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這兩天演藝人員鄭爽被曝涉嫌簽訂“陰陽合同”拆分收入獲取“天價片酬”、偷逃稅等問題引爆輿論。目前,官媒已二“撕”鄭爽,與此同時,官方也啟動了相關調查。
那麼,假如張恒所舉報事實屬實,鄭爽會坐牢嗎?
鄭爽被舉報偷逃巨額稅款
4月26日,女藝人鄭爽前男友張恒在其個人微博上爆料自己要檢舉鄭爽一家偷稅漏稅的行為,據他微博所公佈的語音文字、視頻顯示,在2018年至2019年,鄭爽在拍《倩女幽魂》時,嫌片酬1.5億太低,要求漲到1.8億,最後敲定為1.6億。按照77天工作時間來算,鄭爽單日片酬高達208萬。同時,鄭全家還使用“陰陽合同”等多種手段規避“限薪令”,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微博末尾,還特別@國家稅務總局。
根據張恒提供的資料,鄭爽的1.6億總片酬被拆分成了4800萬元的“陽合同”和1.12億的“陰合同”。前者是鄭爽明面上的片酬,後者則被包裝成劇方向上海晶焰沙公司的注資。
啟信寶顯示,上海晶焰沙成立於2019年,目前主控股東為陳明磊,持股比例90.00%。2021年3月,上海晶焰沙發生過股權變更,原始股東張麗敏、林慧豔及惠敏退出。但張恒同時曝光了一份代持合同,顯示上海晶焰沙實際出資人為劉豔,也是唯一實際股東,持有公司100%股權,張麗敏則是簽署代持的名義出資人。
同時,在張恒的爆料中,劉豔還表示4800萬片酬的“陽合同”通過個人所得稅的個票報銷需要扣掉40%的稅款,而通過將鄭爽作為萃珊雯公司的藝人簽約,則只需要交20%。
啟信寶顯示,新沂萃珊雯影視文化有限公司成立於2019年5月,劉豔為實際控制人,持股97%。
官方啟動相關調查,
官媒痛批鄭爽
28日,據央視報導,關於舉報鄭爽涉嫌偷逃稅問題,上海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已予受理,正在依照稅收法律法規進行調查核實。北京市廣電局已啟動對相關劇碼製作成本及演員片酬比例的調查。
稅務和廣電管理部門將堅決查處整治“陰陽合同”、“天價片酬”、偷逃稅等問題!
隨後央視新聞再次發佈評論:學藝先學德,演戲先做人,做不好守法公民,一旦以身試法勢必涼涼,簽訂陰陽合同,偷稅逃稅,於法不容。
29日,#央視熱評誰偷逃稅誰就得涼涼#的話題沖上熱搜第一。
新華網三句話評鄭爽涉嫌簽訂陰陽合同被調查
29日,新華網微博用三句話評論鄭爽簽訂陰陽合同被調查:1. 偶像不僅要五官正,更需要三觀正,違法亂紀也配做榜樣?2. 有前車之鑒,仍重蹈覆轍,貴圈怎麼了?3. 好傢伙,1.6億!一個敢要,一個敢給,該挨板子的時候也手拉手嗎?
半月談:應讓劣跡藝人“涼到透”!
29日,半月談微信發佈評論稱,一直以來,我們崇尚按勞分配、多勞多得,這是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守護的是全社會對美好生活的期待。從這個層面上看,“天價片酬”“陰陽合同”以及偷稅漏稅,種種行為都與之背道而馳。藝人涉嫌種種污點和劣跡,必須一查到底;一旦查實,就應當依法依規及時處理,讓這些人“涼到透”。我們的法律和行業規則不是擺設,更不是“吃素”的,一定要做到對劣跡藝人及時“棒喝”、“亮劍”!
剛剛,鄭爽方回應:
願意接受並配合一切調查
微博認證為“鄭爽虛擬工作室”的@鄭爽微博事務部 今天(29日)上午發微博表示:“稅務部門已經在核實我的合約、個人稅務、一切有關經濟合同,我願意接受並配合一切調查,結果會公佈於眾。感謝大家關注。”
1.6億片酬需繳稅多少?
