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可約定產權歸屬,訴訟離婚法院不處理。”
01、情況簡介
詹某和黃某因性格不合,過不下去了。
婚姻期間購買了一套安居房,還沒有取得完全產權。
離婚時怎麼分割?
訴訟離婚的話,法院會判給誰呢?
02、情況分析
未取得完全產權的安居房,訴訟離婚法院不處理,協議離婚可處理。
首先,安居房產受限。
安居房本質為保障房,全稱為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銷售價格和轉讓年限,按照規定標準,主要採取市場化運作方式籌集、建設,面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單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購買的保障性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前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為購買本套保障性住房而向銀行設定的抵押除外。
其次,買安居房10年後可取得完全產權。
簽訂買賣合同10年後,安居型商品房產權所有人可以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繳納土地收益並按照市政府確定的標準繳納房產增值收益等價款,申請取得完全產權。
再次,訴訟離婚僅能確定使用權。
安居房雖然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訴訟離婚時尚未取得完整產權,法院一般不予處理所有權,但是可對房屋的使用權進行分割,確認一方有居住使用權。
待房屋產權所附條件成就後,雙方可另循法律途徑進行分割所有權,例如提起婚後財產糾紛之訴進行分割。
最後,協議離婚可約定產權歸屬。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安居房歸哪方所有,房貸由哪方承擔,待房屋產權所附條件成就後一定期限內,一方配合另一方辦理過戶手續。
以上約定有效,如果對方不配合,一方可提起婚後財產糾紛之訴,要求對方配合過戶。
03、救濟措施
未取得完全產權的安居房,最好通過協議離婚或調解離婚處理。
04、法院觀點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在(2018)粵0305民初3795號民事判決書中認為: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原、被告雙方簽字確認並在深圳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備案的《自願離婚協議書》對該涉案房產歸屬的約定為:安居房產權歸原告所有,原、被告雙方均無異議。根據該離婚協議的約定,本院確認前述涉案房產歸原告所有,被告應當協助原告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判決如下:
一、確認房產歸原告詹某所有;
二、被告黃某應於涉案房屋具備房屋產權過戶條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協助原告詹某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05、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七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
第四十一條 購買的保障性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前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為購買本套保障性住房而向銀行設定的抵押除外。
規定年限屆滿後,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取得完全產權的,應當繳納土地收益並按照市政府確定的標準繳納房產增值收益等價款。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四)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銷售價格和轉讓年限,按照規定標準,主要採取市場化運作方式籌集、建設,面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單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八條 簽訂買賣合同10年後,安居型商品房產權所有人可以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申請取得完全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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