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App過度收集個人資訊、“大數據殺熟”以及非法買賣、洩露個人資訊等行為屢禁不止。
8月17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的個人資訊保護法草案三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三審稿”)進一步完善了個人資訊處理規則,特別是對應用程式(App)過度收集個人資訊、“大數據殺熟”等作出了針對性規範。
01.限制過度收集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個人資訊
近年來,過度收集個人資訊頻頻引發質疑。
對此,草案三審稿進一步明確了處理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
同時還明確,處理個人資訊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收集個人資訊,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範圍。
草案三審稿還規定,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
草案三審稿規定,履行個人資訊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組織對應用程式等個人資訊保護情況進行測評、公佈測評結果,對違法處理個人資訊的應用程式,責令暫停或者終止提供服務。
02.對“大數據殺熟”作出針對性規範
近年來,一些商家通過收集、分析個人資訊並進行“大數據殺熟”,受到社會各界詬病。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也曾表示,社會各方面對於用戶畫像、演算法推薦等新技術新應用高度關注,對相關產品和服務中存在的資訊騷擾、“大數據殺熟”等問題反映強烈。
草案三審稿對“大數據殺熟”問題作出規定,利用個人資訊進行自動化決策,不得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草案三審稿充分賦予個人自主選擇是否接受自動化決策的權利,明確規定:個人資訊處理者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個人進行資訊推送、商業行銷,應當同時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或者向個人提供拒絕的方式。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作出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決定,個人有權要求個人資訊處理者予以說明,並有權拒絕僅通過自動化決策的方式作出決定。
03.對未成年人個人資訊嚴格保護、增加個人資訊可攜帶權的規定
未成年人個人資訊保護一直備受關注。
草案三審稿明確將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資訊作為敏感個人資訊,並要求個人資訊處理者對此制定專門的個人資訊處理規則。
草案三審稿還增加了個人資訊可攜帶權的規定。個人請求將其個人資訊轉移至其指定的個人資訊處理者,符合國家網信部門規定條件的,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提供轉移的途徑。
此外,草案三審稿也對死者個人資訊的保護作了規定。
草案三審稿明確,自然人死亡的,其近親屬為了自身的合法、正當利益,可以對死者的個人資訊行使本章規定的查閱、複製、更正、刪除等權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04.轉移到境外的個人資訊保護不應低於中國保護標準
值得關注的是,草案三審稿明確規定,轉移到境外的個人資訊保護不應低於中國保護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向境外提供個人資訊的條件等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其規定執行。
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障境外接收方處理個人資訊的活動達到本法規定的個人資訊保護標準。
草案三審稿明確了個人資訊跨境提供規則。
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者和處理個人資訊達到國家網信部門規定數量的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集和產生的個人資訊存儲在境內。
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組織的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網信部門規定可以不進行安全評估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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