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同居免不了財產的混同,雙方在日常生活中的共同財產應該如何認定?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
雙方的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一是該財產必須是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
二是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應該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都當然的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若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事先有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就不屬於共同財產。
不屬於共同財產的情形:
一方同居之前的個人財產,以及因該個人財產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紅利等),一般仍作為該方的個人財產對待;
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歸個人所有;
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繼受取得的財產在有聲明歸一方所有時,歸繼受取得人一方所有。
02、同居期間產生的債務由誰承擔
關於未婚同居期間產生的債務誰來承擔的問題,主要是認定如何是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具體看債權、債務產生的原因:
1、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可以確定份額的,依份額享有和承擔。
2、因撫養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債務為共同債務,因撫養各自的子女及贍養形成的債務為義務人個人債務。
03、同居期間一方的債務,債主可以找另一方承擔嗎
戀人之間同居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產生的債務,一般來說都是由一方承擔,如果一方無力承擔,另一方如果願意為其承擔,債主也是可以找其清償的。不過如果對方不願意承擔同時又不屬於共同債務的話,那麼作為債主此時就應該及時找相應的債務人清償。
但是如果當同居期間一方欠下的債務,用於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的債務,屬於是共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向雙方主張債權。
雖然有人說婚姻是愛情的墳墓,結婚只是一張紙的事,但從法律角度來說完全不是這樣的。同居而不結婚則意味著當兩人之間產生矛盾爭執要分開時,是不能按照法律中關於夫妻關係的相關條文來判的,無論是財產還是債務處理起來都會變得非常複雜。
結婚與否當然是個人自由,如果選擇同居不結婚,就要做好不能享受夫妻關係所帶來的的權利的心理準備,或者同居前就商量好財產和債務的劃分,簽訂協議。
但是講真,一個願意在同居前好好協商的伴侶難道不值得的託付終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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