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曾用夫妻共同財產
買了30萬元的彩票,
離婚時這筆賬怎麼算呢?
近日,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法院柴橋法庭受理了一起離婚糾紛,丈夫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價值30萬元的彩票,法庭認定該行為屬於揮霍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應少分。
2000年4月,阿麗與阿國(均為化名)辦理結婚登記。2020年8月,阿麗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經審理判決不准予離婚。判決後雙方一直分居,今年4月底,阿麗再次起訴要求離婚。
經調查發現,阿國在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陸續花了30萬元買彩票,該30萬元系夫妻共同財產,法庭認定該行為屬於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等情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在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就該條規定進行釋法說理。經調解,阿國同意離婚,雙方就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價值40萬元的房屋歸阿國所有,阿國補償阿麗房屋差價30萬元,並在一個月內一次性付清。
法官說法
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發生夫妻一方在應訴時堅持不同意離婚,在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隱藏財產或偽造債務,又或者惡意揮霍夫妻共同財產,以達到在下次離婚訴訟時多分共同財產的目的。針對以上情形,以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很難追究該方的法律責任,給夫妻另一方造成了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針對上述情形作了合理調整,該規定不但拓展了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適用的時間節點,還擴大了適用的範圍,即:夫妻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等情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該規定既有助於保護夫妻一方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遏制夫妻一方隱藏財產或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惡意。
在本案中,阿國在短時間內突然購買大量彩票的行為不符合常理,法院認定該行為系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揮霍,阿國補償阿麗房屋差價30萬元(多補償了10萬元)的調解結果,就是對民法典精神的落實,依法維護了阿麗的財產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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