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
孩子歸父親養
奈何他早出晚歸
平時與孩子交流甚少
父親開啟了新生活
卻給孩子的世界留下陰霾
如何幫孩子走出壓抑的狀態
黃女士與李先生二人離婚後,由於李先生常常不配合黃女士對安安的探望,黃女士需要屢次通過民警及居委會協調,才能順利進行探望。此外,由於李先生職業的原因,常常需要早出晚歸,與兒子疏於交流,安安日常的生活照料主要由爺爺奶奶幫助完成。而在李先生新交往了女朋友之後,安安常常覺得家裏環境令其較為壓抑,向母親黃女士表達了希望隨母親生活的意願。
法院審理:單獨詢問孩子意見
黃女士認為,兒子安安目前的家庭生活環境不利於其身心健康成長,基於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安安變更為隨母親共同生活,並由李先生每月支付生活費。
被告李先生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李先生認為,目前14歲的兒子安安尚未成年,識別、判斷能力存在一定的限制,其願意隨原告黃女士共同生活的表示並不一定對其未來成長有利,故原告黃女士的訴訟理由不成立。
為了更好地瞭解並確認安安的真實意思表示,該案承辦法官吳曉令原、被告雙方退庭,單獨在法庭上詢問安安的意見。
“我願意和我媽生活,因為我在我爸這邊生活很壓抑,我不想待在這樣的環境生活。”安安說道。
安安向法庭表示,父親因工作原因,與其缺乏交流。雖然爺爺奶奶平時對其照顧不錯,但其仍覺得心情較壓抑,希望能隨母親共同生活。
法官:爺爺奶奶知道你的想法嗎?
安安:知道的,爺爺奶奶也願意讓我去母親那兒生活,他們支持我的想法的。
法官:這個想法是你真實想法嗎?想清楚了嗎?
安安:真實想法,我想清楚了。
法院判決:孩子隨母親生活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雙方對安安的撫養問題意見不一,但在無證據證明變更為隨原告黃女士生活將對安安成長不利的情況下,安安願意隨原告黃女士共同生活的意願應得到充分考慮和尊重,故原告黃女士要求變更撫養的請求應予以支持。在考慮子女實際需要、父母的負擔能力、當地生活水準等因素後,酌情確定安安的撫養費。
綜上,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判決安安隨原告黃女士共同生活,被告李先生自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撫養費1200元,至安安年滿18周歲時止。
判決後,被告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訴,經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維持原判。該案於2021年7月生效。
最大化保護孩子利益
本案中,安安尚未成年,作為父母的黃女士及李先生均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雖然黃女士及李先生二人在離婚時對安安的撫養問題已作出了約定,但因李先生在日常生活中沒有很好地處理好與安安的關係,導致安安認為“家庭生活壓抑”。因此,將安安變更為由母親黃女士撫養,不僅符合相關法律條文及司法解釋的規定,而且也是從有利於最大化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上進行考量。
雖然已經離婚,但作為父母仍需要正確處理與未成年子女之間的關係,避免因溝通不足導致與子女的親情疏離,甚至強行以“愛”的名義將未成年子女“綁”在身邊,全然不顧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的情況發生。(以上當事人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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