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與企業家在合規上高度自律,日益成為一條不可逾越的生命線。”
2018年12月1日,華為公司副董事長、首席財務官孟晚舟因涉嫌違反美國對伊朗的出口禁令,被加拿大警方逮捕。2021年8月4日,孟晚舟引渡案聆訊在加拿大溫哥華再次開庭,而據外媒報導法官將於10月21日對此案件作出裁決。若罪名成立未來美國或可依據“雙重犯罪原則”將孟晚舟引渡至美國。
本案發展到現在,已經演變為國際政治博弈,但是可以推測本案當事人被起訴至少事出有因,不是純粹空穴來風。而這個“因”也許就出在中國企業赴海外發展過程中對於境外合規要求理解不夠深刻,導致不是所有細節都經得起推敲。不論是境內還是境外經營,如果企業和企業家不在合規上高度自律,不理解合規剛性要求是大勢所趨,那麼付出的“學費”會越來越高。
一、合規成為當下企業
生死存亡的第一道紅線
“合規”即是指企業在運營過程中應當合乎國家和社會的規範。由於不同行業的特徵不同,相應需要遵守的規範也不同,具體而言主要包含法律法規合規、監管政策合規、行業標準合規、企業與企業家行為符合道德規範合規等。
企業合規從來都是複雜、繁瑣、嚴格、多變的,但凡其中一個程式或流程出現疏漏,便極有可能導致企業在境內外開展業務受阻、商業信譽崩塌,甚至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企業違反規定生產經營的,輕則會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或侵權責任,重則可能接受行政處罰或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如,美的黃光裕因非法經營、內部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真功夫創始人蔡達標因職務侵佔等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抖音因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需賠付騰訊520萬元等事件,究其根本,均是企業內部合規系統出現疏漏所導致。
不過中國的企業很多出生於改革開放時期,並在發展中摸著石頭過河,早期經營的不規範很常見。但對於這類企業是否都要一棒子打死呢?那些帶“傷”趕路的企業與企業家能否有改錯的機會,彌補企業合規的瑕疵呢?筆者注意到,在企業或企業家刑事合規領域,很多地方已經開始試點合規不起訴政策,給企業與企業主在主動改正的基礎上,給予“不起訴”的機會。這樣的試點,其實大大促進了企業主動合規的進程。
二、大合規背景下,合規不起訴
給企業涉罪以改正機會
在後疫情時代下,由於現代企業承擔著多重重要的經濟和社會功能,如果僅因企業非主觀惡意而違法違規承擔過於嚴厲的法律責任,導致企業發展停滯甚至破產,不僅會造成員工大量失業、關聯企業發展受損、企業主“經濟性死亡”等一系列問題,也難以從根本上解決企業犯罪、企業合規存在瑕疵等的核心問題。
因此,在企業合規的大背景下,為了避免刻板執法給社會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合規不起訴“的相關政策近期陸續出臺,在督促企業進行合規自查的同時,讓合規不起訴成為企業自救新趨勢。
(一)什麼是合規不起訴制度
合規不起訴制度是指檢察機關對於那些涉嫌犯罪的企業,發現其具有建立合規體系意願的,可以責令其針對違法犯罪事實,提出專項合規計畫,督促其推進企業合規管理體系的建設,然後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的制度。我國現行法律並沒有確立針對企業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因此,這種制度正在探索和實踐落地階段。
(二)合規不起訴政策相繼出臺,合規不起訴制度在我國初現雛形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金山區人民檢察院,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等6家基層檢察院開展企業合規改革第一期試點工作。2021年4月8日,最高檢出臺《關於開展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啟動了第二期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涉及北京、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湖北、湖南、廣東等十個省(直轄市)。並於同年6月,聯合八部門出臺了《關於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
隨著試點檢察院陸續發佈相關檔,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在我國已漸漸成型。
(圖片來源:諍法達)
(三)合規不起訴的適用條件
1.適用主體
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針對企業犯罪,適用主體包括了企業和企業的實際負責人、控制人和核心人員等。
2.適用犯罪條件
