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公安分局官方微博(@平安光穀 )發佈警情通報:
9月13日上午10時許,轄區新竹路發生一起傷害案。一男子進入新竹路某單位,將工作人員薛某擊傷後逃逸。公安機關迅速開展追捕,於11時50分將雷某(男,47歲,武漢人)抓獲。經初步調查,雷某交代,因糾紛對薛某不滿遂行凶。目前,傷者經送醫救治無效死亡。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一律師被槍殺!事發時律師女友在現場!
澎湃新聞從多個管道瞭解到,被害律師系湖北高照律師事務所的專職律師薛某幸。據被害人同事回憶,薛某幸年僅30歲,待人接物有禮貌且為人和善,同事們聽到這一消息都很震驚。
澎湃新聞查詢發現,被害律師曾在2020年5月,接受四位申請人委託,向武漢洪山區人民法院申請查封、凍結嫌犯雷某所在公司及雷某名下120餘萬銀行存款。
同事回憶:被害律師為人禮貌和善
9月13日,澎湃新聞從湖北高照律師事務所獲悉,該律師事務所的相關人員正在配合警方調查,目前他們還沒回來。
同日下午,湖北高照律師事務所一名律師告訴澎湃新聞,遇害的是該律所的專職律師薛某幸,今年才30歲,很年輕。他是今天上午聽說此事,感到很震驚。在他的印象中,薛某幸待人接物很有禮貌,很和善,和同事關係都挺不錯。
此前,有網傳資訊稱,東湖高新區新竹路附近發生一起案件,附近一家律師事務所的一名男律師中槍。隨後,武漢市公安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官方微博“平安光穀”發佈通報稱,9月13日上午10時許,轄區新竹路發生一起傷害案。一男子進入新竹路某單位,將工作人員薛某擊傷後逃逸。公安機關迅速開展追捕,於11時50分將雷某(男,47歲,武漢人)抓獲。經初步調查,雷某交代,因糾紛對薛某不滿遂行凶。目前,傷者經送醫救治無效死亡。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事發現場附近一家律所的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被害者是法律維權服務中心的律師,具體哪個律所不清楚。“早上10點多發生的,我聽說是被當事人所殺害,事發後警車、救護車都來了,店面也被拉起了警戒線。”
另據媒體報導,嫌犯作案後搶了一輛寶馬轎車逃離了現場,之後被警方抓獲。
女友現場目擊過程
記者從事件目擊者處瞭解到,受害人30歲左右,剛剛買了婚房準備結婚,事發時女朋友在現場目擊了過程。
記者現場看到,案發服務中心已拉起警戒線。隔壁店鋪目擊者劉先生介紹,受害人為人和善,畢業之後就在這裏工作,日常經常在一起聊天。“他不久前才在隔壁買了電動車,聊天的時候說剛買了房子,準備結婚的。
女朋友跟他在一處工作,兇手直接進入就開槍了。女朋友哭著出門跟媽媽打電話,說男朋友被槍打了。兇手當時還沒走遠。”
案發後兇手搶寶馬車逃逸
目擊群眾:當時以為槍響是爆胎
目擊者王先生說,當時聽到槍響,以為是爆胎。兇手40多歲,作案槍支有50公分,作案後將槍藏在網球拍的套子裏,走上馬路後掏出槍攔車,全程沒說話,攔了兩輛都被躲過,然後拉開一輛路邊的寶馬車從後排上車,正在看手機的司機推開車門跳車逃跑,兇手隨後駕車離開。
另一名爆料人林先生說,當時他正在單位上班,聽見槍聲後趕出來發現事發現場已經圍滿了人,民警第一時間封鎖了現場。
記者在現場看到,事發門店名叫法律維權服務中心,目前門口4個門面全部被圍上了藍色的警戒線,店內有多名員警制服的人正在進行勘察。
疑曾接受委託申請凍結嫌犯財產
9月13日,澎湃新聞獲取的多份民事裁定書內容顯示,嫌犯雷某系武漢鯤翔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5月,律師薛某幸曾接受四位申請人韓某思、張某進、張某武、李某的委託,向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申請查封、凍結雷某所在公司武漢鯤翔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及雷某名下銀行存款,總計近126.03萬餘元。
企查查資訊顯示,該公司曾因未按時履行法律義務而被法院強制執行,此外該公司被法院列為限制高消費企業。
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份《韓某思、武漢鯤翔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內容顯示,2020年5月20日,申請人韓某思委託訴訟代理人湖北高照律師事務所律師薛某幸、黃燦向武漢洪山區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查封、凍結被申請人武漢鯤翔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雷某名下銀行存款共計427,516元或其他等值財產。法院裁定,查封、凍結被申請人武漢鯤翔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雷某名下銀行存款共計427,516元或其他等值財產。查封、凍結期限:不動產三年、動產兩年、銀行存款一年。
另一名申請人張某進也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查封、凍結被申請人武漢鯤翔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雷某名下銀行存款共計216,303元或其他等值財產。該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張學進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查封、凍結被申請人武漢鯤翔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雷俊名下銀行存款共計216,303元或其他等值財產。查封、凍結期限:不動產三年、動產兩年、銀行存款一年。
這些職業風險,律師應該謹慎規避!
