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丈夫獨自買房,
離婚時,
妻子稱婚後兩人共同還貸,
要求分割房產增值部分,
丈夫卻稱是用母親的資助還貸,
與妻子無關。
近日,法院審理了該案。
婚後還貸花了誰的錢?
2017年,小紅和小東確定戀愛關係後不久就登記結婚。小東婚前以其名義購得房屋一套,總價約200萬元。婚後,雙方約定共同還貸,每月還貸金額約6000元。
後兩人因家庭瑣事矛盾升級,感情逐漸破裂。2019年10月,小紅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要求小東向其補償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還貸金額的一半約13萬元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
小東表示同意離婚,但不同意小紅的其他訴訟請求,辯稱該房產應屬小東個人財產,小紅無權要求補償。理由是該房貸還款帳戶有小東的婚前財產2萬餘元,小東母親曾於2017年12月15日向小東的另一銀行帳戶轉入10萬元,小東隨後將這10萬元轉至自己的支付寶帳戶。自2018年2月27日起,小東定期從其支付寶帳戶向房貸還款帳戶轉入還貸款項。另小東母親在2020年3月至10月期間共計轉賬13.5萬元至小東的另一銀行帳戶。因此小東認為,其婚後的還貸款項實為其母親資助,並非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根據小紅的申請,法院搖珠對涉案房屋現價進行評估,評價價格為353.9萬元,該房屋升值已高達百萬。法院另查明,自2017年12月6日至2020年11月4日,雙方共償還銀行貸款本息26萬餘元。
法院:“均由父母出資”不實
本案中,法院審查小東提供的證據後認定該房屋的貸款在雙方婚後至2018年2月前使用的是小東婚前財產22014.57元進行還貸,該部分款項應予扣除。
2018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前的貸款,大部分由小東在每期貸款到期前予以轉賬支付,小東提供的銀行流水不能證實為其母親轉至銀行的10萬元是用於還貸的專款,小東亦有通過別的銀行轉賬用於還貸,另2018年5月小紅亦轉賬5000元至該帳戶由小東負責還款。因此小東認為婚後還貸款項均為其父母資助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採納。
對於2020年3月後,小東母親每月直接轉賬到小東的還貸帳戶用以償還貸款的行為,法院認為,小東於2019年11月26日收到小紅起訴離婚的訴狀後,意圖以上述的10萬元形成證據鏈,說明該房自始至終由其家人資助,明顯是為獨攬房屋巨額增益,該行為有損小紅的合法利益。
因此,法院對小東上述行為不予認可,並對該時段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予以分割,從而有力地保障妻子的合法權益。
法院經審理,判決准許小紅與小東解除婚姻關係,小東應向小紅補償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房產的共同還貸部分的一半12萬餘元和還貸增值部分的一半約19萬元。
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提醒:共同還貸可分割增值部分
近年來,婚前購置房屋、婚後還貸的情況越發普遍。在訴訟或準備離婚時,購房方通過擅自變更還款資金來源的手段,掩蓋雙方共同還貸的事實,意圖獨享或多占房屋增值,這種行為顯然有違公平正義。
如上述行為得到法院支持,無疑有悖於人們對婚姻的合理預期,增加夫妻雙方矛盾,不利於家庭的和諧穩定。因此,上述企圖多占共同增值部分的行為,必然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該案例亦回應了如一方婚前買房,婚後用工資收入還貸,另一方用工資收入等支撐家庭生活的情況下,離婚時另一方是否將一無所得問題:另一方雖無法分割房產,但可分割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還貸部分及相應的共同增值部分。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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