合規不起訴制度可以適用於大部分輕罪案件,在滿足一定條件情況下也可以適用重罪案件。以試點地區之一的遼寧省人民檢察院為例,其出臺的遼寧省人民檢察院等十機關出具的《關於建立涉罪企業合規考察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合規考察制度意見》”)第六條規定,對涉罪企業適用合規考察制度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涉罪企業、人員系初犯、偶犯;(二)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單處罰金(本條第三款例外規定:對於該類人員依法應當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具有自首情節或者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或者該類人員有立功表現的,可以適用合規考察制度);(四)涉罪企業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主要犯罪事實無異議,且自願認罪認罰。”
3.適用案件類型
合規不起訴制度適用的案件類型在現行規定中沒有明確的完全列舉。以《合規考察制度意見》中列舉的部分類型為例,包括:污染環境罪;破壞自然資源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走私犯罪;銀行保險企業犯罪;地方金融組織犯罪;稅收犯罪;商業賄賂、擾亂市場秩序犯罪。雖然這一列舉是不完全列舉,但能夠看出,合規不起訴制度適用的案件類型以企業經營中涉及的法定犯為主,不包括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侵犯個人人身財產權利等方面的犯罪。
(四)合規不起訴的流程
1.啟動主體和時間
最高檢出臺的《方案》明確,合規不起訴的啟動主體為檢察機關。但其他主體,如公安機關、法院等主體,也可以依法在具體案件中就“合規不起訴制度”的適用提出建議。
在決定是否適用合規不起訴程式前,檢察機關首先須對案件是否適用合規考察制度進行審查。遼寧省檢等十機關出具的《合規考察制度意見》中規定:檢察機關應當自企業犯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對案件是否適用合規考察制度進行審查,並徵詢意見。
2.涉罪企業提出合規計畫
合規不起訴制度作為附條件不捕、不訴的制度,其前提是企業願意積極開展合規建設並接受考察監督,因此,檢察機關將涉案企業“認罪認罰”作為適用合規不起訴制度的前提條件,即在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後再出具合規計畫。
《合規考察制度意見》第十四條規定,適用合規考察制度的涉罪企業,應當在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後一個月內按要求向檢察機關和行政監管機關提交合規計畫。
所以,企業涉罪較輕並認罪認罰、積極建設企業合規系統、提交合規計畫並接受考察監督,是檢察機關不起訴的基本條件。
3.對於合規計畫的考察
檢察院對涉案企業及其負責人作出不捕、不訴決定,不是簡單的一放了之,而是通過對企業提出整改意見,推動企業合規建設,建立第三方評估制度,進行合規考察等後續工作。第三方組織應當要求涉案企業提交專項或者多項合規計畫,並明確合規計畫的承諾完成時限。第三方組織在合規考察期屆滿後,應當對涉案企業的合規計畫完成情況進行全面檢查、評估和考核,並製作合規考察書面報告,報送負責選任第三方組織的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和負責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
4.合規考察後的處理
對於涉企案件,依法可以不予起訴,但認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將不起訴決定書一併移送行政監管機關,由行政監管機關依法依規處理。企業不能按照合規承諾落實到位,再涉嫌犯罪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三、律師建議
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成文法意味著滯後於現實生活。合規不起訴試點工作有利於針對當下經濟發展現實,給予企業合規自新的機會。所以,作為企業家和企業,一是要“打補丁”、即補上合規的疏忽與漏洞;另外,一旦出現合規風險,甚至涉及企業與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要有與時俱進的法律常識,抓住“合規不起訴”的機會,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積極主動配合,爭取適用“合規不起訴”,避免刑事責任對企業與個人的重大不利影響。
對於律師來說,筆者不認為只有刑事律師才需要瞭解“合規不起訴”的最新規定,只要為企業與企業家服務,包括常年法律顧問,並購重組、資本市場律師,稅務顧問,財富管理律師,都應該對此新政有所瞭解,幫助企業與企業家合法解除困境。對於刑事律師,也提出挑戰——這是一類與企業合規相結合的刑事非訴業務,不僅要瞭解刑事相關法律,還要瞭解法律與行業、市場監管要求以及合規非訴業務,筆者認為大型律所或綜合律師團隊在合規不起訴法律服務上更有優勢。
當然,即使企業通過合規不起訴僥倖脫困,恐怕也要面臨行政處罰、行業懲戒等法律責任,也會面臨市場與大眾的負面評價,不規範合規的代價還是要支付。
所以,還是那句話——自律使我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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