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借名買房法院確權後過戶還要交稅嗎?

作為一名行政審判法官,我時常關注行政管理領域的新規定新變化。最近,上海樓市新政又成為人們熱議的話題。

努力奮鬥的人們希望有個溫暖的“港灣”,而繳納契稅是購買房屋並最終登記為房屋權利人的“必經之路”。然而,購買房屋並非都一帆風順,契稅繳納也會引起新類型糾紛。這讓我想起之前辦理過的一起關於契稅繳納的案件……


1幫忙買房,登記在姐姐名下

25年前,隋某遠赴日本工作。

15年前,隋某用10年努力拼搏所獲積蓄委託姐姐幫他在上海購買房屋。姐姐用該筆款項購買房屋後登記在自己名下,並寫信告知隋某,代其將房屋出租並保管租金。

5年前,隋某回到上海,但久違的親情也隨著他與姐姐對房屋的權屬之爭而逐漸淡漠。隋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

經生效民事判決,該房屋所有權歸隋某所有,姐姐協助隋某辦理過戶手續,相關過戶費由隋某自願承擔。隋某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他多年的努力奮鬥並未付之東流。

2繳納生疑,因契稅討說法

隋某在辦理過戶手續時,稅務機關參照房屋買賣的契稅稅率,以房屋過戶時評估價格為計稅依據,徵收了契稅8萬餘元。

隋某心生疑惑,該房屋僅在15年前發生過一次買賣,姐姐辦理不動產登記時已經繳納了契稅,現在他是根據法院判決取得房屋所有權,並不是因為買賣房屋,稅務機關此次徵收契稅系重複徵稅。

於是隋某申請稅務機關退還繳納的契稅,稅務機關針對隋某的申請作出不予退稅決定。

隋某以稅務機關為被告訴至法院,希望法院就其是否應該繳納契稅給出答案。

3釋法解惑,息訴紛爭止

隋某為自己需要再次繳納契稅深感不解,他認為,房子本身就是他的,當初買時姐姐只是幫他購買,買房的資金也是自己出的,實際上當初買房時他就已經繳納過契稅。

現在法院對房子的所有權問題也已經進行了確認,自己和姐姐之間產生的過戶行為,在他心裏只是“物歸原主”。

既然是法院確認“我的房是我的房”,對隋某而言,他認為自己實際是兩次繳納了契稅,這也成為了他心頭繞不開的結。

而實際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之規定,繳納契稅義務的基礎是發生了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客觀事實,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一方應當作為納稅義務人繳納契稅,即承受土地、房屋權屬構成繳納契稅的應稅事實。


在本案中,隋某通過民事訴訟確權,根據生效判決登記為房屋權利人,從權利外觀上看,涉案房屋不動產登記權利人由姐姐變更為隋某,隋某承受了房屋權屬,確發生了應稅事實,所以隋某的確應該繳納契稅。

而稅務機關15年前徵收契稅是基於姐姐接受隋某委託購買房屋並登記為權利人的應稅事實,並不能因此認定稅務機關對隋某徵收契稅系重複徵稅。

此外,承受房屋權屬的方式不同,徵收契稅的稅率也不相同。從行政法律關係看,隋某通過生效民事判決取得房屋所有權,確實不同於直接購買房屋而承受權屬的應稅事實;但從民事法律關係看,隋某之所以能過通過民事訴訟確權取得房屋所有權,確因其15年前的委託購房。

綜合考量上述因素,稅務機關參照買賣取得房屋權屬的方式確定稅率,並以實際承受房屋權屬時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為計稅依據,向隋某徵收契稅,符合契稅徵收立法本意並具有合理性。

最終,該案判決駁回了隋某的訴訟請求。經過法院詳實的釋法析理,消除了隋某心中困惑,隋某服判息訴,他的生活也回歸了寧靜。

在我們日常的審判中,常常會有當事人為了某一個爭議點困惑、糾結,最終讓自己深陷其中,工作生活都受到了影響。我想,司法裁判不僅能夠明辨是非,定分止爭,更應該成為解鎖當事人心靈的一把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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