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1】318
原告牛某甲訴被告張某、張某甲追償權糾紛案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的合法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裁判要旨
子女清償已過世的父母或其中一方的債務應以繼承其遺產為前提,並且清償債務的範圍也以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子女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子女放棄繼承的,對已過世的父母或其中一方的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基本案情
牛某甲向利津縣人民法院訴稱:1.請求張某、張某甲在遺產繼承範圍內償還牛某甲墊付款11200元;2.訴訟費由張某、張某甲承擔。事實和理由:張某、張某甲系張某乙之女。張某乙去世前從醫,牛某甲因病與其認識。2018年1月2日,張某乙因經營需要向牛某乙借款11200元,牛某甲系該借款擔保人,借款形成後,張某乙出具借條一張予以確認。借款到期後因張某乙無力償還,牛某甲作為擔保人代為償還該借款。2021年4月份,張某乙因煤氣中毒去世。借款之前張某乙與葛某某離婚,張某甲隨葛某某生活。張某乙去世後遺留有坐落於利津縣汀羅鎮商業街的商品房一處,價值20萬元。
張某未作答辯。
張某甲辯稱:葛某某對本案借款及償還情況均不清楚,葛某某與張某乙已於2017年離婚。
利津縣人民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月2日,張某乙向牛某乙出具借條一張,主要內容為:張某乙向牛某乙借款11200元,還款日期為2019年1月2日。張某乙作為借款人,牛某甲作為擔保人分別在借條上簽名摁手印。2019年6月7日,牛某乙向牛某甲出具收條一張,主要內容為:今收到牛某甲代張某乙償還的借款11200元。
另查明,張某系張某乙的養女。張某乙與葛某某原系夫妻關係,育有一女張某甲,雙方於2017年12月1日經利津縣人民法院調解自願離婚,離婚調解書中約定,坐落於利津縣汀羅鎮二號商貿園的房屋及院落一處歸張某乙所有。張某乙於2021年4月份去世,遺產有:坐落於利津縣汀羅鎮二號商貿園的房屋及院落一處。張某乙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張某、張某甲。
在訴訟過程中,張某提交書面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明確表示放棄對張某乙遺產的繼承權。
☑裁判結果
利津縣人民法院於2021年6月17日作出民事判決:
一、張某甲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繼承張某乙的遺產實際價值範圍內清償牛某甲墊付款11200元;
二、張某對本案墊付款不承擔償還責任。判決後,雙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內上訴。
☑案例解讀
在法律上,除非法律明確規定,否則債務不會隨著債務人的去世而直接消滅,債務人如果有遺產,在遺產範圍內的價值應當用來清償債務。子女是否需要償還已過世的父母或其中一方的債務,完全取決於遺產繼承與否,且以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若子女放棄繼承的,則對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現實生活中有不少子女對超出遺產實際價值部分,自願用自己的財產全部清償被繼承人債務,這屬於繼承人權利自治的範疇,這是基於身份關聯而產生的道德義務而非法律義務,法律對此並不設限。
本案中,張某乙向牛某乙借款11200元,借款到期後未按照約定及時償還借款。牛某甲作為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代張某乙償還借款後取得對張某乙追償的權利。張某乙去世後,該債務不會隨著張某乙的去世而直接消滅,牛某甲依法有權向張某乙的法定繼承人張某、張某甲主張權利。
法定繼承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第一款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的規定,在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實際價值範圍內對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因張某已向法院出具書面聲明,表示放棄對張某乙遺產的繼承,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第二款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的規定,張某對張某乙的債務可不負清償責任。張某甲未放棄對張某乙遺產的繼承,依法應在其繼承張某乙的遺產實際價值範圍內承擔償還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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