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雙十一購物狂歡期,定金預售與尾款支付成了購物者抉擇的大事,那麼冷靜下來後,尾款不想支付了,定金能退嗎?
那麼,今天我們就說說,定金vs訂金vs預付款,在法律層面都有什麼意義?
定金與預付款
定義
定金是合同當事人為了證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證合同的履行,預先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量的貨幣。
預付款是合同一方當事人為實現其經濟目的,以預先支付的形式給予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
二者目的不同
給付定金的目的在於擔保主合同的履行。
預付款則是在於履行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作為收取預付款的一方,目的在於先取得部分合同價款。
二者性質不同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
預付款的約定則是主合同內容的一部分。
二者效力不同
雙方當事人約定定金的,並在合同履行前交付定金,定金合同或條款生效。若收取定金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應當向交付定金的當事人雙倍返還定金。
預付款的給付僅具有履行合同約定的預付款義務的效力。接受預付款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雙倍返還預付款。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定金與訂金
定義
定金在擔保法上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擔違約責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質是違約定金,並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
訂金在日常經濟活動中被廣泛採用。嚴格講訂金只是一個習慣用語,而非法律概念。訂金是一方當事人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當事人交納的金錢,不具有擔保的功能。
“定金”的作用
第一,定金所擔保的主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充作價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第二,定金所擔保的主合同不能履行時,則適用定金罰則。
“訂金”的作用
一般情況下,交付的訂金視為預付款,在交易成功時,訂金充當貨款,在交易失敗時,訂金應全額返還,收受訂金的一方即使違約,仍應承擔返還訂金的義務。其目的不外乎解決收受訂金一方的資金周轉短缺情況,從而增強其履約能力。
訂金可退,定金難返!
定金具有懲罰性的作用,一且設立定金,則合同雙方都有義務按約定履行合同,否則將承擔喪失這部分定金的後果。
訂金作為預付款,它不具備定金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訂金數額應當在合同總價的5‰以內,雙方在簽訂商品買賣合同後,訂金應及時返還或抵作價款。
現在,你懂了嗎?
雙十一,“剁手”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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