鄭爽將承擔什麼責任?
關於鄭爽1.6億片酬應繳稅款(假設為不含稅合同價),據紅星資本局,資深稅務人士蔣靜稱,包括個人所得稅5119.3萬,應納增值稅480萬元,附加稅33.6萬元,教育費附加14.4萬元和地方教育費附加9.6萬元(附加稅各地比例可能存在差異),共計約5656萬元。同時,該金額扣除已完稅部分,剩餘補繳稅款,由相關部門根據《稅收征管法》、《刑法》等法律法規來進行判定。
事關1.6億天價片酬,鄭爽是否會因此受處罰?
蔣靜說,第一,《刑法修正案(七)》將逃稅罪修改為“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刑法修正案(七)》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取代了此前,取消了修改前《刑法》分別規定的逃稅罪定罪量刑的具體數額標準“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和“十萬元以上”,顯然是為了更符合社會經濟發展要求,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對定罪量刑的具體數額標準作出司法解釋和裁判。
第二、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通過 “陰陽合同”形式,正是符合了上述違法形式進了虛假的納稅申報從而實現不繳、少繳稅款目的,符合《稅收征管法》中的“偷稅”構成要件,行為人將可能面臨承擔補繳稅款、滯納金、繳納相應罰款等稅收行政法律責任。
第三、根據《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逃避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該《規定》也明確了逃稅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即“最低標準”。
杭州金道律師事務所稅務律師張曉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指出,如果張恒的舉報屬實,鄭爽的行為已然構成非法逃稅。這意味著鄭爽可能面臨雙重責任:
一重是行政責任,違法者要補繳稅款和滯納金,並被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0.5倍到5倍的罰款;
另一重是刑事責任,如果構成了逃稅罪,違法者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
根據《刑法》的規定,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時間與當事人的犯罪情節輕重有關,可能是三年以下,也可能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張曉說,從公開信息來看,鄭爽之前並沒有偷逃稅記錄,這次只要及時補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接受了行政處罰,還是有可能免受“牢獄之災”的。
而知名律師、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封躍平則認為,鄭爽此次如果不是初犯,除了要補稅和繳罰金之外,以她所涉及的金額來看,判到最高7年的刑罰概率很大。
根據張恒的爆料,鄭爽在範冰冰風波之後,曾經補稅了一次,如果屬實,那麼鄭爽就不是初犯,可能就會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鄭爽此次涉及的金額巨大,被判7年的概率更大。
鄭爽陰陽合同是隱瞞了實際收入,個稅和勞務所得相差稅率很大,這是典型的偷稅漏稅行為,鄭爽母親就是企圖用合法手段掩蓋偷稅漏稅的目的。
此外,雖然張恒曝出鄭爽陰陽合同問題,但張恒當時作為鄭爽經紀人,可能就是實際操作者,相對於鄭爽來說,他的責任可能比鄭爽更大,參考範冰冰經紀人。鄭爽父母也是事件參與者,不過最後要確認誰是主犯,還需要調查。
普法鏈接:什麼是“陰陽合同”?
所謂“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並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國家稅收等為目的;對內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或口頭。
“陰陽合同”實質上是一種違法違規的合同,損害國家與集體的利益。
《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
因此陰陽合同如果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應一律無效。對當事人雙方無約束力。
早在2018年6月,中宣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等聯合發文,要求加強對影視行業天價片酬、“陰陽合同”、偷逃稅等問題的治理,規定每部電影、電視劇、網路視聽節目全部演員、嘉賓的總片酬不得超過製作總成本的40%,主要演員片酬不得超過總片酬的70%。
“陰陽合同”為人詬病之處在於,它既是躲避限薪令,又為了達到逃稅偷稅的目的。顯然,這不是一般的道德問題,而是嚴肅的法律問題。
有關影視從業人員有無簽訂“陰陽合同”,有無逃稅,應公正調查,用事實說話。一旦逃稅,少數人占了便宜,挑戰的卻是稅法,危害的是國家利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名氣再大、“粉絲”再多、人脈再廣,誰都不能享受法外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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