尋常人看來,律師是讓人羡慕的職業,動動嘴就能輕鬆賺錢。但律師們也承擔著常人所不能承受的巨大風險與壓力,雖然很多風險難以把控,但仍有不少風險可以提前預知,提前防範。
通過百度以“執業律師風險防範”這個內容搜索了一下,得出的結果有11,800,000條。
可想而知,律師在日常執業中所遇到的風險有多大。小到被當事人投訴,大到引起民事、經濟的賠償或者行政處罰乃至刑事處罰,這些都將會阻礙律師通向成功之路。
律師在執業過程中接觸的當事人形形色色,很多風險難以把控,但仍有不少風險可以提前預知,提前防範。目前看來,律師的風險主要集中發生於與當事人接觸過程中,我們以此為突破口,來看如何防範風險。
學會“拒絕”受理案件
律師首先要學會保護自己,要保護自己就要先從拒絕接受案件開始。哪些案件不能接呢?
一、這類案子不能接
當事人存在虛假訴訟目的的案子,不能接。
有的當事人打官司不是真正的有糾紛而訴訟,他們就是為了虛假訴訟或者其他非法目的而訴訟或者委託律師,這兩種情況執業律師都需要小心謹慎,一旦發現當事人有虛假訴訟的嫌疑或者有其他非法目的想利用律師的身份便利,就需要立即終止委託,不能繼續接受委託。
二、這三類案子,慎重考慮後再接
1.當事人太“自以為是”的案子
剛出道的執業律師,若遇到太自以為是的當事人,往往很難駕馭,若接受他們的委託,他們會指使律師按照自己的想法行動,若律師拒絕,則會抱怨:為什麼收了他們的錢卻不辦事?若案件最終沒有按照預期方向發展,他們則會責怪律師為什麼要聽他們的想法。若年輕律師接觸太多這類當事人,很容易打擊執業的積極性。
遇到這類當事人,律師應當先學會保護自己——要麼拒絕受理,要麼首先和當事人溝通,若溝通不成則取捨權衡。
2.當事人不斷索取、過於苛刻的案子
有的當事人太關心案件結果,常常抓住案件辦理過程中的小問題和小細節不放手,在與這類當事人的相處過程中會非常痛苦。他們往往願意索取,不願意付出。他們往往只看到簡單的案件結果,卻不知道案件背後的工作量,常常希望律師可以降低律師費。遇到這類當事人,律師要考慮清楚是否因為要接這個案子而降低自己的標準,同時,要慎重簽訂風險代理合同。
3.當事人期望過高的案子,要仔細考慮後再接
有的當事人的期望值非常高,在委託律師的時候根本不會聽律師意見,律師如果不能將訴訟風險如實的告訴當事人,最後結果不滿意就會引起投訴。
如果律師將風險如實的告訴了當事人,當事人還是堅持自己的認識,還是認為這些風險都不存在的,還是堅持很高的預期,對案件結果還是堅持自己的期望值。
這個時候,律師需要考慮自己有沒有這個實力,有沒有這個能力實現當事人的預期,如果律師沒有把握實現當事人的預期,建議也要對這樣的當事人予以拒絕。否則,一旦結果不滿意,當事人就會找執業律師的麻煩。
識別委託人存在的風險
律師執業的風險主要來自於委託人。執業律師來自委託人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委託人的預期太高
如果委託人的預期太高,且律師沒有進行很好的告知和說明,案件雖然達到了法律規定的勝訴的結果,但沒有達到委託人的預期,委託人就會認為律師沒有盡職盡責,或者認為律師的水準不夠,就會對律師不滿,引發風險。
這雖然和律師的水準無關,但會嚴重影響律師的形象。遇到這樣的當事人,執業律師要對其講明道理,對其預期值的風險作出正確的評估,當事人接受律師的意見則繼續代理,當事人如不能接受律師的意見,則應當提前終止合同或者在委託之前就拒絕代理。
二、律師做出了過高的或者虛假承諾
律師法和律師執業規範,都要求律師不能向委託人就案件的結果做出承諾。立法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在委託人和執業律師之間產生矛盾,但在實踐中,有些律師因為案件少,或者為了獲得更高的委託費用,而做出了超越實際的承諾。不但對案件結果做出承諾,而且還會做出虛假承諾,一切大包大攬,最後目的不能實現引發風險。
律師對於法律問題,可以進行分析,進行解答,進行論證,但是不能對結果做出承諾。如果委託人強烈要求執業律師對案件結果做出某種承諾,代理律師可以在委託人提供證據的基礎上,對於案件的結果進行預測,做出有理有據的分析論證,當事人接受律師的分析預測,就接受當事人的委託,當事人不接受就應當及時拒絕受理案件。
三、委託人借律師之手進行非法活動
有些委託人為了獲得案件的勝訴,會讓律師介紹或者傳遞錢物給案件承辦人員,進行灰色交易。更有甚者,和律師通話時,隨手錄音,一旦結果不如意,則會向執業律師索要支出的費用和損失。有些委託人利用律師向有關政府職能部門施壓,謀取不當利益。
執業律師因此而受到牽連或者獲刑者已經不是個例,應當引起重視。若委託人如果有輸送非法利益或為非法行為的不當請求,律師要告訴他們這是非法的,不屬於代理的業務範圍,由他們自己去處理,律師不參與。
養成製作與當事人談話筆錄的習慣
執業律師與當事人的相處和交往,特別是在案件辦理中當事人的承諾或者決定,一定要讓當事人留下痕跡,而且在重要決定方面必須要當事人自己親自表態,親自決定,執業律師一定不要越俎代庖。
