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 簽了合同之後發現被騙,可以解除嗎?

最近小編被諮詢最多的就是關於合同詐騙的問題,今天繼續以案說法,提高企業對合同詐騙的警惕性。

在企業的發展過程中,相信有不少企業都有遇到這種情況。而合同詐騙又是很多企業都怕遇到的問題,大公司尚且會遭遇合同詐騙,更何況中小企業呢?對於中小企業來說,被騙後不僅欠款追不回來,企業的經營很有可能也難以為繼。

合同詐騙兩年後才發現  數千萬金額恐難追回

20201229日,華伍股份發佈了關於公司報案後收到《立案通知書》的公告,稱合作方藍衛公司涉嫌偽造中標通知書及軍工企業採購訂單,或構成合同詐騙,導致剩餘貨款3724.4萬元存在無法收回的風險。


據公司公告,公司於2018年與江蘇藍衛光學眼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衛公司)開展業務合作,藍衛公司稱其與某軍工企業簽訂了軍用護目鏡軍工訂單專案,並向公司出示了相關的合同等資料,因藍衛公司自身資金緊張無力採購生產所需的原材料,向公司提出先期代為採購原材料,待其軍工訂單交付並收到回款後,向公司支付原材料費用及合理的利潤。


根據原材料需求,華伍股份於20186月和7月與藍衛公司分別簽署金額為4141萬元和1583.4萬元的原材料銷售合同。

兩筆銷售合同分別簽署後,華伍股份即與藍衛公司指定的供應商分別簽署了金額為3480萬元和1315.44萬元的採購合同,按採購合同約定支付了相關款項合計4795.44萬元至供應商銀行帳戶。

2018年半年報中,公司在應收賬款中列出了這一則欠款。


但是後來這則欠款一直未償還,華伍股份公告表示,截至2020年初,藍衛公司欠公司3724.4萬元,公司多次向藍衛公司及其負責人員催收貨款,但對方總是以某軍工企業未結算給其款項為由推諉,引起公司質疑。

公司通過多方調查後發現藍衛公司人員提供給公司的中標通知書和與某軍工企業的採購訂單等材料涉嫌偽造,藍衛公司涉嫌合同詐騙。

為維護公司權益,華伍股份於202012月向江西省豐城公安局進行報案,之後便收到了江西省豐城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書》。

華伍股份反應慢了,信披違規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上市公司要依法進行資訊披露,特別是公司的財務資訊。此事華伍股份反應有點慢了,信披上就存在違規。《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 是我國迄今為止最權威最全面的上市公司資訊披露法規,《證券法》、《公司法》裏面都有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的法律規定。

1、簽合同的時候,未履行資訊披露

從公司公告可以看出,公司與藍衛光學的合作並不是簡單日常經營合同,雖然公司業務裏有涉及到“軍用航空零部件產品”業務,但是實質上這次合作是一種變相的財務資助行為,公司拿錢為對方買原材料,對方收到貨款後歸還公司預先墊付的資金並給予一定的利潤分成。

如果是按照財務資助的形式進行資訊披露,公司就應當召開董事會進行審議,並進行對外公告,而從公司過往公告中並未看到這樣的公告。


2、發現被騙的時候

公司公告表示,12月初開始報案的,也就是說12月初公司就發現了對方涉嫌詐騙,根據資訊披露及時性原則,公司應該在發現的時候就立即進行披露,並提示風險,因為涉及到3724.4萬元的資金,占公司2019年經審計淨利潤的47.6%

但是公司選擇資訊披露的時間點為收到《立案通知書》,顯然有點晚了。

另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公司20201月以來,先後發佈了7次股東減持預披露公告,其中主要為公司董事和高管,這樣很容易讓人懷疑,董事高管提前知道了消息進行減持。


涉案公司實控人多次被納失信

據瞭解,華伍股份在2010728日登陸創業板以來,經營業績並不穩定,2018年還出現虧損。直到2019年,公司實現營業收入10.74億元,同比增長16.04%,淨利潤0.78億元,成功扭虧為盈。2020年前三季度,實現營業收入9.34億元,同比增逾三成,淨利潤1.37億元,同比翻倍。

此次被涉嫌合同詐騙的3724.4萬元,約占其前三季淨利的27%。不過,此事對華伍業務的正常運營不會造成重大影響,華伍也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爭取將損失降到最低。

企查查數據顯示,藍衛公司實際控制人為吳廣旭。經查詢,吳廣旭所持藍衛公司的部分股權處於質押狀態,且其中400萬股的質權人恰為華伍股份。除質押外,吳廣旭在2017年就被列為失信執行人,被查封房產、車輛等,拒不履行判決而被拘留15天,藍衛公司的股權也被凍結。


吳廣旭關聯公司共有4家,其中一家已被註銷,江蘇新維景光學眼鏡有限公司為失信企業。在風險資訊顯示中,吳廣旭本人已6次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7次被限制高消費;還因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執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等案由,被多次起訴。

近年上市公司屢遭合同詐騙

近年來,上市公司遭遇詐騙的案例屢見不鮮,少則幾十萬,多則上千萬,甚至上億元。以下列舉幾個案例:

120189月,華業資本發佈公告,因應收賬款逾期引發公司遭遇合同詐騙,涉案金額高達101.89億元,直接導致公司存量應收賬款面臨部分或全部無法收回的風險。

220196月,湘電股份發佈公告,公司全資子公司湘電國際貿易(以下簡稱“湘電國貿”)與上海煦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上海弘升紙業有限公司開展的多筆紙漿貿易業務中,湘電國貿的交易對方涉嫌合同詐騙,合同金額高達3.7億元。


3202011月,康尼機電發佈公告,公司原收購子公司廣東龍昕科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廖良茂因合同詐騙,被判無期徒刑,並責令其向康尼機電退還19.32億元。

上市公司都會被騙,更何況是小公司呢?企業應當將防止合同詐騙作為第一要務。不過合同詐騙的確難以避免,那如果簽了合同之後發現被騙,可以解除合同嗎?

如何進行合同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二、合同解除的條件及方式

()合同解除的條件

合同解除的條件分為約定條件法定條件兩種:

1、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

約定解除合同即協議解除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原合同關係。其實質是在原合同當事人之間重新成立了一個合同,其主要內容為廢棄雙方原合同關係,使雙方基於原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歸於消滅。協議解除合同應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內容不違反強行法規範和社會公共利益;(4)採取適當的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這是約定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據,這個條件是合同成就時就存在的,只要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了這些條件,解除合同的前提就存在了。這時,當事人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也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合同。


2、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二)合同解除的方式

(1)協議解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

(2)單方解除:是指解除權人無需征得對方的同意,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對方,或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向對方主張,即可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3)法定解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

(4)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

其實,不止上市公司,一些中小企業都頻頻被卷合同詐騙的旋渦,一些公司在被騙多年後,才發現業務或合同出現重大問題,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這些公司內部經營流程中的管理疏漏和風控漏洞,因此公司平時一定要進行充分的風險管理和排查,避免合同詐騙事件的發生。企業想要最大化的避免掉入了合同詐騙的陷阱中,可以聘請專業的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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