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萬銀行存款5年後僅剩1元銀行卻不願擔責,有何內情?


2009年,山東棗莊的孫女士向棗莊農村商業銀行薛城支行存入100萬元,然而5年後再去查看,這筆錢只剩1元!在法院判決銀行賠償存款及利息後,銀行方面仍未賠付,直到202171日,法院強制執行。78日,山東農信回應:徹查!


100萬元的銀行存款在5年後只剩下1元,背後究竟發生了什麼?

裁判文書網近日公佈這樣一起案件判決。2009722日,原告孫某某在被告棗莊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原山東棗莊恒泰農村合作銀行恒泰支行)處存款50萬元,被告給原告存摺。200995日,原告在被告(原山東棗莊恒泰農村合作銀行薛城支行永福北分理處)處存款50萬元,被告給原告存摺。


2014年下半年,原告孫某某持存摺到被告處取錢,被告說只有一元錢的存款,爭吵中被告報警,派出所記錄材料後並未處理,告知原告去法院處理。

山東省棗莊市薛城區人民法院判決書顯示,2014928日,魯銀監准(2014409號中國銀監會山東監管局(批復)載明棗莊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業的同時山東棗莊恒泰農村合作銀行自行終止,其債權債務由棗莊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擔。山東棗莊恒泰農村合作銀行薛城支行即為本案被告。

棗莊農商行辯稱,原告無證據證實涉案100萬元已經交付給薛城農商行。孫某某提交的存摺是偽造的。根據棗莊農商行關於涉案存摺留存個人業務存款憑證及客戶交易明細顯示,涉案尾號5245存摺僅有2009722日開戶1元存款記錄及流水,並未存款資訊記載。涉案尾號為6260存摺系0元開戶,並無存款資訊記載,亦無該涉案存款結息記載,表明無涉案存款。棗莊農商行同原告之間不存在儲蓄合同關係。相關存摺是偽造。

棗莊農商行稱,孫某某因涉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案經薛城公安分局201716日立案偵查,後對其刑事拘留,後因患有嚴重疾病於20184月採取取保候審措施。此外,棗莊農商行辯稱孫某某陳述2009年存入到2014年打算支取,長達近6年時間對該資金不予管理,不符合常理。

山東省棗莊市薛城區人民法院判決書指出,根據棗莊市公安局薛城公安分局在偵查過程中委托青島正源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報告。經過了一段時間的調查,202049日,棗莊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出具《終止偵查決定書》,載明經查明沒有證據證實孫某某實施了變造金融票證的行為。

法院認為,依據刑事偵查卷宗中原告名下的帳號交易明細以及與此交易明細時間、存入數額均一致的三份《個人業務存款憑證》可以認定原告在被告處存入了共計100萬元款項,被告對此亦予以認可,據此即可以認定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100萬元的儲蓄存款合同關係。

即使原告提交的存摺經刑事偵查後被認為存在變造,棗莊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亦已經作出“沒有證據證實孫玉梅實施了變造金融票證的行為”的認定,故對被告以原告持有的存摺系偽造否認原告存款100萬元事實的抗辯事由,不予采信。


實際上,存款中有大部分都被另外一個人,即田某取走。法院指出,雖刑事偵查卷宗中記載田某在《訊問筆錄》中認可除了2009727日現金支取49,999元、49,999元,2009729日現金支取49,999元、49,990元以外的其他取款均系田某所為,但被告亦未提交證據證明田某系取得了原告孫某某的授權進行取款或者田某與原告孫某某之間串通欺騙。

即使案涉存款系被田某取走,被告作為儲蓄存款合同關係中的金融機構,未盡到保證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導致儲戶的存款損失,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在承擔相應的責任後,可依據其他法律關係向田某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存款100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棗莊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孫某某支付存款100萬元及利息。

50萬元為基數,自2009722日起至清償之日止;以50萬元為基數,自200995日起至清償之日止,均按照棗莊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佈的同期同類人民幣存款利率計算。

對此,78日,山東省農村信用社聯社公告稱,工作組已進駐棗莊農商銀行,對事件和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徹查。工作組將以事實為依據,逐一調查存取款流程各個環節,對發現的失職瀆職行為嚴肅追責問責,查實的從重處理,絕不姑息;調查不實的,依法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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