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覺得,合同欺詐、合同詐騙罪兩者撲所迷離,難解難分。在實踐中,欺詐行為是合同詐騙罪成立的前提和基礎,沒有欺詐行為的合同詐騙罪是不存在的。
那麼,合同欺詐、合同詐騙相關法律是如何規定?如何快速區分合同欺詐還是合同詐騙?
一、法律規定
合同欺詐:合同欺詐亦稱合同詐欺,是指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合同詐騙:合同詐騙行為,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2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做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種情形,在法學理論界稱為“兜底條款”,這種條款內涵的概括性和不確定性,在司法實踐中給罪與非罪的認定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從法律上看,無論以何種“其他方法”,成立的前提須具備的共同要件,就是具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實施了“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
這些行為的表現形式雖然不一,但其內在特徵必須是相同的,即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使對方當事人產生錯覺,以致其“自願”將財物交付。並且,合同詐騙行為都是在簽訂與履行合同過程中所實施。
二、如何區分?
儘管合同欺詐還是合同詐騙有著許多相似之處,但仍可以抓住以下幾個容易辨識的區別:
1、行為人主觀故意形態不同
合同欺詐:合同欺詐屬於民事欺詐範疇。民事欺詐之故意,是指行為人具有故意欺騙他人的意思,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使被欺詐人陷入錯誤認識,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狀態。所以,合同欺詐既可以出於直接故意,也可以出於間接故意。
合同詐騙:合同詐騙罪這種目的型犯罪,其犯罪目的只能是直接故意,不可能存在間接故意的形式。也就是說,合同詐騙的行為人,對詐騙結果一定是持積極希望的態度的。
2、行為人主觀目的不同
合同欺詐:行為人是想通過履行合同獲得經濟利益,還是直接以騙取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這是劃分兩者界限的不可逾越的鴻溝。
合同欺詐的行為人採取了欺詐的手段,只是想讓對方產生錯誤的判斷,做出利於自己的行為,從而獲得更大的利益。就行為性質而言,其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屬於民法調整範疇。
合同詐騙:行為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採取欺詐手段的目的就是為了非法佔有對方財物。
因此,只要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即便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客觀上存在欺詐行為,也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一定的財產損失,也不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只能承擔因此導致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返還財物、賠償損失等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3、欺騙手段和達到的限度不同
合同欺詐:雖然在合同欺詐和合同詐騙罪中,行為人都會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手法,但合同欺詐中的欺詐行為,是在較輕程度上適當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虛構或隱瞞的事實並非合同實質性內容,通常不會影響合同的履行,如行為人誇大自己的履約能力,誇大合同標的的數量、品質,不告知合同標的物內在瑕疵,不聲明自己履行合同能力缺陷等。
即使隱瞞了部分真相,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積極創造條件履行,或雖然合同未完全履行完畢,可行為人已經為合同的履行做出了最大的努力,這種情況下都屬於合同欺詐。
合同詐騙: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主要採用前文提到的《刑法》第224條所列舉的手段,往往是無中生有或者無限誇大事實,是對合同實質性內容的隱瞞或虛構,其根本不打算履行或無能力履行合同。
4、對標的物處理方式不同
合同欺詐:合同欺詐的行為人通過欺詐行為獲取財物後,通常會按照合同約定的目的和內容,對財物進行處置,其意圖在於通過履行合同賺取更多的正當利益。比如上文中提到的張某,在拿到某超市的產品預付款後會用於採購合同約定的商品。
合同詐騙: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騙取財物的目的,則會用於其他非法經營或揮霍,他們既無履約意圖,更無償還打算。
通過對兩種行為基本構成的對比,我們可以發現,二者是一種特殊與一般的關係:凡符合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行為,都是民事合同欺詐行為;但民事合同欺詐行為是否成立詐騙罪,取決於是否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因此,判斷一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不能僅憑其具備合同詐騙罪前兩個階段性行為“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而簽訂合同”(符合民事欺詐行為的基本構造),就認定其構成合同詐騙罪,還需要看是否有後續幾個階段的行為,缺少任何一個階段的行為都是無法成立合同詐騙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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