律師永遠只能做分析師,至於當事人自己選擇走哪條路,走什麼樣的路,這個一定要當事人自己來決定。因此,在律師與當事人進行溝通時,一定要養成製作筆錄並讓當事人簽字確認的習慣。
執業律師與當事人談話時,製作一份《談話筆錄》,將與案件有關的重要問題向當事人發問,當事人對律師的回答一一記錄在案,談話結束後讓當事人核對並簽字。這些筆錄的製作時間、次數不受限制,根據案件類型及複雜程度判斷。
特別授權的執業律師,更要養成記錄當事人調解意見的習慣。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特別授權給律師後,就不會到庭參加訴訟。如果在開庭前,就針對當事人的調解意見進行溝通,並記錄在卷,讓當事人簽字確認更好。
如果在法庭上的調解超出了當事人的預期或者調解結果與之前製作的筆錄不一致,這個時候執業律師一定要得到當事人的書面(文字)確認,讓當事人進行短息文字回復確認。開庭調解中,我們律師通過電話與當事人溝通調解意見時,最好將當事人同意調解意見的通話錄音下來,尤其是工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等。
這些談話筆錄包括諮詢接待的談話筆錄、風險告知筆錄、案件分析筆錄、調解意向筆錄等等,可以不拘一格,能夠形成文字記錄並讓當事人簽字確認即可。
保管好郵寄底單、查詢郵件簽收記錄
執業律師在辦案中少不了要通過快遞的方式向有關職能部門或者法院、當事人等郵寄訴訟材料或者相關法律文書等。這個時候執業律師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選擇郵政特快專遞,並要讓郵政加蓋快遞印章。在郵政快遞的單子上面詳細的注明所寄文書或者材料的內容,儘量明確、具體,避免風險。
郵件發出後,執業律師還應該隨時跟蹤郵件的派送進展,並將最後簽收的記錄查詢備案或者通過網上的查詢系統截圖進行列印保存,與郵寄的底單和查詢記錄一併附卷存檔。
最重要:律師刑事風險的防範
除了前面我們說的律師偽證罪的風險防範外,律師還應當注意防範妨害作證罪和洩露國家秘密罪等。
首先,我們在接受刑事案件委託時,對委託人的身份要進行審查,要查驗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和與當事人的關係,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才具有委託辯護律師的資格。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了當事人自己有權委託辯護人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而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因此,在審查委託人身份時執業律師需要認真仔細,並保存委託人的身份證明材料的影本。
其次,解答刑事案件諮詢時需要確認前來諮詢者的身份資訊。執業律師接受委託後,在會見當事人或者查閱案卷材料後,根據辦案的需要一般都會跟當事人或者委託人溝通案件進展。這個時候,執業律師一定要小心謹慎,不得在公開場所公開向委託人或者當事人透露案件情況,更不要向陌生人和與案件無關的人員透露案件情況。
第三,不要將案卷材料提供給當事人或者委託人看,更不要給他們複製。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這個地方的“核實”如何操作存在爭議,到底是否可以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看,這些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為了穩妥起見筆者建議辯護律師在核實證據的時候還是保守一點較好。
第四,辦理刑事案件不要做風險代理,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根據該條規定刑事案件是不能做風險代理的,執業律師一旦給當事人或者委託人簽訂風險代理合同,到時候當事人反悔不認賬,這個風險代理合同就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執業律師的付出就有可能白白浪費。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有案例不予支持刑事案件的風險代理了,這需要執業律師引起重視。
第五,執業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時,一定不要教當事人說謊、翻供,也不能傳遞資訊、財物等,一定要嚴格按照執業規範和法律規定提供刑事辯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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