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PK公證贈與,孰勝?

隨著時代的發展,民眾法律意識不斷提高,越來越懂得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財產權利,其中常見的是進行公證,但在這個過程中也少不了一些糾紛。

近日,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及公證贈與和公證遺囑的案件,老人將房屋先公證贈與給孫子,後又以公證遺囑的形式將該房屋留給三個兒子,在後的公證遺囑能對抗在前的公證贈與嗎?


老陳系陳大、陳二、陳三、陳四之父。陳小四系陳四之子。

2014年2月,老陳與孫子陳小四簽訂贈與合同,約定老陳將其所有的系爭房屋贈與陳小四,後該贈與合同經過公證。

2015年2月,老陳起訴要求撤銷上述贈與合同,未獲法院支持。

2015年9月,老陳立下公證遺囑,遺囑載明:“去世後,系爭房屋由陳大、陳二、陳三共同繼承。”

老陳去世後,後人因房屋歸屬發生糾紛。現陳小四起訴要求確認系爭房屋產權歸其所有。

老陳與陳小四簽訂的贈與合同經過公證,在沒有證據證明受贈人有法定撤銷情形的情況下,屬於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

雖二人未辦理系爭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但贈與合同系諾成性合同,不以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為生效要件,該贈與合同合法有效,老陳負有履行該贈與合同的義務。

老陳雖有要求撤銷贈與合同的意思表示,但未獲支持,又立公證遺囑,該遺囑不能對抗經公證的贈與合同的效力。故判決陳小四可依贈與合同取得系爭房屋產權。

一、贈與合同是否生效與贈與財產所有權是否轉移有關嗎?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因此贈與合同自贈與人同受贈人達成一致意見時就已生效。本案中,贈與出於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真實有效,合同本身效力沒有爭議。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上述規定實際上確定了合同效力和物權變動效力的區分原則,即“物權行為獨立原則”,贈與合同是否生效與贈與財產所有權是否轉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本案系爭房屋雖未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但不影響贈與合同生效。

二、經公證的贈與合同可以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任意撤銷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並不是無限制的,為維護合同的嚴肅性,鼓勵贈與合同訂立雙方能夠審慎訂立、誠信履行贈與合同,法律規定贈與人撤銷贈與也是有條件的。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應該說是贈與人經過慎重考慮的,不存在一時衝動的問題。如果允許贈與人任意撤銷公證贈與,則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所以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銷權。

三、哪些法定情形下贈與人可行使撤銷權或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可任意撤銷,但贈與人和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在出現以下法定情形時可行使撤銷權或者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2.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3.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法律賦予贈與人在上述法定情形下可行使撤銷權或不再履行贈與義務,實際上是對任意撤銷權的補充和完善,平衡雙方權利和義務。本案中,雖然陳大等提出陳四、陳小四讓老陳自生自滅、不履行贍養義務等,但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且拒絕贍養的界定很模糊,侵權行為需要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該案中並未出現可行使法定撤銷權或不再履行贈與義務的情形。

綜上所述,贈與合同已合法生效,也不具備撤銷的情形,老陳已將房產贈與陳小四,此後立公證遺囑時對所處分的財產不具有處分權,因此,本案中,在後的公證遺囑不具有對抗在前的公證贈與合同的效力。

對老年人來說,一份不可撤銷的公證贈與並非益事,可能會引發子女無故揮霍父母財產或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結果,建議老年朋友即便是關愛子女,也不宜過早將全部財產贈與子女,尤其是公證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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