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雲如何控制合夥人股權?

“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不批,股權不能轉讓。”

01情況簡介

20121012日,馬雲出資人民幣10萬元,設立一人有限公司杭州雲鉑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雲鉑),為擬上市公司螞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層股東。

2020821日,馬雲保留34%的股權,向井賢棟、胡曉明、蔣芳各轉讓22%的股權。

公司章程第七章規定,除股東會批准或因股東退出事項引起股權轉讓,原則上,任何股東均不得出讓、贈與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轉讓或處置其持有的杭州雲鉑股權或設置質押或任何其他權利負擔,違反前述約定處置股權將為無效且不具有效果。

馬雲作為小股東,如何限制其他股東轉讓股權,導致公司失控?

限制股權轉讓的章程有效嗎?

02情況分析

有效。

有限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東轉讓股權。

股份公司不能在不提供救濟管道的情況下,限制股權轉讓。

首先,有限公司看重人合性。

有限公司設立的基礎是股東間的良好信賴關係。

因此,公司法限制了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賦予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

同時,公司法規定了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其次,有限公司章程可限制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屬於章程的意定條款。

如果公司股東一致同意,可以在章程中對股東對外轉讓股權做出超出公司法的限制條件,可以視為股東對其擁有的權利的設限或放棄。

如果杭州雲鉑的章程中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股東不能對內及對外轉讓或贈與股權。

因為一旦股權結構變化或引入新的外部股東,將打破公司股東會的內部平衡,瓦解公司的股東間的信賴關係,破壞公司的信用基礎。

再次,股份公司看重資合性。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大多數股東無力與公司管理層進行協商並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中小股東易被邊緣化和外部化,利益易遭侵害,法律實施中對此必須予以關注;且股份有限公司屬於資合公司,股份流通性是其生命,股份轉讓的自由度不僅直接影響公司自身利益和公司內部中小股東的利益,更關涉公司外部第三人利益。

最後,股份公司不能無理由限制股東轉讓股權。

公司法規定,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未像有限公司那樣留有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尾巴。

在現有的立法框架下應包含兩層含義:一是股份轉讓必須依法進行;二是只要依法進行,股份就可以轉讓。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立法既已作出規定,不能通過公司章程予以變更。

未明確允許公司章程可就股份轉讓作出限制且未提供救濟管道的情況下,公司章程僅對股份轉讓作了限制,且無正當理由,更無相應的救濟措施,這使得公司可以不需任何理由地拒絕股東的股份轉讓請求,構成對股份轉讓的變相禁止,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資合性特徵及相關立法精神。

03救濟措施

巧用公司章程。

充分利用章程意定條款,保證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和股東的控制權,可有效的保持公司穩定。

04法院觀點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05)蘇民二終字第198號二審民事判決書中認為,依《公司法》關於“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約定對股份轉讓的限制。

05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份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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