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防止當事人轉移、處分被保全的財產,以保證將來生效判決的執行。
民商事案件訴訟中,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將來可能作為被執行人的債務人轉移財產逃避履行債務,當事人申請法院進行財產保全是最重要保障合法權益的手段。
依據提起財產保全申請所處案件階段的不同,財產保全可以分為訴前財產保全、訴中財產保全、判決生效後執行前財產保全。本文以最新的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操作,對不同階段財產保全如何操作進行簡要梳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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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階段的財產保全
訴前保全,是指在提起訴訟或者仲裁前,對於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依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而採取的保全措施。
利害關係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法律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首先,依據該條之規定利害關係人申請訴前保全必須符合“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的規定。而“情況緊急”的情形,則是法院是否採取保全措施的重要判斷依據。因此利害關係人申請訴前保全時,要提交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尤其涉及“情況緊急”的證據材料,如銀行帳戶已經有轉移的痕跡、房產準備私下過戶給第三方的證據。
其次,需要明確申請財產保全的管轄法院,如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其他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均可以成為訴前保全的管轄法院。
再次,申請訴前保全,利害關係人必須提供等額擔保,否則法院裁定駁回申請。【《民訴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二條:利害關係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應當提供擔保。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
最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訴前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應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或仲裁,否則申請人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訴前保全,具有及時、高效等特點,但因案件尚未進入訴訟或者仲裁程式,因此法院對其總是採取保守與謹慎的態度。因此,這要求利害關係人在申請訴前保全時,要嚴格的依據規定有針對性準備相應證據材料並積極的與法官進行溝通陳述“情況緊急”等事由以期增加保全成功的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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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中階段的財產保全
訴中財產保全指的是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後作出生效判決之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標的物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之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訴中財產保全。
首先,當事人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應向案件審理法院提交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其次,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申請保全的財產系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財產保全案件的規定》第五條】。
再次,訴中財產保全除依當事人申請之外,法院在必要時候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最後,申請保全,需要當事人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資訊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並在保全期間與法官積極溝通以及密切關注案件進展。
訴中階段的財產保全發生在一審過程中,依據上文論述操作即可。但尤為需要注意的是一審判決上訴後進入二審階段之前申請財產保全如何操作。
當事人依據《民訴法解釋》第一百六十一條“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採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採取。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應當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之規定進行申請即可。
對於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對第一審人民法院採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續保或者採取新的保全措施的,二審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實施,也可以委託第一審人民法院實施。【《民訴法解釋》第一百六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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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生效後執行前財產保全
對於訴前保全與訴中保全,筆者已在上文進行了簡要論述司法實踐中爭議不大。但是對於判決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情況,不申請保全將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能否申請保全?如果可以,應向哪個法院申請?
答案是肯定的。債權人依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六十三條“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情況,不申請保全將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後五日內不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之規定可以提起財產保全。
需要注意的是,判決生效後執行前保全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判決生效後執行前申請保全的申請時間必須要在進入執行程式前,因為一旦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式後,當事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資訊或者財產線索用以強制執行了。
2.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後五日內要申請強制執行,否則不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3.判決生效後執行前申請保全的管轄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進行確定-即依據執行案件管轄的一般規定確定。
4.判決生效後執行前申請保全,因判決已發生效力,因此不需要提供擔保。
5.該階段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提供書面申請,具體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財產保全案件的規定》第一條“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製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並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司法程式不同階段的保全,對於案件取得生效判決後的至關重要。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執行程式相關規定辦理。筆者通過梳理訴前、訴中、判決文書生效後執行前三個階段財產保全,為案件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供簡要的指引,以與讀者進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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