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強迫員工買理財嗎?

“不能。員工可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01情況簡介

2015年,某地產公司設立關聯公司某財富公司。

財富公司經營範圍為受託資產管理,但不得從事金融資產管理,發行理財產品。

地產公司將理財產品的銷售量納入全員考核。

不同級別的員工有不同的銷售額任務,完不成扣工資。

員工不能完成銷售額,只能自己出資甚至貸款購買理財產品。

202198日,某地產公司宣佈停止其發行的理財產品的兌付。

公司能強迫或變相強迫員工買理財嗎?


02情況分析

不能。將理財產品的銷售量納入普通員工的KPI考核,少發工資的行為屬於克扣工資。

首先,理財產品本質為委託合同關係。

投資者為委託人,理財產品的發行方為受託人。

理財公司接受投資者委託,按照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的投資策略、風險承擔和收益分配方式,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

理財產品是指理財公司按照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投資者支付收益、不保證本金支付和收益水準的非保本理財產品。

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投資性質的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和混合類產品。

其次,財富公司發行的產品名為理財,實為P2P借款。

根據網路公開報導,該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用途為出借給地產公司上游的供應商,承諾8%甚至更高的收益,財富公司進行擔保。

根據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式系統查詢,該財富公司的經營範圍為受託資產管理(不得從事信託、金融資產管理、證券資產管理等業務)。

該公司並未取得行政許可,並非金融機構,不具備發行和銷售理財產品的資質,自身為借款提供擔保也超出其經營範圍。

理財產品的發行和銷售作為金融業務,屬於特許經營行業,必須納入金融監管。

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再次,銷售理財應當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測試。

即使公司取得行政許可,可以發行和銷售理財產品,也不能直接將普通員工列入銷售對象。

普通員工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較低,不能成為高風險理財產品的投資者。

公司在銷售理財產品時,應向投資者銷售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的資產管理產品。

禁止欺詐或者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資產管理產品。

不得通過拆分資產管理產品的方式,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低於產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投資者不得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籌集的非自有資金投資資產管理產品。

最後,理財銷售不應成為普通員工的考核內容。

普通員工的工作崗位與理財或借款的銷售無關,不能以銷售理財的額度考核員工。

公司以理財銷售不達標,少發或不發員工工資,屬於克扣員工工資。

員工可以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按照支付經濟補償金。

03救濟措施

員工僅需要承擔勞動合同約定崗位的工作任務。

對於掛鉤理財產品或房子的銷售的非工作相關的考核,員工有權拒絕。


04法律依據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

二、資產管理業務是指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託人利益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託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

四、過非公開方式發行。

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投資性質的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和混合類產品。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於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權益類產品投資於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投資於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於80%,混合類產品投資於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且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產品標準。非因金融機構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機構應當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5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

金融機構在發行資產管理產品時,應當按照上述分類標準向投資者明示資產管理產品的類型,並按照確定的產品性質進行投資。在產品成立後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變產品類型。混合類產品投資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的比例範圍應當在發行產品時予以確定並向投資者明示,在產品成立後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變。產品的實際投向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如有改變,除高風險類型的產品超出比例範圍投資較低風險資產外,應當先行取得投資者書面同意,並履行登記備案等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式。

五、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者分為不特定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兩大類。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資產管理產品不低於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淨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

(二)最近1年末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固定收益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30萬元,投資於單只混合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40萬元,投資於單只權益類產品、單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投資者不得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籌集的非自有資金投資資產管理產品。

六、金融機構發行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堅持“瞭解產品”和“瞭解客戶”的經營理念,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投資者銷售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的資產管理產品。禁止欺詐或者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資產管理產品。金融機構不得通過拆分資產管理產品的方式,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低於產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投資者教育,不斷提高投資者的金融知識水準和風險意識,向投資者傳遞“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理念,打破剛性兌付。

三十、資產管理業務作為金融業務,屬於特許經營行業,必須納入金融監管。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金融機構違反上述規定,為擴大投資者範圍、降低投資門檻,利用互聯網平臺等公開宣傳、分拆銷售具有投資門檻的投資標的、過度強調增信措施掩蓋產品風險、設立產品二級交易市場等行為,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規範清理,構成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發行證券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非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依法予以處罰;同時承諾或進行剛性兌付的,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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