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雙方意思自治的體現,對於規範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障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當事人不一定是懂法律的人,對於合同中出現的風險並不一定瞭解,往往過分依賴對方當事人的信用,一旦出現糾紛,將可能承擔嚴重的經濟利益損失風險。
在實務中,比較常見的是當事人由於合同履行產生糾紛後,才想到尋求律師的幫助,有些情況可以彌補自己的損失,但是有的情況具有不可逆性,無法彌補自己因合同缺陷造成的損失。因此,為了避免因合同履行中產生的風險,防患於未然,這就需要對合同本身進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審查。
第一,民事合同是民事主體經濟交易,民事交往的橋樑,也是社會財富、社會資源再分配的橋樑,是民事主體產生利潤的源泉,同時也是產生風險的源泉。通過律師把合同風險控制好,民事合同就是產生利潤的源泉,如果沒有請律師把關或者律師把關不嚴,民事合同就會產生風險的源泉。
第二,一個企業的核心能力並不是其訴訟能力,而是通過一系列管理能力的提升,避免由於工作疏忽而引起爭議和訴訟,從而避免不特定的法律風險,造成企業管理成本的增加。律師的合同審查業務可以幫助企業提升管理能力,為企業保駕護航。
第三,從律師的作用來看,實際上,律師真正發揮作用的是用過合同業務預防法律風險。訴訟之後再使用律師,則律師發揮的作用,就要受到許多客觀因素的限制。當然,前者律師的作用往往是不明顯的,當事人看不到,後者律師打一場官司,當事人容易看得到,也看到了律師的價值。但事實上,前者的律師作用要比後者的作用尤為重要。
第四,合同業務對樹立律師的專業威信的作用,往往不亞於訴訟業務,經過律師審查、修改、草擬的合同,事後往往要接受實際履行過程的檢驗,甚至要接受仲裁或者司法審查。如果做不好,聲譽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如果律師對合同出具法律意見書,往往還要承擔較大的責任。所以律師在從事審查合同業務的過程中,必須遵守律師職業道德,依據合同法律法規,審慎審查合同,從而有效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在律師合同業務重要性者一問題上,要避免將合同業務僅僅歸屬於法律文書。律師介入合同業務是為了更好地控制交易中的法律風險,並且隨著法律環境、經濟環境、客戶需要的變化而調整工作內容。如何在各種條件的約束下,通過合同文本以及對合同簽訂、履行行為的管理,實現企業交易利益的最大化和交易風險的最小化,是律師必須思考的問題。若將合同業務僅歸屬法律文書,律師的作用勢必大幅貶值。如果合同業務僅屬法律文書,就無需專業知識,甚至無需太高的文化水準,只需通過搜索引擎搜索,便可輕而易舉的找到各式各樣的合同範本。
綜上,從一個企業的發展來講,不可避免的要同合同打交道。如何才能避免合同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是每一個經營者必須去思考和研究的問題。
凡事預則立,謀定而後動,企業經營當然也不例外。合同就是財富,交易就是一種生產行為。現實中許多企業對此重視度不夠,以為找個律師幫忙看看把把關,大多數這樣的事情是免費的,當然專業的律師不會做的,或者也不可能給予超值的服務,只有等到風險降臨損失造成,亡羊補牢為之晚矣。合同審核雖然不能直接為企業增加收入,但是風險降低規避能為企業避免巨大損失,實際上是變相地增加了企業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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