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怎麼舉證?這份指南告訴您


一、關於當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

(一)提交記載夫、妻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繫方式、身份證件號碼等基本資訊的材料,如身份證、戶口名簿、居住證明、護照等;

(二)婚姻關係成立的證據,如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關係成立的證明資料等;

(三)在境外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關係成立的證據應經過法定的公證、認證程式。   

二、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材料

(一)一方重婚的,可提交該人因重婚罪被刑事處罰的法律文書;一方與他人同居的,可提交相關的證據;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可提交法醫鑒定、病歷、報案證明、公安機關詢問調查資料、身體受傷的照片等;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可提交有關機關出具的證明等;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可提交有關部門予以處罰的法律文書;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可提交相關的證據;

(五)一方被宣告失蹤的,應提交公安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人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也可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民事判決書;

(六)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證據。

  

三、證明由一方撫養子女為宜需提交的材料

(一)婚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的證據,可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名簿等;

(二)對撫養子女較為有利證據,可提供工資證明、社保證明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證明,以及房產證等;

(三)健康的身體對直接撫養子女有一定影響,如果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一般不宜與其共同生活,可提供相關患病證明等;

(四)更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方面的其他證據。

四、證明婚前財產的材料

(一)在結婚登記前取得的動產、不動產、股權、知識產權等;

(二)在結婚登記前父母等親屬的贈與;

(三)其他應歸個人所有的財產。

五、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材料

(一)共同財產為房產的,可提交不動產登記簿、房產證或購房合同、購房發票等;

(二)共同財產為車輛的,可提交機動車註冊證書、行駛證等;

(三)共同財產為存款、股票的,可提交存摺、銀行卡、股東證、資金帳號、券商開戶資料等;

(四)共同財產為股權的,可提交公司的工商登記資訊、股東證、出資證明書等;

(五)主張一方有債權的,可提交相應的債權憑證;

(六)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其他證據。


六、證明簽訂相關財產協議的材料

如夫妻雙方有簽訂相關協議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可在起訴時向法院提供相應的協議書等證據。

七、證明夫妻共同債務的材料

(一)夫妻雙方共同簽名確認所負的債務,可提供有夫妻共同簽名的合同;

(二)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可提供一方所欠債務及該筆款項實際用於家庭日常生活的證明。

注意:同一原告在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後,在六個月內又起訴離婚的,一般不予受理。如果出現新情況、新理由(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等)本院可予受理,但需提供新情況、新理由的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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