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人群年輕化,電子遺囑具有法律效用嗎?

隨著智能手機使用和普及,中國線民數量不斷增長,已經達到10億多人的體量,伴隨著互聯網和電子技術的發展使得電子簽名、數據電文、區塊鏈等新技術的應用日益普及和立遺囑人群也呈現出年輕化的趨勢,電子遺囑越來越受關注,也越來越多的人通過電子設備來設立遺囑。

電子遺囑需求真是存在

2020年,天津津南區法院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了一起涉錄音錄影遺囑繼承糾紛案件,該案系《民法典》正式實施後,天津市首例適用《民法典》判決錄音錄影遺囑有效案件。隨著電子產品融入老年人的生活,對於身後事,越來越多的老年人在訂立遺囑時選擇用列印遺囑、用手機錄音錄影遺囑。圖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列印遺囑】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錄音錄影遺囑】以錄音錄影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而電子遺囑是指直接以電子設備錄入文字並作電子簽名設立的遺囑。電子遺囑分為網路遺囑、遺囑電子化和電子化遺囑三種形式。大家都很關注,電子遺囑是否能夠成為合法有效的遺囑訂立途徑。就在一周前,1027日,在第二屆中國遺囑與遺產繼承論壇在北京舉行,有關於電子遺囑是否合法有效的問題再次被提及。

對於這個問題,中華遺囑庫管委會主任陳凱表示,他認為,電子遺囑的需求是真實存在的

據陳凱介紹,在網路遺囑方面,2020年疫情期間,中華遺囑庫推出“微信遺囑“服務。已有超5000人使用,近8萬人諮詢。據悉,“微信遺囑”可自行設定日期,以電子郵件、書面文字快遞或工作人員語音宣讀三種方式寄出。在遺囑電子化方面,中華遺囑庫通過錄音錄影、指紋掃描、人臉識別、司法存證、專業見證等技術手段對遺囑進行登記,以電子化手段對當事人已經立好的遺囑進行登記存證。截至2021630日,中華遺囑庫已經在全國設立了60餘個服務中心,為28.4萬多人提供了遺囑服務,登記保管了20萬餘份遺囑,是遺囑電子化的一種積極探索。


電子遺囑無法律支持

但是,很遺憾的是,微信遺囑目前還不具備法律效力,相當於“給親人的電子信”。

按照陳凱的說法,微信遺囑僅僅用於傳遞資訊和情感,寄託對親友的叮嚀囑託、祝福問候、隱私秘密和財產線索等資訊,並不具備遺囑的法律效力 “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電子遺囑無法得到法律支持。因為在現有技術水準下,要認定電子遺囑的唯一性和有效性非常困難。一旦放開這個口子,可能會導致相應的困難和混亂,無法杜絕偽造遺囑的可能,甚至會引發更多糾紛。因此我國《電子簽名法》並不認可電子遺囑的有效性。”陳凱說。

中國法學會法律文書學研究會副會長劉桂明則認為,電子遺囑是一種更便捷的遺囑形式。電子遺囑合法化既要考慮到民眾對新興電子資訊技術的熱衷,還要考量設立電子遺囑所涉及的物質技術條件及要求在大眾生活中的普及程度。從目前情況看,數據電文與電子簽名運用於遺囑類文書在技術上是可行的。因此,電子遺囑未來可能因為其在現實生活中普遍取代了紙筆書寫模式,從而得到法律認可,成為新的法定遺囑形式。

劉桂明認為,《民法典》雖然未確認電子遺囑的合法性,但仍然不排除電子遺囑未來被法律認可的可能性。

遺囑要想生效,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 遺囑人立遺囑時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強迫或者欺騙的情形。

(二) 如果繼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勞動能力、生活極度困難,遺囑中必須要給這樣的繼承人保留一定的遺產份額。

()病危時的口頭遺囑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人做見證,而且這兩個人本身不能是繼承人或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如果遺囑人先後立了多份遺囑,以最後所立的為准,但任何遺囑都不能和已經公證過的遺囑相抵觸。比如說,一個人生前立了多份遺囑,而每份遺囑的內容都不太一樣,其中第一份遺囑是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那麼這種情況下就應該以公證遺囑所立的內容為准進行遺產繼承,而不是以最後立的那份遺囑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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