分割。一方如果不願意繼續經營主張退出公司的,另一方或者其他股東均可購買並予以折價補償。

以夫妻共同財產在有限責任公司出資的分割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以夫妻共同財產在合夥企業出資的分割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結算後的財產進行分割;

()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以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分割

第七十五條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個人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夫妻因離婚分割共同財產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變更

財政部、稅務總局發佈的《關於契稅法實施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9號,以下簡稱“29號公告”),從契稅立法原則上對離婚析產涉及的不動產權屬變動是否徵收契稅進行重新界定,明確夫妻因離婚分割共同財產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變更,免征契稅。其中,夫妻共同財產,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符合民法典第1062條列舉範圍的財產。具體來說,民法典第1062條明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等,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該條同時明確,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實務中,一些常見的情形,因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範圍,無法適用29號公告免征契稅的規定。例如,對於夫妻一方出於補償或損害賠償,將其個人擁有的不動產給予另一方而發生的權屬轉移。民法典第1063條具體明確了“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的具體概念,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根據規定,這些財產都不能適用免征契稅規定。

符合房屋產權無償贈與規定情形的當事雙方不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對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就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的徵稅問題明確“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分割房屋產權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對於上述房產變更加名受贈人一方,或離婚財產分割將屬於房屋產權所有人自己擁有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其配偶行為,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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