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意外發現前夫婚內出軌的證據,能否追討精神損害賠償呢?日前,福建省武平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婚內出軌精神損害賠償追討案。
陸某與劉某原系夫妻關係,雙方由於性格不合等原因多次爭吵致感情破裂。之後,陸某隱瞞其婚內出軌的情況,與劉某協議離婚。劉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於2020年4月與陸某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並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協議書中寫明,以劉某無過錯為由,陸某需支付其經濟幫助款7萬元,該款已實際履行。
離婚後不久,劉某意外得知陸某在離婚後短時間內與他人結婚,且生育一子,由懷孕生子所需時間週期推算,陸某顯然是婚內出軌。經查實,陸某於2019年2月與他人發生婚外情後開始同居,後致他人懷孕。陸某還因此事被有關部門誡勉談話。
劉某認為,陸某的行為違背了婚姻忠誠義務,深感受傷,憤而將其訴至法院,要求陸某書面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本應履行夫妻間的忠誠義務。陸某在婚內與他人同居並致其懷孕,在離婚後生育一子的行為違反了該義務,給劉某造成了精神壓力和痛苦,依法應予賠償。
鑒於劉某在離婚後才知悉陸某與他人同居並生育的事實,現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並無不妥。根據陸某的過錯程度、損害的後果、當地平均生活水準等因素,結合雙方在協議離婚時,陸某以劉某無過錯為由,已經對劉某作出一定程度的經濟補償的情況,法院遂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二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酌定判決由陸某支付劉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訴訟期間,劉某以陸某已在答辯狀中向其進行了賠禮道歉為由,放棄要求陸某向其作出書面賠禮道歉的請求,法院予以准許。案件宣判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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