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實施後,離婚糾紛15大法律焦點問答

1、離婚有哪些方式?

1)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2)或者,通過法院起訴,獲得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調解書。

注:當事人在法院領取了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後,就不需要再去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具有與離婚證同樣的法律效力。

2、哪些人屬於法定的近親屬?


(圖1:近親屬關係圖)

3、哪些人屬於法定的家庭成員?


(圖2:家庭成員關係圖)

4、成年子女在什麼情況下,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的權利?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情況下,可以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因此,高中畢業之後,父母無繼續支付撫養費的義務。

5、配偶有重大疾病,可以撤銷婚姻嗎?

根據法律規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撤銷婚姻:

1)配偶確實患有重大疾病(參考《母嬰保健法》規定的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及有關精神病等三類疾病);

2)重大疾病的發病時間早於辦理結婚登記時間;

3)配偶在結婚登記前沒有告知重大疾病情況;

4)一方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

6、哪些債務是配偶一方的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2)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擔的債務約定由其中一方負擔,且相對人知道的;

3)夫妻一方婚前所負擔的債務,且該債務未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

4)夫妻一方從事賭博、吸毒等犯罪違法活動中所負擔的債務。

7、哪些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所負擔的債務;

2)夫妻一方事後追認所負擔的債務;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擔的債務。

8、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登記離婚嗎?


(圖3:登記離婚中的離婚冷靜期制度)

不一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在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冷靜期結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

因此,原則上在訴訟離婚過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願,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在冷靜期內,法院需要進行必要的調查,查明案件事實情況,以便對判決離婚提供事實依據。但是對於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法院不應當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以避免受害人持續性受到家庭暴力的傷害。

9、子女年齡對撫養權糾紛判決的影響?


(圖4:子女撫養權歸屬圖)

1)不滿2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2)已滿2周歲的子女,以協商為原則;協商不成,以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3)已滿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應當尊重子女的真實意願來判決。


(圖5:例外或優先考慮情形)

10、如何適用“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法定離婚事由?

分居必然無法共同生活,而共同生活包括夫妻生活、經濟合作及履行夫妻義務等方面,即夫妻之間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包括停止性生活,經濟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互相扶助等。但是並不必然以該理由就會導致法院判決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主要依據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認定感情破裂要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判斷。


(圖6: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14大情形)

11、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中,孳息分為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按照原物的自然規律而自然滋生和繁衍的新的獨立的物。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法定孳息,是指物依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法律行為而產生的孳息,例如存款利息、公司股權分紅、房產升值等。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自然增值,是指在財產所有人擁有的財產因所有人以外的變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現的價值增長狀態,即財產發生變動而產生的收益並非來自於夫妻一方個人的行為因素,而是來自非其本人因素而產生的價值增長。


(圖7: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內增值部分歸屬)

12、離婚後,父或母可以一方更改子女姓氏嗎?

不可以。

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父或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者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13、對於期房,法院能否對房屋所有權歸屬作出判決?

離婚時雙方對期房歸屬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法院一般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上述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訴訟。

14、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多久?

三年,自當事人發現該財產之日起計算。

15、對於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以其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的房屋,該如何分割?

原則上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歸不動產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對於婚後共同還貸的款項以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補償的計算方法如下:


(圖8:主流演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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