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制度來了,“公證遺囑”仍為首選?

前言:《民法典》推出了遺產管理人制度,很多律師認為:財富傳承的又一個“風口”到來了,在遺囑中被指定為遺囑執行人,在遺產繼承階段擔任遺產管理人,將成為新的律師業務增長點。在“遺產管理人”業務研討會中,各位嘉賓各抒己見,闡述了自己的觀點。

“遺產管理人”話題越來越火,很多人(甚至專業律師)都有點困惑,遺囑應該怎麼立,才能與時俱進,和遺產管理管理人制度“無縫銜接”?


首當其衝的問題:應該立何種形式的遺囑?

《民法典》規定,遺囑可以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列印遺囑、錄音錄影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形式。明月律師建議首選“公證遺囑”,具體理由如下:

一、公證遺囑的證據效力更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也就是說,公證遺囑效力不再“優先”了。但相比於其他形式的遺囑(屬於“私文書”),公證遺囑屬於“公文書”,仍擁有《民事訴訟法》所賦予的“強證據”效力。在發生多份遺囑、真實性存疑且衝突的情況下,公證遺囑“勝出”的概率是更大的。

譬如,有些企業家,雖然家庭財富多,但往往家庭關係也複雜,波譎雲詭、暗流湧動。在做家庭財富傳承規劃時,立遺囑容易糾結,遺囑執行人也難定。這樣的情形下,財富規劃的第一步,就是要確保法律檔真實、有效、經得起話花樣百出的爭產挑戰。毋庸置疑,公證遺囑的“防禦力”是最強的。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二、公證遺囑更易通過“遺囑檢認”:

在有遺囑的情況下,確認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首先要確認該遺囑的效力,即遺囑檢認。我國目前並沒有專門、統一的遺囑檢認制度。實務中,訴訟案件通過法院來檢認遺囑,無爭議的情況下,都是由公證處來檢認遺囑。

中國公證員協會發佈的《關於繼承公證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明確區分了針對不同類型遺囑在確認遺囑效力時的“區別”做法:有了公證遺囑,公證機構的審查、核實的邏輯是“推定有效”,而針對其他類型的遺囑,公證機構的審查、核實會更加審慎,其內在邏輯是“需法定繼承人書面確認無異議”才能認定遺囑效力。

值得關注的是,浙江省杭州市互聯網公證處於今年六月發佈了《辦理遺囑檢認(確認遺囑)的業務指引(試行)》,其中規定了遺囑檢認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遺囑真實性確認、遺囑有效要件判斷、遺囑效力障礙事由排查、最後一份有效遺囑的核實、影響遺囑發生效力的情況。顯而易見,如果待檢認的這份遺囑是公證遺囑,遺囑檢認最難的“真實性、有效性、效力障礙排查”這三個方面則是基本可以直接確認的。

綜上所述,雖然不論什麼類型的遺囑,公證處都可以來檢認,但是根據不同的檢認規則,公證遺囑被檢認通過的概率也是更高的。

三、複雜傳承安排中,公證遺囑的執行更安全、更有效率:

在複雜傳承安排中,遺囑內容除了會指定執行人(遺產管理人)以外,還可能會考慮遺囑監護、遺囑信託、遺囑捐贈等內容。遺囑生效後,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遺囑監護人、遺囑信託受託人、遺產受贈人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都會需要公證處出具相應的權利外觀公證書。如果傳承者生前所立的是公證遺囑,公證處在出具這些權利外觀公證書時,審查更容易、更高效,遺囑執行也將更有效率。

舉個例子,在國內首例公開報導的“意定監護和遺產捐贈”相結合的複雜傳承案例中,涉及到包括但不限於:#意定監護#委託監護與遺囑監護的銜接#遺囑信託#慈善捐贈#監護報告#臨終關懷#遺體捐贈#死者人格權#遺囑保管#遺囑效力確認#遺產核查#公證調解#二順位代位繼承#酌取遺產權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繼任信託受益人#遺產清單#遺產保管#遺產處理#債務承擔#遺物整理#慈善機構選任慈善監督#涉港財產#公證監督……等知識點。

很顯然,如果沒有公證員協助立遺囑人事先全面、縝密的公證遺囑安排,如果沒有公證處在遺囑執行層面的全程協助,傳承者的意願是很難及時、順利實現的。


對於致力於家庭財富保護與傳承法律業務的律師們而言,應當充分認識到公證遺囑的特點和優勢,不應繼續固執於“遺囑見證”的律師業務,而應當借助公證機構在家事法領域的非訟司法管轄權,和專業的公證員強強聯合、取長補短、通力合作,具體而言:

1、若律師既提供遺囑見證法律服務,又提供遺囑執行法律服務,則有利益衝突之嫌,公信力遭受繼承人們的質疑,在後續遺囑執行階段,會遭遇很多麻煩。

2、建議的做法是:遺囑形式選擇公證遺囑,律師前期做好立遺囑人的家庭人員和財產狀況的調查梳理,共同參與遺囑(遺囑執行、遺囑監護、遺囑信託等)方案的設計。

3、在公證遺囑中,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可以被指定為遺囑執行人或者次順位遺囑執行人,也可以被指定為遺囑執行(遺囑信託/遺囑監護)的監督人。

4、在遺囑生效後,公證機構依職權為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出具遺產管理人、遺囑指定監護人、繼承權確認等權利外觀公證文書,協助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履行核查遺產線索、債務提存、製作遺產清單、保全遺產、分割遺產等遺產管理人的職責。

免責聲明:本平臺不保證所提供資訊的精確性和完整性,內容僅供學習交流和參考,對任何人使用本資訊所引發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我們旨在傳播美好。

本平臺文章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若平臺發佈的內容涉及侵權或來源標記有誤,煩請告知,我們將根據要求更正或刪除有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