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領結婚證,孩子隨母姓,就可以不給撫養費嗎?

“孩子是我的沒錯,不過我們沒有領結婚證,孩子也跟著他媽姓,憑什麼要我出錢?”

面對討要撫養費的母子倆

孩子生父一臉冷漠

理直氣壯地搬出了種種理由

難道,非婚生子女就低人一等?

法律告訴你:NO

案情回顧

2017年,胡女士和王某通過相親認識,確定關係後,感情一直平平淡淡。由於兩人都到了適婚年齡,經不住家人的催促,2018年初,他們在農村擺了結婚酒席,但並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此後,家庭矛盾接踵而至,雙方家人也都有干涉,矛盾層層升級。一次激烈的爭吵後,胡女士搬回娘家,王某也離家出走。

分開後不久,胡女士發現自己已經懷孕,經過幾番糾結,她選擇留下這個孩子,並把懷孕的事情告訴了王某。但是,由於雙方家庭積怨已深,兩人還是沒能複合。

王某逐漸淡出胡女士的生活,孩子出生時也沒有到場。今年年初,胡女士以孩子小胡的名義,將王某訴至龍遊縣人民法院,要求他支付從小胡出生起至年滿18周歲止的撫養費。

立案後,王某收到了法院送達的相關材料,但他一直未出面表態,對法院的聯繫也一直採取回避態度。開庭當日,王某沒有到庭,案件陷入僵局。

第二次開庭前,法官前往王某家中,請同村媒人、鄰居幫忙勸說。功夫不負有心人,開庭當天,王某終於露面了,但他一開始並不認可小胡是他的親生子。

面對情緒激動的女方家屬,法官將王某單獨帶到調解室做工作,法官告訴王某,如果他對自己是否是孩子的生父存在懷疑,可以提出親子鑒定申請,由鑒定機構來確定是否存在親子關係。


王某終於還是承認小胡是他的親生孩子,不過,他認為小胡跟著母親生活,連姓氏也從始至終隨母姓,因此撫養費不應當由他承擔。

法官向王某釋明瞭我國法律中撫養費的相關規定,並向他出具了類案法律文書。法官告訴王某,王某作為孩子生父,負有承擔小胡撫養費的法律義務,雖然小胡目前隨母姓,但王某與孩子之間的血緣關係是斬不斷的,切勿讓小胡長大後因為冰冷的判決文書而對他產生怨恨。

王某陷入了沉思,他表示願意承擔撫養費,並希望可以定期探望小胡,法官告訴王某,探望自己的孩子是他的法定權利,胡女士也表示同意王某的探望要求,至此,王某的顧慮打消了。

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從當月起至小胡年滿18周歲,王某每月向小胡支付撫養費1000元,醫療費憑病歷及醫院正規發票各半承擔;起訴前的撫養費及醫藥費的一半,由王某分期支付。

法官說法

一、非婚生子女同樣受法律保護,姓氏不能成為拒付撫養費的理由

非婚生子女,即沒有婚姻關係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雖然非婚生育不應該鼓勵,但孩子是無辜的,由於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尚未發育成熟,缺乏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特別是非婚生子女的生活環境較為特殊,為更好地促進非婚生子女健康成長,我國法律給予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關於非婚生子女應當隨誰的姓氏的問題,與婚生子女一樣,非婚生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在特定情況下還能隨其他姓氏,父母也不得因數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

二、撫養費的給付標準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準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準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三、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法院可以認定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司法實踐過程中,對該類撫養費糾紛,往往還需先明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往往是準確的,而被訴一方的生父,若其不主動承認,則需要通過鑒定程式,通過“親子鑒定”來明確是否為孩子生父。在雙方均不申請法院啟動鑒定程式的情況下,如果父或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而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四十九條規定: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準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三條規定: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準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第五十九條規定:父母不得因數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免責聲明:本平臺不保證所提供資訊的精確性和完整性,內容僅供學習交流和參考,對任何人使用本資訊所引發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我們旨在傳播美好。

本平臺文章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若平臺發佈的內容涉及侵權或來源標記有誤,煩請告知,我們將根據要求更正或刪除有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